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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不断增加,一大批资金涌入市场,其中的许多资金没能得到合理运用l尤其是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侵吞也是对工程项目构成威胁的隐患。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审计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既能够对国家资产起到保护作用,还能为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体系
一、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和标投,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并没有促使招标投标行业规范的迅速发展,反而是出现了许许多多新的问题。目前,在众多招投标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负面新闻,这既是对相关法律漏洞的一种暴露也是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环境不成熟的一种体现。
1、招投标环境混乱
我国处于热火朝天的经济大潮中,大量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形成了巨大的招标市场。正因为如此,招标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倚靠着“招标市场”,向投标单位索贿,搞“暗箱操作”,大量工程款流入了个人腰包。本来通过招标过程是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质量,但却变成了浪费资源、“腐败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招投标这一块的主要法律就只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总有法律漏洞,让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再者,处罚不严、监督不够、责任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让机会主义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
2、招标方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招标方把工程项目化大为小,化小为无。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于招标工程中,招标方把一个大的招标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把利润高的项目给“内定企业”,其他没有利润的小项目用于招标。这就造成了投标人拿到项目后,为了利润,只能从材料、工人工资上下功夫,这不仅造成了“拖欠工资”这类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还形成了众多的“豆腐渣工程”。
3、投标方之间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搞“陪标”
现行招标体制下,有些单位为了能够“合法中标”,在私底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陪标单位”自然心领神会,也就无意问鼎,在招标中“自然”不能中标。投标方与招标方串通,为走过程、表形式而在投标方之间“非常默契”的陪标现象,搞轮流中标。这些都是严重扰乱招投标正常进行的阻碍因素。
4、投标方有意压低报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呈现繁荣景象,但与其庞大的施工队伍相比,着实是显得有些寥寥。建设单位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最终丧失了招投标本来的客观公正,也失去了招投标保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压低报价,导致了相当恶劣的后果:一是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致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豆腐渣”工程频出。二是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仍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使得决算价超标。也就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三是为了压榨利益,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又成为了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5、地区间相关规定导致了“合法利差”
有的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规定,如果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开标时都超过标底价(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偏离幅度大于5%),则以投标者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价依据,原标底无效。在这样的规定下,投标者在投标前进行秘密磋商和串谋,蓄意废除标底,之后,所有投标者以这种方式所赚取的不合理利润,属于典型的市场舞弊行为。
二、问题的解决办法
虽然,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利用现有的法律,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严格审查,把好关,把问题解决在源头,为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提供一道安全屏障
1、统一国内招投标环境,明确相关责任人
招投标工程中形成的腐败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领导牵头腐败,相关单位伙同贪污。对于招投标工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设定一个负责人,做到“事前有人监督,事中有人管理。事后有人负责”。切实做到责任追究到个人,不搞模糊处理。对待“问题人员”绝不轻饶,以此来规范整个行业。
2、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
(1)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审计招标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开标、公平评标与公正决标。最重要的是审查有无舞弊行为、泄露标底的行为发生,有无串通“陪标”、故意压低标价或哄抬标价。有无肢解相关工程项目、有无“内定企业”。
(3)审计招标单位是否与中标单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是否影响招标投标的实际效果。
3、对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查和中标后的跟踪审计
投标方私下找代理人设立空壳公司一起投标,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陪标。这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极大的破坏了招投标应有的公平、公正。在审查过程中,尤其要对中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做好“源头审计”,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源头,把正在滋生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中标后的跟踪审计,主要是审查中标单位的在施工过程中是否真实按照标书所述,质量符不符合标准,是否按工期正常进行,资金的使用有无违规行为。
4、完善法律法规,形成统一而具有竞争力的招标投标市场
我国涉及招标采购的法律只有两部,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而配套的法规制度众多,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辑的《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就收录了多个法规制度(不包括地方人大和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制度)。其中,相当一部分出自不同的管理部门之手,由此造成法规制度不统一,执法监督难。尽快完善各地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统一不一致的规定,尽量节省行政成本。强化招标投标过程中资金的使用绩效。避免有关方趁法律法规的漏洞,钻了法律的空子,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无标底”招标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投标方串标和招标投标方之间的串标问题。招标控制价,是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起到了遏制违规操作的,
5、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和共享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系统,采取信用印象制度来予以业内排名。并且予以定期公布和提供即时查询。以此来规范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环境。
6、在投标方之间与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建立相互监督举报机制
“串标”和“陪标”是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个非常丑恶的现象。招标方和投标方在其中扮演着主要角色,这就需要在他们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投标方之间,一旦有投标方寻求另 外的投标方意图“串标压价”,举报的投标方可获取该招标项目的第一竞标资格并且开除意图“串标压价”投标方的参与资格。执行者有招标方担任。而投标方与招标方达成“默契”,将利润高的标段给“内定企业”,投标方举报经检查属实的,该投标方获得该项目的第一竞标资格同时开除“内定企业”的竞标资格。执行者由当地主管建设部门担任。
三、启示
招标投标过程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问题还很多,这叫要求我们继续努力,为把我国招标投标市场打造成一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环境而奋斗。使真正有实力的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确保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得出如下启示:
1、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制度是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有利保证
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伟大成功,政治改革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为此,我们在市场化过程中付出了高昂的制度成本,走了许多弯路。因而,我们要致力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缺陷。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纳各界批评,设置专用立法建议渠道,保证和引导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2、舆论监督是招标投标良性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舆论监督手段呈现多样化。舆论监督成为了揭露腐败和不法事件的积极力量,尤其是网络的发展,对于打击和惩处不法分子、揭露违法事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过程需要舆论监督,“合法强制力”需要被监督,要广泛的调动各方面积极的舆论力量投入到招投标监督当中。招标投标过程不应该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施展公权力的舞台。法律不允许、历史不允许、人民也不允许。
3、合理的业内惯性惩戒是招投标发展壮大的有力支撑
我国建设单位众多,一个招标项目出台,往往趋之若骛。这不是招投标的繁荣,这是恶汉争食。许多违规操作、恶性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招投标市场显得相当脆弱,极易被侵蚀。恶性竞争既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壮大,也无法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合理的业内惯性惩戒(如信用系统的建立),对众多施工单位在投标的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约束作用。他们要忌惮于信用系统的排名,又担心下次就揽不到项目。当然,在这一块还很薄弱,需要有关方面舍得下利益做得出决心,形成一套有效有力有用的机制,为发展壮大招投标市场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法》.
[3]《建设项目审计》.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体系
一、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和标投,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并没有促使招标投标行业规范的迅速发展,反而是出现了许许多多新的问题。目前,在众多招投标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负面新闻,这既是对相关法律漏洞的一种暴露也是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环境不成熟的一种体现。
1、招投标环境混乱
我国处于热火朝天的经济大潮中,大量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形成了巨大的招标市场。正因为如此,招标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倚靠着“招标市场”,向投标单位索贿,搞“暗箱操作”,大量工程款流入了个人腰包。本来通过招标过程是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质量,但却变成了浪费资源、“腐败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招投标这一块的主要法律就只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总有法律漏洞,让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再者,处罚不严、监督不够、责任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让机会主义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
2、招标方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招标方把工程项目化大为小,化小为无。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于招标工程中,招标方把一个大的招标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把利润高的项目给“内定企业”,其他没有利润的小项目用于招标。这就造成了投标人拿到项目后,为了利润,只能从材料、工人工资上下功夫,这不仅造成了“拖欠工资”这类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还形成了众多的“豆腐渣工程”。
3、投标方之间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搞“陪标”
现行招标体制下,有些单位为了能够“合法中标”,在私底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陪标单位”自然心领神会,也就无意问鼎,在招标中“自然”不能中标。投标方与招标方串通,为走过程、表形式而在投标方之间“非常默契”的陪标现象,搞轮流中标。这些都是严重扰乱招投标正常进行的阻碍因素。
4、投标方有意压低报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呈现繁荣景象,但与其庞大的施工队伍相比,着实是显得有些寥寥。建设单位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最终丧失了招投标本来的客观公正,也失去了招投标保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压低报价,导致了相当恶劣的后果:一是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致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豆腐渣”工程频出。二是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仍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使得决算价超标。也就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三是为了压榨利益,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又成为了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5、地区间相关规定导致了“合法利差”
有的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规定,如果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开标时都超过标底价(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偏离幅度大于5%),则以投标者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价依据,原标底无效。在这样的规定下,投标者在投标前进行秘密磋商和串谋,蓄意废除标底,之后,所有投标者以这种方式所赚取的不合理利润,属于典型的市场舞弊行为。
二、问题的解决办法
虽然,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利用现有的法律,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严格审查,把好关,把问题解决在源头,为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提供一道安全屏障
1、统一国内招投标环境,明确相关责任人
招投标工程中形成的腐败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领导牵头腐败,相关单位伙同贪污。对于招投标工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设定一个负责人,做到“事前有人监督,事中有人管理。事后有人负责”。切实做到责任追究到个人,不搞模糊处理。对待“问题人员”绝不轻饶,以此来规范整个行业。
2、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
(1)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审计招标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开标、公平评标与公正决标。最重要的是审查有无舞弊行为、泄露标底的行为发生,有无串通“陪标”、故意压低标价或哄抬标价。有无肢解相关工程项目、有无“内定企业”。
(3)审计招标单位是否与中标单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是否影响招标投标的实际效果。
3、对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查和中标后的跟踪审计
投标方私下找代理人设立空壳公司一起投标,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陪标。这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极大的破坏了招投标应有的公平、公正。在审查过程中,尤其要对中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做好“源头审计”,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源头,把正在滋生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中标后的跟踪审计,主要是审查中标单位的在施工过程中是否真实按照标书所述,质量符不符合标准,是否按工期正常进行,资金的使用有无违规行为。
4、完善法律法规,形成统一而具有竞争力的招标投标市场
我国涉及招标采购的法律只有两部,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而配套的法规制度众多,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辑的《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就收录了多个法规制度(不包括地方人大和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制度)。其中,相当一部分出自不同的管理部门之手,由此造成法规制度不统一,执法监督难。尽快完善各地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统一不一致的规定,尽量节省行政成本。强化招标投标过程中资金的使用绩效。避免有关方趁法律法规的漏洞,钻了法律的空子,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无标底”招标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投标方串标和招标投标方之间的串标问题。招标控制价,是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起到了遏制违规操作的,
5、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和共享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系统,采取信用印象制度来予以业内排名。并且予以定期公布和提供即时查询。以此来规范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环境。
6、在投标方之间与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建立相互监督举报机制
“串标”和“陪标”是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个非常丑恶的现象。招标方和投标方在其中扮演着主要角色,这就需要在他们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投标方之间,一旦有投标方寻求另 外的投标方意图“串标压价”,举报的投标方可获取该招标项目的第一竞标资格并且开除意图“串标压价”投标方的参与资格。执行者有招标方担任。而投标方与招标方达成“默契”,将利润高的标段给“内定企业”,投标方举报经检查属实的,该投标方获得该项目的第一竞标资格同时开除“内定企业”的竞标资格。执行者由当地主管建设部门担任。
三、启示
招标投标过程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问题还很多,这叫要求我们继续努力,为把我国招标投标市场打造成一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环境而奋斗。使真正有实力的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确保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得出如下启示:
1、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制度是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有利保证
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伟大成功,政治改革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为此,我们在市场化过程中付出了高昂的制度成本,走了许多弯路。因而,我们要致力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缺陷。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纳各界批评,设置专用立法建议渠道,保证和引导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2、舆论监督是招标投标良性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舆论监督手段呈现多样化。舆论监督成为了揭露腐败和不法事件的积极力量,尤其是网络的发展,对于打击和惩处不法分子、揭露违法事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过程需要舆论监督,“合法强制力”需要被监督,要广泛的调动各方面积极的舆论力量投入到招投标监督当中。招标投标过程不应该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施展公权力的舞台。法律不允许、历史不允许、人民也不允许。
3、合理的业内惯性惩戒是招投标发展壮大的有力支撑
我国建设单位众多,一个招标项目出台,往往趋之若骛。这不是招投标的繁荣,这是恶汉争食。许多违规操作、恶性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招投标市场显得相当脆弱,极易被侵蚀。恶性竞争既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壮大,也无法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合理的业内惯性惩戒(如信用系统的建立),对众多施工单位在投标的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约束作用。他们要忌惮于信用系统的排名,又担心下次就揽不到项目。当然,在这一块还很薄弱,需要有关方面舍得下利益做得出决心,形成一套有效有力有用的机制,为发展壮大招投标市场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法》.
[3]《建设项目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