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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我国公证机构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遗嘱公证。而且现实生活中遗嘱受益人或是利害关系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十分常见,针对于公证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具体的挑战,这也就导致遗嘱公证的风险增加。本恩分析了遗嘱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阐述遗嘱公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遗嘱公证;法律风险;防范举措
从法律层面来讲,遗嘱是遗嘱人对本人身后事务、财产等的单方且独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属于一种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就是依法对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这也是公证机构多年来的一项主要业务,但在很多内外因素的影响下,遗嘱公证日益突显出一些不足,潜在着不少风险,影响着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立遗嘱人身份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性的风险
在当前遗嘱设立过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点即是立遗嘱人身份的真实性。一旦立遗嘱人采取虚假信息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認真审查,在真正权利人提出质疑时,公证处则会有一定的风险产生。对于遗嘱设立时,遗嘱人需要具备设立遗嘱的能力,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设立的遗嘱则无效。因此遗嘱公证时公证机构要针对立遗嘱人身体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真 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2、立遗嘱人意思表达真实与否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遗嘱公证申请时,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到胁迫和欺诈等都会直接关系到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旦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会引发法律风险。
3、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风险
对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需要处分的财产,必然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在遗嘱公证时需要对对立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遗嘱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即要保证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会引发风险。
4、遗嘱公证程序合法性的风险
对于遗嘱公证时所选择的公证机构,可以为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要求立遗嘱人要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办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求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必须为公证员,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则要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否则会引发遗嘱公证程序合法的风险。
二、防范与减少遗嘱公证风险的对策
1、完善遗嘱公证的审查方式
公证员在接待遗嘱人时,要时刻保持金睛火眼,善于观察和发现。公证员通过遗嘱人的年龄、穿着、表情、动作、言谈等方面对其身体及精神状况有一个初步的感知,判断其神智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应当仔细审查遗嘱人提交的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财产产权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对于年老体弱者,必要时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供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证明。公证员应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及财产分配的原因。公证员在审查完毕遗嘱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应借助相关网络系统,确认遗嘱人是否在其他地点、时间公证过其他遗嘱。
2、完善遗嘱的制作程序
通过审查相关证明材料,与遗嘱人交谈,公证员对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及真实意愿已经有了比较全面清晰的认识,紧接着进入遗嘱制作程序。《遗嘱公证细则》中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必须采取打印形式予以保留保存。遗嘱人在充分确认遗嘱真实性、完整性等基础上,应在打印遗嘱件上签字。
3、完善遗嘱公证的办证程序
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程序。《遗嘱公证细则》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均明确规定,遗嘱公证过程中,相应法律程序及事项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其中,参与办理遗嘱公证相关事项的公证员至少有一方必须全程参与遗嘱公证程序。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在谈话笔录和代书的遗嘱上签名,并且在录像时进入镜头,体现在影像资料中。单独询问和告知程序。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应在单独独立且不受第三方干扰的独立场合询问遗嘱人。在开展相关询问的过程中,除公证员、见证人、翻译人员以外,包括受益人在内的其他无关人员均不得在场,进而充分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同时也防止被胁迫情况发生,真正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志。公证谈话笔录实质就是公证员客观地记录公证活动过程的一项载体,其内容记载的不仅是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审核、提出观点、建议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当时意思表示的载体。录音录像程序。录音、录像虽然不是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但其真实再现了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言行举止、真实意思表示及签署遗嘱、相关公证文书的完整过程。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人年老体弱、为危重伤病人、为聋、哑、盲人,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录像进行时,公证员应现行介绍并说明遗嘱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其所提交的相应法律材料,遗嘱公证的意义及法律后果,并询问遗嘱人是否清楚明白,有无异议;办理完公证后,公证人员一定要检查声像资料能否正常播放,是否有卡带或者没有声音的情况。
4、增强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及规则办理遗嘱公证,确保公证程序完善合法,保证在整个公证活动过程中公证员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使自己始终处于“旁观者纵观全局”的立场。此外,公证员要牢固树立风险及应诉意识,严格依法执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结语
在当前部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违规操作的情况,从而导致遗嘱无效情形的出现。因此对于遗嘱公证,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进行执业,有效的规避风险,为公证机构树立良好的形象,更好的推动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武玉文.遗嘱公证风险与防范[J].法制博览.2018(21)
[2] 杨孙丹.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祖国.2018(10)
[3] 张琦.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的几点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15(14)
[4] 薛晶晶.遗嘱公证若干问题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
关键词:遗嘱公证;法律风险;防范举措
从法律层面来讲,遗嘱是遗嘱人对本人身后事务、财产等的单方且独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属于一种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就是依法对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这也是公证机构多年来的一项主要业务,但在很多内外因素的影响下,遗嘱公证日益突显出一些不足,潜在着不少风险,影响着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立遗嘱人身份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性的风险
在当前遗嘱设立过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点即是立遗嘱人身份的真实性。一旦立遗嘱人采取虚假信息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認真审查,在真正权利人提出质疑时,公证处则会有一定的风险产生。对于遗嘱设立时,遗嘱人需要具备设立遗嘱的能力,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设立的遗嘱则无效。因此遗嘱公证时公证机构要针对立遗嘱人身体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真 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2、立遗嘱人意思表达真实与否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遗嘱公证申请时,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到胁迫和欺诈等都会直接关系到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旦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会引发法律风险。
3、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风险
对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需要处分的财产,必然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在遗嘱公证时需要对对立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遗嘱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即要保证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会引发风险。
4、遗嘱公证程序合法性的风险
对于遗嘱公证时所选择的公证机构,可以为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要求立遗嘱人要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办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求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必须为公证员,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则要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否则会引发遗嘱公证程序合法的风险。
二、防范与减少遗嘱公证风险的对策
1、完善遗嘱公证的审查方式
公证员在接待遗嘱人时,要时刻保持金睛火眼,善于观察和发现。公证员通过遗嘱人的年龄、穿着、表情、动作、言谈等方面对其身体及精神状况有一个初步的感知,判断其神智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应当仔细审查遗嘱人提交的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财产产权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对于年老体弱者,必要时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供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证明。公证员应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及财产分配的原因。公证员在审查完毕遗嘱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应借助相关网络系统,确认遗嘱人是否在其他地点、时间公证过其他遗嘱。
2、完善遗嘱的制作程序
通过审查相关证明材料,与遗嘱人交谈,公证员对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及真实意愿已经有了比较全面清晰的认识,紧接着进入遗嘱制作程序。《遗嘱公证细则》中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必须采取打印形式予以保留保存。遗嘱人在充分确认遗嘱真实性、完整性等基础上,应在打印遗嘱件上签字。
3、完善遗嘱公证的办证程序
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程序。《遗嘱公证细则》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均明确规定,遗嘱公证过程中,相应法律程序及事项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其中,参与办理遗嘱公证相关事项的公证员至少有一方必须全程参与遗嘱公证程序。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在谈话笔录和代书的遗嘱上签名,并且在录像时进入镜头,体现在影像资料中。单独询问和告知程序。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应在单独独立且不受第三方干扰的独立场合询问遗嘱人。在开展相关询问的过程中,除公证员、见证人、翻译人员以外,包括受益人在内的其他无关人员均不得在场,进而充分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同时也防止被胁迫情况发生,真正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志。公证谈话笔录实质就是公证员客观地记录公证活动过程的一项载体,其内容记载的不仅是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审核、提出观点、建议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当时意思表示的载体。录音录像程序。录音、录像虽然不是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但其真实再现了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言行举止、真实意思表示及签署遗嘱、相关公证文书的完整过程。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人年老体弱、为危重伤病人、为聋、哑、盲人,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录像进行时,公证员应现行介绍并说明遗嘱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其所提交的相应法律材料,遗嘱公证的意义及法律后果,并询问遗嘱人是否清楚明白,有无异议;办理完公证后,公证人员一定要检查声像资料能否正常播放,是否有卡带或者没有声音的情况。
4、增强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及规则办理遗嘱公证,确保公证程序完善合法,保证在整个公证活动过程中公证员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使自己始终处于“旁观者纵观全局”的立场。此外,公证员要牢固树立风险及应诉意识,严格依法执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结语
在当前部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违规操作的情况,从而导致遗嘱无效情形的出现。因此对于遗嘱公证,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进行执业,有效的规避风险,为公证机构树立良好的形象,更好的推动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武玉文.遗嘱公证风险与防范[J].法制博览.2018(21)
[2] 杨孙丹.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祖国.2018(10)
[3] 张琦.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的几点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15(14)
[4] 薛晶晶.遗嘱公证若干问题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