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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台,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国家级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全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