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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通过立法导引和司法实践,逐步确立了以“无讹化”为标准的证据资格判定规则。“无讹化”的本质属性是要求适格的证据应具备客观真实性。苏德柳抄本“水路簿”等12种“南海更路簿”以外化载体的时际性、内载地物命名的同一性以及更路航线的同叠性,坚实地构筑其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具备国际法上证据资格的“南海更路簿”可为其发挥我国在南海享有主权、历史性权利等海洋权益的证据价值,提供前置性和基础性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