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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主要论述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几个发展阶段,并试分析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简单针对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得出现今儒家思想运用到法律中的态度。
关键词 传统法律 儒家化 进程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多个方面产生了各个重大影响。而其对于古代法制建设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
儒家思想的形成:儒家思想形成于春秋时代。其缔造者为伟大思想家孔子。春秋乱世,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周王室衰微,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也渐渐淡去。孔子作为没落的奴隶主阶级代表,强烈要求恢复周礼,并重新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于是推出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标的思想体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豍。孔子的思想,正符合春秋时期社会变革需要,因此春秋成了儒家思想发展的大舞台。
战国时期的孟子也是儒家代表人物。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将孔子的“仁”发展为“仁政”学说;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的思想虽然有客观的进步性,但是在战国,以礼教民的治国方不能短时内起作用,由此“以法治国,富民强国”的法家治国方略渐渐凸显,法家思想即成为战国群雄首选。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过程:
1、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开始萌芽:汉代,经大儒董仲舒,儒家思想得以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确定为官学,即儒家思想成为了思想统治之工具。
汉律儒家化,不得不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头。
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立法指导思想,利用神权将皇帝的权威合法化。
“德主刑辅”的律法方面,则明显受教于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力图建设“礼仪之邦”, 立法上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思想。如《汉书、刑法志》中所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 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矜老和怜幼的意味正是符合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而民商法方面,汉律按照儒家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将儒家的观点制度化、法律化。
司法制度上,“先请” 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这是典型的董氏儒家思想。而“春秋决狱”则更为赤裸地要求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
虽然汉朝经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董氏儒家思想与春秋战国时期孔孟的原始儒家思想已有了较大出入。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把人民放在最前。这种思想较董仲舒更为先进,即使在今天也依然可取,但正因如此,孟子的思想不被统治阶级所重视。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其主流,实际却是外儒内法,结合了法家、阴阳家、杂家等的学说,本质里崇尚统治阶级的绝对权威,还是比较适合当时的形势需要,也比较受君王欢迎。因此,笔者认为,董氏儒家思想已经不及原始的儒家思想单纯。且到了中国的封建时代末期,有些内容已不适合社会实情,继而导致了后来新文化运动“打倒孔家店”,当然,此为后话。
2、礼法融合时代:中华法律在此阶段延续性表现明显。魏晋南北朝儒家“三纲五常”的核心内容进一步经典化,法律儒家化进程进一步发展。刑法、民法、刑罚方面,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都更加紧密,礼、律并重。
在此主要谈谈《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惩治的犯罪,主要集中在两类:一类为侵犯专制君主及封建政权的犯罪(如“反逆”“大逆”);另一类是侵犯父母尊长及伦理关系的犯罪(如“恶逆”“内乱”),完全维护了儒家宣扬的维护君权和父权为核心的纲常伦理道德。
3、礼法合一,儒法合流,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到唐朝迎来另一个盛世,中国封建法律的全盛时期到来。
唐朝“一准乎礼”豎,完全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完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和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思想,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 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而《唐六典》中队封建等级制度的划分也是符合儒家“有等级的”仁爱: “王公以下屋舍不得重拱藻井,三品以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五间五架;五品以上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五架,仍通作乌头大门……”
唐律儒家化与汉律儒家化不同之处在于,汉朝往往“以礼入法,依礼断狱”豏,唐律则更加人性化、灵活化,以礼教指导立法,而并不生搬硬套,立法技术更胜汉朝。
至此,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中国古代帝王统治一直奉行儒家思想,儒家真正成为统治中国人民思想几千年的正统。至于明清时期,则一直继承宋以来朱熹的程朱理学思想,但朱熹的儒家思想从某方面来说已经质变,将儒家等级、制度化为专制统治的思想,这种脱离老百姓的统治阶级的“儒”导致法律继续向残酷向发展(如最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的出现)。因此某种程度来说,程朱理学并不符合“法律儒家化”的标准。
到了现代,儒家思想的烙印重新刻在立法活动中。比如如下的我们法制活动一些”儒家化”印记:
“仁政”思想。 “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主张当执者应当以仁爱之心爱民。而我们一直秉承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也是建立在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基础上。
另外,儒家坚持的“无诉”策略,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纠纷,一方面类似于当代的“以德治国”,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另一方面将许多法律问题排除在诉讼程序外,不仅不利于诉讼制度的自然发展,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中国传统发律儒家化的发展史,也可视为我们当代立法的借鉴史,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儒为至尊,但仍多多少少穿插着法家、道家、墨家、阴阳家等多家思想。治国立法需吸收多方面学说,古代如此,现代更应如此。正如前文所提到,我们现在的法制建设依然秉持了许多儒家学说的观点,所以,对于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使用,也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确看待利用。
注释:
张正浩.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
[清]纪昀.四库全书[M].
谢琳.论法律儒家化抑或儒礼法律化—我眼中的法律儒家化.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参考文献:
[1]大学·中庸[M].陕西旅游出版社, 2003.
[2]孟子[M].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
[3] 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法律出版社,2003.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
[5]王凯.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6]程南园.与友人论朱陆书第四[M].1915.
关键词 传统法律 儒家化 进程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多个方面产生了各个重大影响。而其对于古代法制建设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
儒家思想的形成:儒家思想形成于春秋时代。其缔造者为伟大思想家孔子。春秋乱世,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周王室衰微,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也渐渐淡去。孔子作为没落的奴隶主阶级代表,强烈要求恢复周礼,并重新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于是推出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标的思想体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豍。孔子的思想,正符合春秋时期社会变革需要,因此春秋成了儒家思想发展的大舞台。
战国时期的孟子也是儒家代表人物。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将孔子的“仁”发展为“仁政”学说;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的思想虽然有客观的进步性,但是在战国,以礼教民的治国方不能短时内起作用,由此“以法治国,富民强国”的法家治国方略渐渐凸显,法家思想即成为战国群雄首选。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过程:
1、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开始萌芽:汉代,经大儒董仲舒,儒家思想得以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确定为官学,即儒家思想成为了思想统治之工具。
汉律儒家化,不得不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头。
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立法指导思想,利用神权将皇帝的权威合法化。
“德主刑辅”的律法方面,则明显受教于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力图建设“礼仪之邦”, 立法上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思想。如《汉书、刑法志》中所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 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矜老和怜幼的意味正是符合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而民商法方面,汉律按照儒家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将儒家的观点制度化、法律化。
司法制度上,“先请” 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这是典型的董氏儒家思想。而“春秋决狱”则更为赤裸地要求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
虽然汉朝经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董氏儒家思想与春秋战国时期孔孟的原始儒家思想已有了较大出入。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把人民放在最前。这种思想较董仲舒更为先进,即使在今天也依然可取,但正因如此,孟子的思想不被统治阶级所重视。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其主流,实际却是外儒内法,结合了法家、阴阳家、杂家等的学说,本质里崇尚统治阶级的绝对权威,还是比较适合当时的形势需要,也比较受君王欢迎。因此,笔者认为,董氏儒家思想已经不及原始的儒家思想单纯。且到了中国的封建时代末期,有些内容已不适合社会实情,继而导致了后来新文化运动“打倒孔家店”,当然,此为后话。
2、礼法融合时代:中华法律在此阶段延续性表现明显。魏晋南北朝儒家“三纲五常”的核心内容进一步经典化,法律儒家化进程进一步发展。刑法、民法、刑罚方面,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都更加紧密,礼、律并重。
在此主要谈谈《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惩治的犯罪,主要集中在两类:一类为侵犯专制君主及封建政权的犯罪(如“反逆”“大逆”);另一类是侵犯父母尊长及伦理关系的犯罪(如“恶逆”“内乱”),完全维护了儒家宣扬的维护君权和父权为核心的纲常伦理道德。
3、礼法合一,儒法合流,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到唐朝迎来另一个盛世,中国封建法律的全盛时期到来。
唐朝“一准乎礼”豎,完全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完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和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思想,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 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而《唐六典》中队封建等级制度的划分也是符合儒家“有等级的”仁爱: “王公以下屋舍不得重拱藻井,三品以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五间五架;五品以上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五架,仍通作乌头大门……”
唐律儒家化与汉律儒家化不同之处在于,汉朝往往“以礼入法,依礼断狱”豏,唐律则更加人性化、灵活化,以礼教指导立法,而并不生搬硬套,立法技术更胜汉朝。
至此,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中国古代帝王统治一直奉行儒家思想,儒家真正成为统治中国人民思想几千年的正统。至于明清时期,则一直继承宋以来朱熹的程朱理学思想,但朱熹的儒家思想从某方面来说已经质变,将儒家等级、制度化为专制统治的思想,这种脱离老百姓的统治阶级的“儒”导致法律继续向残酷向发展(如最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的出现)。因此某种程度来说,程朱理学并不符合“法律儒家化”的标准。
到了现代,儒家思想的烙印重新刻在立法活动中。比如如下的我们法制活动一些”儒家化”印记:
“仁政”思想。 “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主张当执者应当以仁爱之心爱民。而我们一直秉承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也是建立在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基础上。
另外,儒家坚持的“无诉”策略,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纠纷,一方面类似于当代的“以德治国”,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另一方面将许多法律问题排除在诉讼程序外,不仅不利于诉讼制度的自然发展,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中国传统发律儒家化的发展史,也可视为我们当代立法的借鉴史,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儒为至尊,但仍多多少少穿插着法家、道家、墨家、阴阳家等多家思想。治国立法需吸收多方面学说,古代如此,现代更应如此。正如前文所提到,我们现在的法制建设依然秉持了许多儒家学说的观点,所以,对于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使用,也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确看待利用。
注释:
张正浩.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
[清]纪昀.四库全书[M].
谢琳.论法律儒家化抑或儒礼法律化—我眼中的法律儒家化.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参考文献:
[1]大学·中庸[M].陕西旅游出版社, 2003.
[2]孟子[M].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
[3] 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法律出版社,2003.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
[5]王凯.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6]程南园.与友人论朱陆书第四[M].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