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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满足人们的电力消费需求为目的的基本活动。电力营销活动将电能产品作为生产要素和生活必需品提供给社会,要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要解决电能的生产与消费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创造出能满足各类电力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和实际需要的能力。
电力营销承担着直接面向市场和为广大电力消费者服务的功能,在整个电力营销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在各个时期有关的能源政策,正确实施国家关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和一系列合理用电的措施,使电能得到充分合理地应用。要对不断变化的电力需求和市场环境做出积极的反映,对需求的电力、电量进行有目标的引导和控制服务。要向电力消费者提供安全用电知识和技术、优化合理用电方式及降低电费的知识和技能、供用电法律知识、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紧急服务、信息服务及社会服务等,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社会性和服务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力建设滞后,出现了电力供应不足的局面,采用计划用电的行政办法实现电力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电力的供应实行电力配额供给,对电力消费者实行计划用电,并有限制地进行行政干预。60年代后期,各省的主要电网逐步形成,联网的范围日益扩大,缺电范围几乎波及全国,只靠调整负荷、节约用电和局部性电力分配已无法避免被迫的经常性的大面积停电,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因此,从1970年开始,中国提出并实行计划用电。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工业逐渐由生产型、生产经营型向经营型转变,电力企业已不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成为经营型的、具有公用性质的企业。面向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电能和优质服务,实现始于消费者需求并终于消费者满意,已成为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国家电网公司营销组织机构
“十二五”期间,为解决传统营销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链条长、层级多,职责不清晰,服务资源分散,业务流程繁琐,运行效率低等问题,公司积极探索转变营销发展方式,着力研究营销集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管理模式,以客户服务、电费管理、电能计量专业化管理为主线,全面推进营销“一部三中心”建设。
各市供电公司营销组织机构-设置营销部作为职能管理部室,负责各市公司电力营销工作的专业化归口管理。营销部下辖客户服务调度中心、电费结算中心、电能计量中心、需求侧信息中心四个中心,接受营销部的直接领导。电费结算中心:下设应收电费科、实收电费科、电费账务科三个班组。取消各县(区)供电部、供电所电费账户以及电费核算及账务处理业务,实施电费账户统一管理,抄核业务分离,负责对电费核算、发行、实收、账务处理、资金归集实行集中管理。电能计量中心:下设电能计量装置检定科、资产管理科、现场运行维护科三个班组。负责本公司全部电能表、互感器、用电服务终端的资产管理、修校与配送。负责关口电量计量点和高供高计客户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服务终端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需求侧信息中心:下设市场管理科和运行监控科两个班组。负责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有序用电管理、地方电厂并网结算管理、地方小火电运行监控、客户用电工况现场监控、需求侧信息中心主站运行管理、远程抄表和电费催收等工作。
二、抄表管理
严格执行抄表制度。按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严禁违章抄表作业,不得估抄、漏抄、代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及时采取补抄措施。
(一)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确需对居民客户实行双月抄表的,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并报网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对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根据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预收或分次结算电费。
(三)对高压新装客户应在接电后的当月进行抄表。对在新装接电后当月抄表确有困难的其他客户,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内完成抄表。
(四)对实行远程抄表及(预)购电卡表客户,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到现场对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核抄。对按照时段、阶梯、季节等方式计算电量电费的(预)购电卡表客户,每个抄表周期应到现场抄表。
1.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其中,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
2.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同一户号有多个计量点的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每一类客户抄表例日应安排在同一天。
3.经批准确定的抄表例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电费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抄表例日变更时,应事前告知相关客户。划分抄表段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地理分布、便于线损管理等因素,新装客户应及时编入抄表段,注销客户应及时撤出抄表段。调整抄表段应不影响相关客户正常的电费计算。新建、调整、注销抄表段,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存审批记录。制定抄表计划应综合考虑抄表段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人员、抄表工作量及抄表区域的计划停电等情况。抄表员应定期轮换抄表区域,同一抄表员对同一抄表段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电费核算作业规范
1.对新装用电客户、用电变更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客户,其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应逐户进行审核。对电量明显异常及各类特殊供电方式(如多电源、转供电等)的客户应重点复核。
2.在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信息系统软件修改、营销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发生后,应对电量电费进行试算并对各类客户的计算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3.对电量电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及时处理,做好详细记录,并按月汇总形成复核报告。
电力营销承担着直接面向市场和为广大电力消费者服务的功能,在整个电力营销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在各个时期有关的能源政策,正确实施国家关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和一系列合理用电的措施,使电能得到充分合理地应用。要对不断变化的电力需求和市场环境做出积极的反映,对需求的电力、电量进行有目标的引导和控制服务。要向电力消费者提供安全用电知识和技术、优化合理用电方式及降低电费的知识和技能、供用电法律知识、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紧急服务、信息服务及社会服务等,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社会性和服务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力建设滞后,出现了电力供应不足的局面,采用计划用电的行政办法实现电力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电力的供应实行电力配额供给,对电力消费者实行计划用电,并有限制地进行行政干预。60年代后期,各省的主要电网逐步形成,联网的范围日益扩大,缺电范围几乎波及全国,只靠调整负荷、节约用电和局部性电力分配已无法避免被迫的经常性的大面积停电,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因此,从1970年开始,中国提出并实行计划用电。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工业逐渐由生产型、生产经营型向经营型转变,电力企业已不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成为经营型的、具有公用性质的企业。面向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电能和优质服务,实现始于消费者需求并终于消费者满意,已成为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国家电网公司营销组织机构
“十二五”期间,为解决传统营销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链条长、层级多,职责不清晰,服务资源分散,业务流程繁琐,运行效率低等问题,公司积极探索转变营销发展方式,着力研究营销集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管理模式,以客户服务、电费管理、电能计量专业化管理为主线,全面推进营销“一部三中心”建设。
各市供电公司营销组织机构-设置营销部作为职能管理部室,负责各市公司电力营销工作的专业化归口管理。营销部下辖客户服务调度中心、电费结算中心、电能计量中心、需求侧信息中心四个中心,接受营销部的直接领导。电费结算中心:下设应收电费科、实收电费科、电费账务科三个班组。取消各县(区)供电部、供电所电费账户以及电费核算及账务处理业务,实施电费账户统一管理,抄核业务分离,负责对电费核算、发行、实收、账务处理、资金归集实行集中管理。电能计量中心:下设电能计量装置检定科、资产管理科、现场运行维护科三个班组。负责本公司全部电能表、互感器、用电服务终端的资产管理、修校与配送。负责关口电量计量点和高供高计客户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服务终端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需求侧信息中心:下设市场管理科和运行监控科两个班组。负责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有序用电管理、地方电厂并网结算管理、地方小火电运行监控、客户用电工况现场监控、需求侧信息中心主站运行管理、远程抄表和电费催收等工作。
二、抄表管理
严格执行抄表制度。按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严禁违章抄表作业,不得估抄、漏抄、代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及时采取补抄措施。
(一)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确需对居民客户实行双月抄表的,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并报网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对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根据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预收或分次结算电费。
(三)对高压新装客户应在接电后的当月进行抄表。对在新装接电后当月抄表确有困难的其他客户,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内完成抄表。
(四)对实行远程抄表及(预)购电卡表客户,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到现场对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核抄。对按照时段、阶梯、季节等方式计算电量电费的(预)购电卡表客户,每个抄表周期应到现场抄表。
1.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其中,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
2.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同一户号有多个计量点的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每一类客户抄表例日应安排在同一天。
3.经批准确定的抄表例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电费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抄表例日变更时,应事前告知相关客户。划分抄表段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地理分布、便于线损管理等因素,新装客户应及时编入抄表段,注销客户应及时撤出抄表段。调整抄表段应不影响相关客户正常的电费计算。新建、调整、注销抄表段,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存审批记录。制定抄表计划应综合考虑抄表段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人员、抄表工作量及抄表区域的计划停电等情况。抄表员应定期轮换抄表区域,同一抄表员对同一抄表段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电费核算作业规范
1.对新装用电客户、用电变更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客户,其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应逐户进行审核。对电量明显异常及各类特殊供电方式(如多电源、转供电等)的客户应重点复核。
2.在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信息系统软件修改、营销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发生后,应对电量电费进行试算并对各类客户的计算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3.对电量电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及时处理,做好详细记录,并按月汇总形成复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