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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质疑和投诉,从而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我国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也基本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所以,既体现我国的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途径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