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主体性视角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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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敏感性、专属可辨识性、滥用危害性大、需弱势保护等特征,对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是保护雇员劳动权的应有之义,具有保护雇员人格、财产、就业平等的价值。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面临风险,包括合理期待与劳资协商的矛盾,雇员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滥用,域外出现雇员生物识别信息损害认定差别化。通过比较法研究,雇员生物识别信息规范缺乏特殊性,专门立法缺乏具体适用的可操作性,雇主行为的规制法律供给不足,法律责任的严格性有待提升。本文基于共同体时代的权利义务冲突与主体性视角,建构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制度规范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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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日益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本文通过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发现存在认定依据不统一、认定要件较混乱、认定依据具有模糊性。鉴于此,建议正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特殊性,明确行为正当性的统一认定依据,健全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要件体系,并结合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因素对行为正当性予以全面衡量。
摘 要:“数据+治理”引发的一系列社会治理新问题,本质上都是数据权交锋下的利益问题。基于数据治理视阈,从公私属性上可将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属形态划分为数据“两权”,即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以数据“两权”的主体依托和客体基础为切入点,探究数据“两权”的存续逻辑和生长周期,发现数据“两权”之间蕴藏着“竞争—合作”和“监管—自由”两大冲突悖论,而破解这一冲突悖论面临着制度、技术、主体和观念等多方面的困境。对
摘 要:数据确权的理论分歧集中于“后期物权说”与“新型权利说”的对立讨论中,但两类学说在理论证成上仍存在罅隙,囿于实践中相关纠纷已层出不穷,作为规范交易市场核心的合同法应当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数据交易法律关系可以解构为“数据服务合同”,中介、委托合同以及“平台服务合同”。“数据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有及时支付/接受对价之权利义务,以及及时提供/接受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服务的权利义务。中介、委托
摘 要:深度合成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里一项颠覆性技术突破,该技术在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技术异化、信息失真、信息泄露等风险。应从多个维度协同治理深度合成技术所生风险:在技术层面,以技术规制技术,提高溯源防伪和反向破解技术的能力水平,发挥技术的规范功能;在行业层面,以商业伦理治理技术,强化伦理的引导作用和业内组织的协调能力;在法律层面,以法律规范技术,结合中国实际和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以《民
摘 要:个人数据反对权是GDPR中的重要权利,在实践中存在案件数量较少、适用情形比较单一、独立适用反对权条款比例较低等情况。对此,在对其界定、要素、抗辩情形、行使与救济途径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情况,有必要从本土化思维转向本土主义反思和探讨。对于我国的“反对权”,不主張将GDPR反对权本土化以设为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利类型,而建议:明确其不是独立的权利种类而是权利行使方式;明确“反对”是信
摘 要: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76条设置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而为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2021年7月4日,国家药监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是,在实践中,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将维持原研药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不利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及其目标
摘 要:数字支付时代,财产的数据化、电子化及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针对数字支付过程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在理解认定财产损失要素时面临较多争议问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的数字账户账号、密码及数字货币的私钥等进而转移账户资金或数字货币的案件中,应依据行为人实际转移财物的时间判断犯罪既遂的时点,不应将财产损失的危险状态等同于客观财产损失。判断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时,需要确立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