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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对象是研究贪污犯罪一个必不可少的问题,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侵犯财产罪。据此,学者们普遍认为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那么,非公共财物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是否可以成为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