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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为什么这种已由法律律设计好了的条块关系,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反映较为强烈?为什么会出现“两头不到岸、不到位”现象?在这其中,我们理论上对二者的各自特征的认识以及对这“两权”相互关系的认识是否还存在问题呢?总结《自治法》实施十几年来的经验教训以及积累这十几年来的科研成果,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再认识或深化认识。 一、自治机关在该方面认识和做法上的几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