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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理念中,契约是私法的专利,而强制则成为公法的惟一体现.于是"命令--服从"便成为行政法的基本模式,结果不仅导致了严重的"权力缺席"问题,而且也导致了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对抗.然而随着宪政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的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交涉性政治,它强调对国民意见的尊重和倾听,同时也强调行政管理过程应该是一个对话过程.于是作为充分体现意志自由的契约被引入到了行政法领域.本文对行政契约的可能性加以了论证并阐述了行政契约的法理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