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治理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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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文改意见》),06年3月28~30日相继召开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标志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将全面铺开。
  《文改意见》中明确指出“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如果说图书馆公共服务是以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的获取图书馆知识信息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需求”为目的,那么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是基础,转换机制则是图书馆改革的动力与手段,而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则是改革的目标。政府逐步推进的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就意味着政府图书馆公共服务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的严格区分。由此,笔者以为,图书馆治理机制的转型研究值得业界与政府的高度关注。
  
  图书馆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的内涵辨析
  
  在图书馆学界,传统而习惯地以“公益性”作为“等号”,把“图书馆服务”完全等同于“图书馆公共服务”,似乎“公益性”是政府完全承担图书馆服务的最权威理由。其实“公益性”仅是一个社会价值的取向,并不意味着“国有图书馆”服务的垄断。随着国家政策的引导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但民间图书馆事业会有一个较大发展的过程,而且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会逐步呈现出“以图书馆公共服务为主导、各类社会图书馆公益性服务为补充”的繁荣景象。正如李长春指出“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又如《纲要》第十二条中指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图书馆、博物馆等,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赵立波教授认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担负管理整个社会事业的职责,主要有:明确事业发展方向与公益性质;规定组织、法人、产权等基本制度;规范财务、人事、经营等规则;制定有关行业政策。所有者职能是作为所有者身份承担举办与监管事业单位的职责,主要有:重大决策制定、财政供给范围与方式的确定、机构编制的管理、主要领导的聘用与任免、监督控制等。
  笔者以为,图书馆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职能同样是二个完全不同运行方式的政府职能,具体表述如下:
  图书馆公共管理无疑是政府文化公共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文改意见》和《纲要》的要求来看,其职能是以“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为主,表现为一个政策引导与调节、制度规范与监管、社会协调与处理的过程。其具体职责有:明确整个图书馆事业发展方向(如公益要求),明确兴办图书馆的准入条件和科学界定图书馆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规定各类各级图书馆的组织形式、产权、人事、财务等基本制度;规范经营方式、服务质量等规则;制定图书馆行业政策与制度。主要以维护图书馆社会服务过程中的公共秩序和图书馆公共价值为责任目标,其范围涉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强制性和责任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图书馆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图书馆行业组织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公民参与活动的开展与不断深入,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图书馆公共管理就会逐步向图书馆公共治理过渡和转型,注重的是政府和民间社会如何共同协作,以形成有效的引导、调控、监督、协调、维权等公共治理机制。
  图书馆公共服务自然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职能就是服务,表现为一个有效组织并提供图书馆公共服务产品的过程。其具体职责有:自身组织与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关系,如服务章程或宣言的制定;组织形式的形成,如图书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成员产生;重大决策制定,如馆长的聘用与任免方式,人员编制,经费的供给方式与使用方向、服务规则的公开制订、内部奖励与监督制度等等。主要以读者的需求(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为导向,以提供图书馆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与质量标准为目标,以同时回应公民对于利用图书馆的利益诉求、改善知识信息服务等具体的图书馆公共利益(即实际利益)为目标(即不断实现公民的图书馆权利[10],逐步增进公民共同而具体的图书馆公共利益),服务涉及的仅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领域。其实质是作为国家所有者身份举办的一种公共服务,以全面实现、增进、满足全体公民对于图书馆公共利益的共同需要。注重的是如何营造合法的、自治的、充满活力的服务机构,以形成一个有效的公共服务机制。
  
  国际与国内有关图书馆内部治理
  机制的实例介绍
  
  国际图联、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有合适的主管机构,这种机构主要由地方社区的代表组成,包括选出的地方委员会或图书馆理事会成员。图书馆委员会或理事会必须有规章程序,其会议记录还应公布于众,必须定期开会,公布会议事项、会议记录、年度报告以及经济报告等。通常主管机构主要负责公共图书馆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事宜,不处理图书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图书馆馆长必须能够直接参加图书馆主管机构会议,与之紧密配合做好工作。图书馆的政策文件必须公布于众,必须尽可能采取措施使当地居民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工作。
  国外二种典型的图书馆内部治理机制。在发达国家,公立公共图书馆一般实行图书馆理事会(领导下)——馆长型的治理结构;机构内的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则比较倾向于由所有者单向治理,辅之以各种顾问型委员会的治理结构提供。
  国内三种典型的图书馆内部治理机制。(1)早在1995年,严济慈图书馆就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联合办馆,资源共享”的理念下以民办公助的形式组建严济慈图书馆,汇集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和名人纪念馆为一体,由大学基金会董事局和金华市委宣传部共同组成“严济慈图书馆管理委员会”,自行聘任馆长负责图书馆的专业管理工作,馆长仅对委员会负责。(2)北京海淀区政府的大胆探索,将图书馆公益服务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委员会”,创新了区域图书馆公共服务内部治理新模式。(3)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组建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法人)负责制,由总馆、二级法人分馆和非法人特色分馆组成,又创新了我国科学院系统图书馆内部治理的新模式。
  
  图书馆治理机制的内涵
  
  随着国家逐步推进的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虽然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将会逐步得到回归与正位,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共服务机制产生了实质性的认识或改变。笔者认为,图书馆服务机制的实质应该是图书馆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合理设计与科学安排,尤其是机制内部的治理结构上的问题;这不仅是事关图书馆公共服务“责任承担者”定位的重大问题,而且是事关图书馆组织的内部活力和服务功能能否得到真正激发和有效发挥等关键问题,更不是简单的一个馆长与馆班子的问题。
  “机制”一词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社会中的组织机构借用此词,是指其内部结构及其同外界组织或个人的关系与功能。无论是机器的机制,还是生物的机制,都明显具有客观存在的内在规律:即其内部的结构、机理、机能间都是相互协调的一个有机而协调的整体,由此产生出一种与外界和谐联系的功能,如植物光合作用的全过程等。由此,笔者坚信: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也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内在规律,一个组织能否在社会系统中和谐存在,并发挥其有效的社会功能,根本取决于其内部机制的自主自治、有机协调与富有活力。
  从国内图书馆资源共享过程中的诸多难以解决问题的例子来看,关键问题在于图书馆内部治理机制的设计与安排,根本问题在于对“机制”的内在规律性认识上的随意与模糊。如,城市中心图书馆向社区基层延伸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多级财政、业务规范、物流保障、人力资源、组织文化、激励共赢机制等问题。
  从委托与代理关系的角度看,更现实的问题是,政府或主管机构作为公民图书馆权利的委托人,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而图书馆服务“两个效益”的难以估测和度量,明显存在客观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两大代理问题;同时,只要政府有了或存在“经济利益”动机,行为选择偏离图书馆公共利益效用目标的可能性就极大,甚至可能出现罗伯特·达尔所说的“代理人主权”现象(颠倒与委托人间的主仆关系,将委托人沦为受操纵对象)。正如世界银行一针见血地指出,服务提供者职能俘获政策制定者职能的风险很高,也很现实;服务提供者更多地关心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满意。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图书馆公共服务能否有效提供的关键问题是图书馆组织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诚然,国家宏观层面的图书馆治理机制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其中包括政策、制度、多层次的各种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或治理)机制。同时,也应该看到:虽然图书馆治理的宏观制度环境制约和影响着各种合理而科学的图书馆治理机制的转换与形成,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制度决定着机制;其实,制度、机制、机构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机构”的组织形式直观地反映了机构内部的治理结构,制度完全是由机构内部的机制推动和产生的一种规则和规范,不同机构的不同机制产生和形成各种层次的各类制度,英文“institution”一词中就同时包含着制度、机制、机构三方面意思。然而“机制”能否推动制度的不断变革与创新,其前提在于“机制”的设计与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并充满活力。
  
  几类图书馆治理机制
  
  如果说《文改意见》为图书馆的公共治理提供了宏观政策依据,那么《纲要》涉及的有关图书馆的政策和制度又为图书馆治理机制的转换提供了清晰的目标。基于我国图书馆治理的现状与改革的现实进展,本文仅提出一些已有“苗头迹象”的图书馆治理机制的转型分析。
  图书馆内部治理机制图书馆组织形式是图书馆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即图书馆的内部治理结构。国内三种典型的图书馆内部治理结构的出现,预示着成立诸如政府图书馆委员会或理事会、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或理事会等责任机构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并应以服务章程形式公开服务制度与规则(即承诺),选派或选举产生委员会或理事会的主任与成员,确定馆长(或馆班子)的聘用与任免方法等等。也预示着图书馆公共服务的决策机制将逐步步入科学化、专业化、民主化方向转变。
  图书馆资源共享机制在我国图书馆事业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解决图书馆资源的共享问题尤显突出与急迫。图书馆资源共享机制无疑是图书馆公共服务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图书馆组织形式的转型为一定区域内图书馆资源的实现共享提供了基础和可能。2005年7月形成的《武汉宣言》就倡导“不仅要建立系统内的图书馆联盟,而且要促进同一地区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的建立”;《纲要》第九条第2款明确要求“县(市)图书馆逐步实行分馆制,丰富藏书量,形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的图书配送体系,充分发挥县图书馆对乡镇、村图书室的辐射作用,促进县、乡图书文献共享。”
  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虽然图书馆服务具有公益性并以政府投入为主,但这并不排斥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的进入。图书馆设备、数字资源、书刊等采购,图书馆人力资源的配置均需市场竞争机制的参与,以提高效率;同时,图书馆公益事业本身就是一项全民的社会公共文化事业,它更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
  2006年初人事部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开招聘的用人机制。《纲要》第四十一条指出:“健全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激励保障机制…编制职业标准,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在相应社会保障条件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2006〕43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其中第六条第2款的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包括了公益性的图书馆]。《纲要》第十二条又指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图书馆、博物馆等,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
  以上国家政策与规定的公布,意味着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将进入图书馆服务领域。但值得指出的是:政府制定的具体政策的内在“魅力”固然非常重要,可毕竟是一种“外力”,而真正吸引人才和社会力量的却总是在于图书馆组织形式的“内在活力”和其良好的社会服务形象,真可谓“内因”是关键。
  收入分配的激励与调控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内容涉及: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显然,收入分配问题是图书馆事业改革的基础,由于每个地区、每个图书馆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又不完全一样,如何在政策范围内制定一个可行的具体激励制度,形成一个有效的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而又关键的问题。
  绩效考评与监督约束机制《纲要》第八条第3款指出:“公共文化机构要完善功能定位,明确服务目标、任务和责任,建立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使用效益。编制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国家标准,完成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的制定,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机构评估系统和绩效考评机制。形成政府主办、社会参与、功能互补、运转协调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制和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无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还是公共服务职能,都面临和涉及建立绩效考评与监督约束机制的问题。基于图书馆服务产品客观上的难以估测和度量,值得注意的是:监督约束应以事前的决策为重点,并注重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与活力,要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避免绩效考评与监督约束工作的“走过场”。
  图书馆行业协会组织《纲要》第二十一条第4款明确指出:“健全文化行业组织。各类文化行业组织要依照法律和章程,认真履行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监督服务与维权等职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到2010年,完成文化领域各种行业组织的建设和改造,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分开。”其实,图书馆行业组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图书馆治理机制,它不仅能够发挥行业自律、监督服务与维权等作用,还可以分担政府一部分专业性强的管理职能,可为政府图书馆公共服务或公共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信息与专业的咨询,可以避免一些失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除了上海市建立了图书馆行业协会组织外,我国的图书馆行业性工作暂由各级图书馆学会承担,显然是“权宜之计”。值得注意的是,推进图书馆行业协会组织建设的主导力量仍然是各级政府,这由目前我国的社会现实情况决定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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