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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也将从这两条主线出发,对各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和制度进行阐述。从总的发展历程来看,这种限权理论和制度设计呈现出逐渐完善的趋势,尤其近现代权限规范体系理论的提出,对现代的制度设计更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在该部分对权限规范理论将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包括对哈特和阿尔夫·罗斯等规范理论提出者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权力;权限;权限规范;权限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39-01
作者简介:毕再成(1989-),汉族,河北唐山人,学士学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权力”(power)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otesas”或“potenia”,意指能力,在罗马人看来“potenia”是指一个人或动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从这种角度理解,权力将会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而在这里我仅采用通常所指的“公权力”的用法,即《现代汉语词典》中所解释的“政治上的强制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为了下文的介绍和分析,在这里首先明确“权限”和“权限规范”的含义,阿尔夫·罗斯认为“权限”是一种法律所确立的、通过和依据表示来创设法律规范的(或法律效果)的能力。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权限”只能是一种“法律权限”,这一点和齐佩利乌斯的观点相似,即“特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职权的总和”“是一种支配力和限度的总称”。
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主要是在政体上来论证限权思想,认为单一的政体难以避免执政者以权谋私,因此柏拉图在晚年提出“政体的第七种形式”——君主立宪体。而到了古罗马时期,波利比阿和西塞罗虽也从混合政体的角度来论证限权,但较之前古希腊的限权思想更加具体,并强调出要形成制衡之势。西塞罗大体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特别是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理论,他认为混合政体是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手段来实现国家政体的稳定和公平的”,他还总结说“一个国家中必须存在一种权利、义务和职能之间的平衡,因此行政官员拥有足够的权力,显赫公民的顾问们有足够的影响力,以及人民有足够的自由,否则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可能免于革命”[1]。
伯利克里改革也与之相似,但制度设计更为具体,“议事会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从这些制度设计来看,主权者发挥着中心作用,权力的分配并非基于某个规范,也没有形成某个非人格化的指令,因此与我们所说的权限规范还相去甚远,从制权的角度来理解,此时只能算是权限规范的萌芽阶段。
到了近代以后,中世纪所形成的非人格化力量即宗教和道德被削弱,已经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法律日益被提上日程,最先开始论证的是英国的哈林顿(1611-1677),他在《大洋国》中提出“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的命题,设计了一个人民享有最高治权和设有两院并根据法律来统治的共和国方案。哈林顿想以土地法和选举法为中心构建基本法,一切权力从基本法中延伸,一切权力设计从基本法中寻找出路,这种理论设计已经与权限规范的设计非常相似,其唯一的不同点就在于对那个“基本法”的选取,从历史上看,英国完成“光荣革命”的第二年也即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这才真正开辟了一个宪法的时代,所有权力被非人格化的法律吸收,权限规范的设计从这一时刻才真正开始。无疑,哈林顿为这一时代帷幕的拉开做了最响的伴奏。
随着时代的演进,权限规范理论的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与日俱增,到了现代涌现出一大批权限规范理论的“建设者”,如凯尔森、哈特、齐佩利乌斯、阿尔夫·罗斯、拉兹等,这些法学家对权限规范理论的研究更加的系统化,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加的精细。如果对其分类的话,罗斯和凯尔森的权限规范理论相似,以动态授权关系作为法律规范之间联系的方式,如罗斯所主张的“司法规律不是外部的、惯常的和静态的,而毋宁是内部的、意识的形态的和动态的”[2]。而哈特与拉兹的研究相似,采用的是静态分析方法,注重分析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在类型和功能上的差异,以它们之间的功能联系作为结构分析的切入点。如哈特把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primary rules)和第二性规则(secondary rules),认为第一性规则是基本规范,他要求人们做某种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做某种行为,也就是说它规定着社会成员的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而第二性规则是辅助规则,是关于第一性规则的产生、废除、修改和适用的程序的规则。
其实无论从动态还是静态的角度研究权限规范理论,都是在为这一体系的合理划分做努力,如今处在一个越来越追求精确化和科学化的时代,权限规范体系的构建对实际政治制度的设计更具有指导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丹麦]阿尔夫·罗斯.指令与规范[M].雷磊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12.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69.
关键词:权力;权限;权限规范;权限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39-01
作者简介:毕再成(1989-),汉族,河北唐山人,学士学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权力”(power)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otesas”或“potenia”,意指能力,在罗马人看来“potenia”是指一个人或动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从这种角度理解,权力将会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而在这里我仅采用通常所指的“公权力”的用法,即《现代汉语词典》中所解释的“政治上的强制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为了下文的介绍和分析,在这里首先明确“权限”和“权限规范”的含义,阿尔夫·罗斯认为“权限”是一种法律所确立的、通过和依据表示来创设法律规范的(或法律效果)的能力。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权限”只能是一种“法律权限”,这一点和齐佩利乌斯的观点相似,即“特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职权的总和”“是一种支配力和限度的总称”。
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主要是在政体上来论证限权思想,认为单一的政体难以避免执政者以权谋私,因此柏拉图在晚年提出“政体的第七种形式”——君主立宪体。而到了古罗马时期,波利比阿和西塞罗虽也从混合政体的角度来论证限权,但较之前古希腊的限权思想更加具体,并强调出要形成制衡之势。西塞罗大体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特别是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理论,他认为混合政体是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手段来实现国家政体的稳定和公平的”,他还总结说“一个国家中必须存在一种权利、义务和职能之间的平衡,因此行政官员拥有足够的权力,显赫公民的顾问们有足够的影响力,以及人民有足够的自由,否则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可能免于革命”[1]。
伯利克里改革也与之相似,但制度设计更为具体,“议事会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从这些制度设计来看,主权者发挥着中心作用,权力的分配并非基于某个规范,也没有形成某个非人格化的指令,因此与我们所说的权限规范还相去甚远,从制权的角度来理解,此时只能算是权限规范的萌芽阶段。
到了近代以后,中世纪所形成的非人格化力量即宗教和道德被削弱,已经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法律日益被提上日程,最先开始论证的是英国的哈林顿(1611-1677),他在《大洋国》中提出“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的命题,设计了一个人民享有最高治权和设有两院并根据法律来统治的共和国方案。哈林顿想以土地法和选举法为中心构建基本法,一切权力从基本法中延伸,一切权力设计从基本法中寻找出路,这种理论设计已经与权限规范的设计非常相似,其唯一的不同点就在于对那个“基本法”的选取,从历史上看,英国完成“光荣革命”的第二年也即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这才真正开辟了一个宪法的时代,所有权力被非人格化的法律吸收,权限规范的设计从这一时刻才真正开始。无疑,哈林顿为这一时代帷幕的拉开做了最响的伴奏。
随着时代的演进,权限规范理论的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与日俱增,到了现代涌现出一大批权限规范理论的“建设者”,如凯尔森、哈特、齐佩利乌斯、阿尔夫·罗斯、拉兹等,这些法学家对权限规范理论的研究更加的系统化,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加的精细。如果对其分类的话,罗斯和凯尔森的权限规范理论相似,以动态授权关系作为法律规范之间联系的方式,如罗斯所主张的“司法规律不是外部的、惯常的和静态的,而毋宁是内部的、意识的形态的和动态的”[2]。而哈特与拉兹的研究相似,采用的是静态分析方法,注重分析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在类型和功能上的差异,以它们之间的功能联系作为结构分析的切入点。如哈特把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primary rules)和第二性规则(secondary rules),认为第一性规则是基本规范,他要求人们做某种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做某种行为,也就是说它规定着社会成员的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而第二性规则是辅助规则,是关于第一性规则的产生、废除、修改和适用的程序的规则。
其实无论从动态还是静态的角度研究权限规范理论,都是在为这一体系的合理划分做努力,如今处在一个越来越追求精确化和科学化的时代,权限规范体系的构建对实际政治制度的设计更具有指导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丹麦]阿尔夫·罗斯.指令与规范[M].雷磊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12.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