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法律权利概念再辨析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cx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尽管我们曾经对最具有代表性的八种有关权利的解释——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以及在当代英美国家颇有影响的霍菲尔德的关于权利的阐释作过介绍和评析。有鉴于权利概念含义的多样性和深沉性,笔者以为,对权利概念作进一步的辨析、以深化对权利概念的认识仍然是必要的。
其他文献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之下,如果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时,民众或官方总是指责法律家们机械、教条、冷漠,并且要求法律家遵循“舍法取义”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
刑法学大抵可以分为以总论为本位的理论刑法学和以分论为本位的规范刑法学两类。由于规范刑法学主要是作为一种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刑法教义学而存在,而理论刑法学则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确定刑法基本原理的刑法法理学而存在,因而在国际刑法学界的视野里,“外国往往只对总论部分感兴趣,而对分论部分则较少感兴趣”。
刑法适用过程就是刑法的解释过程。“刑法的解释“之提法,如果不加以特别的定义,应该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也应该包括法官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立法精神等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
也许没有哪个案件象凯立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以下简称凯立案)这样跌宕起伏。一个本来并不复杂的争议经历了一审、二审,以中国证监会败诉告终后,媒体欢呼“庶民的胜利”话音未落,凯立案的判决就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狙击。财经媒体质疑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脱节,长篇《凯立真相》让素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颜面尽失。
在商法立法史上,法国1807年商法典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与瑞士1912年民法典开创的“民商合一”模式都有不少国家在追随。“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在于其间。但是,两种模式一旦形成,就发生了理论上的意义,并引起了理论上的讨论和争论。
为了增进海峡两岸的法律学术交流,本刊与《月旦法学》杂志(元照出版公司出版)达成协议,不定期交换发表对方刊物上的部分学术文章。本期发表的下面四篇论文便是第一次交换的成果。由于两岸长期阻隔,制度各异,语言虽均为汉语,但名实乖违、称指不一者在所多有。遵循名从主人的原则,除了为避免误会,将民国纪年改为公历外,其他名词术语均未改动。
在人类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肩负着特殊使命、具有独特品质的法律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当代中国,人们已将对法治关注的视角聚合在推动法治的主体“人”这一要素上,即在强调制度完善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法律职业主体——法律角色的培养和造就。
网域名称相关之争议,近年来受到各国与相关国际组织之重视,其原因在于大多数欲使用网域名称之人或事业,总是希望能使用与其商标、事业名称或姓名相同之文字当成网域名称,不仅有其一致性,而且社会大众于使用网路时,可以很便捷地就连接到其所设置之网页,取得相关之资讯。
网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于人际间的沟通,以及商品、劳务等商业交易均造成革命性的变革。而在发展电子商务之际,业者除技术与经营层面的考虑外,更应考虑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之规范是否妥适,以及对法律所未规定者应如何因应等问题,方能在此竞争激烈且失败率甚高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存活。
公平交易法对于事业结合之管制目的,系在对于事业因结合所造成经济力之集中,事先加以防范,以管制其对市场可能造成之弊害(如垄断市场),并维持市场上有效之竞争结构。换言之,台湾结合管制之立法原则,系倾向于采取所谓之“折衷规制”(相较于所谓之“原则禁止”及“弊害规制”)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