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独立性初探从票据法与海商法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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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法立法史上,法国1807年商法典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与瑞士1912年民法典开创的“民商合一”模式都有不少国家在追随。“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在于其间。但是,两种模式一旦形成,就发生了理论上的意义,并引起了理论上的讨论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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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我们虽然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也中止了中国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活动,但是在向苏联“一边倒”的基本国策下,开始了全面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进程。对于这一进程,国内学术界虽然时时有所涉及,
一、物权定义的理论分歧。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很显然,如果物权概念缺乏清晰的内涵,或者任何人均得根据需要自行填充其内涵,则物权法理论体系将因缺乏最基本的材料而无法建立,物权法规范将因缺乏最基本的认同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学者相互间将因缺乏最基本的共识而无法交流。
在国际法上承担法律责任者主要是国家,这是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传统国际法上的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因为做出国际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家责任。但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都是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它们首先是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次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一、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对刑法存在价值的追问。国家为什么制定刑法,对刑法寄予什么期望,通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期待刑法达到什么目的,是一个直接关系刑法存在的根基的刑法价值哲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制约国家刑事政策走向和刑法运作机制的重大实践问题。
为什么要把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打造成为人权大宪章?最直接和最简单的回答是:“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就是坏制度。”自1979年起,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摆脱了往昔的阴影后,日渐步人现代法治的轨道。
一、从“最高监督”到检察监督。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与诉讼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上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于是,监督权和检察权成为检察院的两项基本权力。我国检察院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从理论上讲,它负有“主动监督一切法律实施”的职责,不仅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之下,如果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时,民众或官方总是指责法律家们机械、教条、冷漠,并且要求法律家遵循“舍法取义”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
刑法学大抵可以分为以总论为本位的理论刑法学和以分论为本位的规范刑法学两类。由于规范刑法学主要是作为一种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刑法教义学而存在,而理论刑法学则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确定刑法基本原理的刑法法理学而存在,因而在国际刑法学界的视野里,“外国往往只对总论部分感兴趣,而对分论部分则较少感兴趣”。
刑法适用过程就是刑法的解释过程。“刑法的解释“之提法,如果不加以特别的定义,应该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也应该包括法官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立法精神等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
也许没有哪个案件象凯立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以下简称凯立案)这样跌宕起伏。一个本来并不复杂的争议经历了一审、二审,以中国证监会败诉告终后,媒体欢呼“庶民的胜利”话音未落,凯立案的判决就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狙击。财经媒体质疑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脱节,长篇《凯立真相》让素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颜面尽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