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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始于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证明了流动性风险爆发的突然性和严重性,也证明了一些融资渠道可能会突然消失,从而使资产估值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失去意义。
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两个统一且互补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前一指标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境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1个月的流动性需要,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的净现金流出”,计算结果要求不小于100%;后一指标则度量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和表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付能力,计算公式为:“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上述公式中,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资产。这些资产如现金、央行储备以及主权国家、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实体部门、国际清算银行、IMF等所发行的交易证券,国内主权和中央银行在国内货币市场上的债务,具有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都较低、容易定价、与高风险资产的关联度低、在广泛认可的发达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一定规模且在资本市场交易活跃、市场集中度低、存在负责的做市商等特征。
净现金流出量是指在特定的压力情况下,累计预期现金流出量减去累计预期现金流入量。其中,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包括零售存款的流失、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担保融资的流失等,是各类负债项目余额与设定的预期流失率的乘积,再加上表外承诺与预设的提取金额的乘积。累计预期现金流入包括零售和批发流入、逆回购和担保贷款、信贷额度和其他现金流入,是应付款项与压力情境下预期流入量比率的乘积。
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一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包括资本、期限超过1年的优先股、有效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负债、“稳定”且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或期限小于1年且在金融机构发生极端压力情境下不被取走的定期存款。可用稳定资金量等于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各类资产与相应的稳定系数的乘积。稳定系数分为0、50%、70%、85%、100%五个级别,其中,稳定系数为100%的资金来源包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不包括在二级资本内的有效期限在1年的优先股以及有效期限在1年的负债;稳定系数为85%的资金年来源包括“稳定”且无确定到期日的零售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零售存款、“稳定”且无担保的批发融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内的定期存款;稳定系数为70%的资金来源包括“不稳定”且无确定到期日的零售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零售存款、“不稳定”且无担保的批发融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定期存款;非担保批发融资、无确定到期日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定期存款的稳定系数定位50%;其他负债和权益的稳定系数为0。而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包括:一是在各种严重的风险暴露情况下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明显下降,这些严重的风险暴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二是任何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认为金融机构在债务、交易对手风险或存款方面有潜在的降低。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使投资者质疑金融机构的声望和信用质量。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是通过银行的资产、表外风险暴露和其他业务活动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衡量的,其总量等于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价值总和与该类资产相对应的稳定系数(RSF)的乘积,再加上表外业务(或潜在流动性风险暴露)与其对应的稳定系数的乘积。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稳定系数分为8个类型。系数为0的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有效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证券、金融实体所持有的有效期限不到1年的未偿还贷款。系数为5%的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1年的无变现障碍的有价证券。系数为20%的资产是指有效期限大于或等于1年的无变现障碍的公司债券(或担保债券),这样的公司其信用级别至少为AA级。系数为50%的资产包括黄金、非金融企业客户所拥有的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贷款,以及在一个主要的交易所上市的无变现障碍的证券、公司级别至少在AA-到A-的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无变现障碍的公司债券(或担保债权)。系数为85%的资产包括零售客户所拥有的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贷款。所有其他资产的系数为100%。零售客户所拥有的有条件的信用和流动性工具等按未动用部分的10%计算。其他或有债务则根据各国情况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国际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一致性,“巴塞尔协议Ⅲ”还规定了四项基本的流动性监控工具,通过这些工具,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可以把银行的一些潜在流动性问题的消极趋势反映出来,也可以确定流动性资产头寸的恶化程度,以便监管者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遏制这些情况发生。这四项工具:一是合同期限错配。该工具反映了在指定时间内合同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期限差距,显示了银行在特定的时间跨度内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二是融资集中度。该工具从交易对手、交易工具和交易货币三方面反映银行批发融资的集中度,即当撤出资金时,哪一种批发融资所引起的流动性问题更大,以鼓励融资来源的多样性。三是可用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该工具衡量了一家银行有多少无变现障碍的资产,可以当作担保融资的抵押物,从市场上或从央行提供的融资便利中融资。四是与市场有关的监管工具。包括关于资产价格和流动性的市场整体信息、信用违约互换利差和权益价格等行业信息、与金融机构批发融资能力相关的特定行业信息。这些可作为流动性的早期预警。
美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方法
美国金融管理当局早期使用“骆驼评级”体系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等级评定,其中,关于银行流动性评价的内容主要考察银行存款的变动情况、银行对借人资金的依赖程度、可随时变现的流动资产数量、资产负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借入资金的频率以及迅速筹措资金的能力。不过,对流动性的评价没有确定的标准,只有与同类、同规模的银行横向比较,才能确定优劣与强弱。 1997年,为应对金融风险的增加和顺应国际金融监管升温的趋势,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原有的评价体系进行了调整,提出了“骆驼群评级”体系。该体系关于流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应付目前和未来流动性需求的能力,资产迅速变现而不受损失的能力,进入货币市场或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的能力,资金来源的分散程度,短借长用的程度,存款的趋势和稳定性,将某些资产证券化后出售的能力,管理部门的资金管理政策、流动性政策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与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相适应,美国的银行主要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流动性管理:一是缺口管理法。包括计算短期资金缺口和中长期融资缺口。二是指标管理法。包括计算现金头寸比率、政府债券比率、净联邦资金头寸比率、能力比率、担保证券比率、热钱比率、短期投资与敏感性负债比率、中介存款比率、核心存款比率、存款构成比率等指标来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三是与类似规模和地理位置的银行在存贷比、借入资金比率以及贷款承诺与资产的比率等方面对比。
英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方法
虽然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比较关注,但对流动性比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其通常通过与银行管理层磋商的方式,对其流动性控制情况进行监控。英格兰银行主要通过考核银行的资产变现能力和负债结构,在现金流量分析的基础上,对银行的流动性现状和需求做出估价。经过英格兰银行与每个银行的双边会谈,确认一个指导性指标,尽管没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各银行都非常重视。
相对来讲,英国各大商业银行对其流动性问题可能更加重视。如汇丰银行建立了长效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具体包括:一是按主要货币预测不同的压力测试得到现金流需求,评估必须的流动资产水平;二是维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三是根据银行内部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监控资产负债水平;四是对存款债务的期限和集中度进行分析管理;五是实施及时的债务融资安排;六是制定资金应急计划。
德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方法
德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比较严格。德国《信用业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金的8倍,而《关于银行自有资本和清偿原则》规定,银行发放的风险性贷款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12.5倍,其中风险权重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贷款100%,不动产抵押贷款、拆放给外国银行的短期资金50%,拆放给本国银行的短期资金20%,购买国债则为0。4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必须有长期资金来源,可用作长期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自有资本、4年以上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四年以下定期存款的10%、储蓄存款的60%、养老基金的60%、从同业拆入的6个月至4年以下的资金的20%。
总结与评价
国际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经过了一个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虽然商业银行体制在西方出现较早,且西方商业银行也在很早就确立了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经营原则,但实际上,对于各商业银行,总是把盈利性放在首位,就连巴塞尔委员会最初所关注的也主要是安全性问题,并没有把流动性放到应有的位置。这从巴塞尔协议出台的背景可见一斑。
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流动性的一系列规定是一项完整的内容。尽管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不断变革,尤其是关于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内容经过了多次修改,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了前者。恰恰相反,所有这些规定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尤其是2008年9月出台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与2009年12月《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相互补充,相互支撑。正如后者所指出的,后来提出的标准为跨国银行设置了最低流动性水平,银行应达到这些标准,并遵守2008年9月制定的稳健原则。
尽管巴塞尔协议是在金融危机的新背景下颁布的,但也并不能完全考虑和反映现实要求。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各金融机构践行“有风险要规避,没有风险创造风险也要规避”的荒唐原则,新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渠道层出不穷,这些金融工具和融资渠道的杠杆比率高,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低,市场波动性强,谁也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其风险,这就使相关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加大。可以预见,巴塞尔协议仍将继续修订和不断完善。
包括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英国北岩银行、德国Sachsen LB(德国第二大银行)等的危机问题以及包括次贷危机在内的一系列金融危机等都证明,各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基本上都“靠不住”。既不能迷信“百年老店”的名号,更不能依赖越来越复杂的数理模型。现实与人心瞬息万变,风险与创新同行,靠几个固定的比率不可能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
对我国的启示
高度重视流动性管理。如前文所述,虽然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实际上,包括监管机构和各大银行在内,在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并没有真正重视流动性管理;同时,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危机的逐步远去,各商业银行也将重拾“盈利至上”的理念。因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具有刚性特征,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加速,银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各种金融危机还将会不断发生。实际上,各种风险最后都会积累为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及其监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流动性管理,特别是银行的监管部门,要时刻高举“严管”的旗帜,经常提醒银行经营者勿忘历史的教训,同时,自身也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此外,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共同改善也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要全面管理流动性。这里的“全面”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包括监管机构、银行董事会、银行高级管理层等流动性管理相关方要共同参与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在这方面,《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已经作了明确的阐述,要求监督人员应定期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整体框架和流动资金头寸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该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判断该银行对于流动性紧张压力是否有足够的抵抗风险能力;在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和流动性头寸进行定期评估之外,监管人员还应对银行内部报告,审慎报告和市场信息进行综合监测;监管人员应介入并要求银行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或流动资金头寸不足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监管人员应与包括央行在内的国内外其他监管人员以及公共当局进行沟通,促进各方在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督方面更有效的合作。在正常时期,各方应进行定期沟通;在紧张时期,信息共享的水平和频率都应相应提高。董事会要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稳健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确定流动性风险容忍度,评估并核准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策略、政策和做法。高级管理层要根据风险容忍度制订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做法,持续评估银行流动性变化的信息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二是要把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结合起来管理。在争取资产与负债各自在来源、币种、期限等方面的多样性,避免过于集中的同时,注意做好期限错配。三是要把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结合起来管理。在金融创新的今天,表内与表外业务实际上已很难区分,而且很多风险都是由表外业务引起的,表内与表外风险也可以随时转化。不论是表内风险还是表外风险,都是银行的风险,都会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因此,决不能仅为了一个“好看”的报表而忽视了表外业务的流动性。
要适当限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本身是把“双刃剑”,它既为创新和使用者转嫁风险和带来收益,同时也增大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恰恰是金融危机的起点,也将是国家风险的开始。而且,很多金融创新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如果说初期的金融创新是为了规避风险的话,后来的金融创新则实际上是在人为地创造风险。这些创新不能为人类提供实实在在的收益,只能为虚拟经济增添更多的风险。因此,并不是所有金融创新都是合理的。金融监管者要鼓励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金融创新,同时适当限制纯粹冒险的金融创新。
改革银行内部管理体制,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推广事业部制。要把负债、资产和表外业务结合起来,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安排资金运用和表外业务,根据不同的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的需要组织相应的资金来源,真正实现资金成本的内部核算和期限有效搭配,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两个统一且互补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前一指标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境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1个月的流动性需要,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的净现金流出”,计算结果要求不小于100%;后一指标则度量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和表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付能力,计算公式为:“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上述公式中,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资产。这些资产如现金、央行储备以及主权国家、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实体部门、国际清算银行、IMF等所发行的交易证券,国内主权和中央银行在国内货币市场上的债务,具有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都较低、容易定价、与高风险资产的关联度低、在广泛认可的发达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一定规模且在资本市场交易活跃、市场集中度低、存在负责的做市商等特征。
净现金流出量是指在特定的压力情况下,累计预期现金流出量减去累计预期现金流入量。其中,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包括零售存款的流失、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担保融资的流失等,是各类负债项目余额与设定的预期流失率的乘积,再加上表外承诺与预设的提取金额的乘积。累计预期现金流入包括零售和批发流入、逆回购和担保贷款、信贷额度和其他现金流入,是应付款项与压力情境下预期流入量比率的乘积。
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一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包括资本、期限超过1年的优先股、有效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负债、“稳定”且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或期限小于1年且在金融机构发生极端压力情境下不被取走的定期存款。可用稳定资金量等于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各类资产与相应的稳定系数的乘积。稳定系数分为0、50%、70%、85%、100%五个级别,其中,稳定系数为100%的资金来源包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不包括在二级资本内的有效期限在1年的优先股以及有效期限在1年的负债;稳定系数为85%的资金年来源包括“稳定”且无确定到期日的零售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零售存款、“稳定”且无担保的批发融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内的定期存款;稳定系数为70%的资金来源包括“不稳定”且无确定到期日的零售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零售存款、“不稳定”且无担保的批发融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定期存款;非担保批发融资、无确定到期日存款和(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定期存款的稳定系数定位50%;其他负债和权益的稳定系数为0。而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包括:一是在各种严重的风险暴露情况下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明显下降,这些严重的风险暴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二是任何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认为金融机构在债务、交易对手风险或存款方面有潜在的降低。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使投资者质疑金融机构的声望和信用质量。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是通过银行的资产、表外风险暴露和其他业务活动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衡量的,其总量等于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价值总和与该类资产相对应的稳定系数(RSF)的乘积,再加上表外业务(或潜在流动性风险暴露)与其对应的稳定系数的乘积。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稳定系数分为8个类型。系数为0的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有效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证券、金融实体所持有的有效期限不到1年的未偿还贷款。系数为5%的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1年的无变现障碍的有价证券。系数为20%的资产是指有效期限大于或等于1年的无变现障碍的公司债券(或担保债券),这样的公司其信用级别至少为AA级。系数为50%的资产包括黄金、非金融企业客户所拥有的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贷款,以及在一个主要的交易所上市的无变现障碍的证券、公司级别至少在AA-到A-的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无变现障碍的公司债券(或担保债权)。系数为85%的资产包括零售客户所拥有的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贷款。所有其他资产的系数为100%。零售客户所拥有的有条件的信用和流动性工具等按未动用部分的10%计算。其他或有债务则根据各国情况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国际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一致性,“巴塞尔协议Ⅲ”还规定了四项基本的流动性监控工具,通过这些工具,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可以把银行的一些潜在流动性问题的消极趋势反映出来,也可以确定流动性资产头寸的恶化程度,以便监管者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遏制这些情况发生。这四项工具:一是合同期限错配。该工具反映了在指定时间内合同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期限差距,显示了银行在特定的时间跨度内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二是融资集中度。该工具从交易对手、交易工具和交易货币三方面反映银行批发融资的集中度,即当撤出资金时,哪一种批发融资所引起的流动性问题更大,以鼓励融资来源的多样性。三是可用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该工具衡量了一家银行有多少无变现障碍的资产,可以当作担保融资的抵押物,从市场上或从央行提供的融资便利中融资。四是与市场有关的监管工具。包括关于资产价格和流动性的市场整体信息、信用违约互换利差和权益价格等行业信息、与金融机构批发融资能力相关的特定行业信息。这些可作为流动性的早期预警。
美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方法
美国金融管理当局早期使用“骆驼评级”体系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等级评定,其中,关于银行流动性评价的内容主要考察银行存款的变动情况、银行对借人资金的依赖程度、可随时变现的流动资产数量、资产负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借入资金的频率以及迅速筹措资金的能力。不过,对流动性的评价没有确定的标准,只有与同类、同规模的银行横向比较,才能确定优劣与强弱。 1997年,为应对金融风险的增加和顺应国际金融监管升温的趋势,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原有的评价体系进行了调整,提出了“骆驼群评级”体系。该体系关于流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应付目前和未来流动性需求的能力,资产迅速变现而不受损失的能力,进入货币市场或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的能力,资金来源的分散程度,短借长用的程度,存款的趋势和稳定性,将某些资产证券化后出售的能力,管理部门的资金管理政策、流动性政策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与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相适应,美国的银行主要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流动性管理:一是缺口管理法。包括计算短期资金缺口和中长期融资缺口。二是指标管理法。包括计算现金头寸比率、政府债券比率、净联邦资金头寸比率、能力比率、担保证券比率、热钱比率、短期投资与敏感性负债比率、中介存款比率、核心存款比率、存款构成比率等指标来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三是与类似规模和地理位置的银行在存贷比、借入资金比率以及贷款承诺与资产的比率等方面对比。
英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方法
虽然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比较关注,但对流动性比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其通常通过与银行管理层磋商的方式,对其流动性控制情况进行监控。英格兰银行主要通过考核银行的资产变现能力和负债结构,在现金流量分析的基础上,对银行的流动性现状和需求做出估价。经过英格兰银行与每个银行的双边会谈,确认一个指导性指标,尽管没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各银行都非常重视。
相对来讲,英国各大商业银行对其流动性问题可能更加重视。如汇丰银行建立了长效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具体包括:一是按主要货币预测不同的压力测试得到现金流需求,评估必须的流动资产水平;二是维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三是根据银行内部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监控资产负债水平;四是对存款债务的期限和集中度进行分析管理;五是实施及时的债务融资安排;六是制定资金应急计划。
德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方法
德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比较严格。德国《信用业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金的8倍,而《关于银行自有资本和清偿原则》规定,银行发放的风险性贷款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12.5倍,其中风险权重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贷款100%,不动产抵押贷款、拆放给外国银行的短期资金50%,拆放给本国银行的短期资金20%,购买国债则为0。4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必须有长期资金来源,可用作长期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自有资本、4年以上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四年以下定期存款的10%、储蓄存款的60%、养老基金的60%、从同业拆入的6个月至4年以下的资金的20%。
总结与评价
国际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经过了一个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虽然商业银行体制在西方出现较早,且西方商业银行也在很早就确立了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经营原则,但实际上,对于各商业银行,总是把盈利性放在首位,就连巴塞尔委员会最初所关注的也主要是安全性问题,并没有把流动性放到应有的位置。这从巴塞尔协议出台的背景可见一斑。
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流动性的一系列规定是一项完整的内容。尽管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不断变革,尤其是关于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内容经过了多次修改,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了前者。恰恰相反,所有这些规定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尤其是2008年9月出台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与2009年12月《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相互补充,相互支撑。正如后者所指出的,后来提出的标准为跨国银行设置了最低流动性水平,银行应达到这些标准,并遵守2008年9月制定的稳健原则。
尽管巴塞尔协议是在金融危机的新背景下颁布的,但也并不能完全考虑和反映现实要求。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各金融机构践行“有风险要规避,没有风险创造风险也要规避”的荒唐原则,新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渠道层出不穷,这些金融工具和融资渠道的杠杆比率高,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低,市场波动性强,谁也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其风险,这就使相关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加大。可以预见,巴塞尔协议仍将继续修订和不断完善。
包括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英国北岩银行、德国Sachsen LB(德国第二大银行)等的危机问题以及包括次贷危机在内的一系列金融危机等都证明,各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基本上都“靠不住”。既不能迷信“百年老店”的名号,更不能依赖越来越复杂的数理模型。现实与人心瞬息万变,风险与创新同行,靠几个固定的比率不可能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
对我国的启示
高度重视流动性管理。如前文所述,虽然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实际上,包括监管机构和各大银行在内,在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并没有真正重视流动性管理;同时,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危机的逐步远去,各商业银行也将重拾“盈利至上”的理念。因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具有刚性特征,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加速,银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各种金融危机还将会不断发生。实际上,各种风险最后都会积累为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及其监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流动性管理,特别是银行的监管部门,要时刻高举“严管”的旗帜,经常提醒银行经营者勿忘历史的教训,同时,自身也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此外,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共同改善也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要全面管理流动性。这里的“全面”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包括监管机构、银行董事会、银行高级管理层等流动性管理相关方要共同参与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在这方面,《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已经作了明确的阐述,要求监督人员应定期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整体框架和流动资金头寸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该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判断该银行对于流动性紧张压力是否有足够的抵抗风险能力;在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和流动性头寸进行定期评估之外,监管人员还应对银行内部报告,审慎报告和市场信息进行综合监测;监管人员应介入并要求银行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或流动资金头寸不足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监管人员应与包括央行在内的国内外其他监管人员以及公共当局进行沟通,促进各方在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督方面更有效的合作。在正常时期,各方应进行定期沟通;在紧张时期,信息共享的水平和频率都应相应提高。董事会要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稳健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确定流动性风险容忍度,评估并核准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策略、政策和做法。高级管理层要根据风险容忍度制订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做法,持续评估银行流动性变化的信息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二是要把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结合起来管理。在争取资产与负债各自在来源、币种、期限等方面的多样性,避免过于集中的同时,注意做好期限错配。三是要把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结合起来管理。在金融创新的今天,表内与表外业务实际上已很难区分,而且很多风险都是由表外业务引起的,表内与表外风险也可以随时转化。不论是表内风险还是表外风险,都是银行的风险,都会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因此,决不能仅为了一个“好看”的报表而忽视了表外业务的流动性。
要适当限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本身是把“双刃剑”,它既为创新和使用者转嫁风险和带来收益,同时也增大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恰恰是金融危机的起点,也将是国家风险的开始。而且,很多金融创新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如果说初期的金融创新是为了规避风险的话,后来的金融创新则实际上是在人为地创造风险。这些创新不能为人类提供实实在在的收益,只能为虚拟经济增添更多的风险。因此,并不是所有金融创新都是合理的。金融监管者要鼓励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金融创新,同时适当限制纯粹冒险的金融创新。
改革银行内部管理体制,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推广事业部制。要把负债、资产和表外业务结合起来,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安排资金运用和表外业务,根据不同的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的需要组织相应的资金来源,真正实现资金成本的内部核算和期限有效搭配,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