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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独任制适用范围具有将独任制对等于简易程序的逻辑局限性,立法也与实践脱节严重,进一步激化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激增的诉讼案件之间的矛盾,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迫在眉睫。独任制的扩大适用应以相关制度的完善为前提,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与程序装置的完善化为此提供了可能性。通过考察德国与法国的独任制,可以考虑将独任制扩大至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并且设立特殊的独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