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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中,由于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对立,加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面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在我国公司股利分配中,现有的公积金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并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应当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同时由于股利分配义务主体虚位,极易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应重构公司股利分配义务主体的范围。此外,可以将复杂多样的公司财产转让行为类型化,以此对债权人提供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