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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以当事人聘请或委托鉴定为主的英美法 系,还是法院依职权行使此权力为主的大陆法系,对于 诉讼案件是否送鉴定问题,法院所持立场将会对此产 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一旦理论与司法实务对于送鉴 定问题论述的不正确或理解的不科学,则会引发如下 问题:一是倘若法院对于诉讼案件送鉴定范围适之过 宽,案件事实的认定则会强烈的依赖于鉴定人,将本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