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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劳务)合同纠纷与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受案范围》)对这两类案件分别作了规定,第一类的第8项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列为海事纠纷案件,指“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