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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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专利制度的实行中,专利浸权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侵权判定的标准,不仅关系到专利权人的利益,还有公众利益。我国自专利法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已多达几万件。因为专利案件专业性强,技术性强,专利侵权认定,不但涉及法律题,也涉及技术问题,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及各个方面。
  关键词:专利 侵权 比较
  
  一、专利侵权判定概述
  从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开始,世界专利制度已经走过了五百多年的历程。我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才开始实施,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只有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但我国非常重视专利制度。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将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目标。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战略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摆在专项任务之首。
  专利侵权判定是整个专利法的核心部分,无论是专利权人、专利技术的使用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牵涉到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是不断发展的,新的技术不断出现,使专利侵权的认定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发生在专利领域的侵权行为已经变得越来越隐蔽,使得专利侵权判定成了司法实践中公认的难点。为了尽快适应经济的发展,使专利制度直接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我国专利法主要是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长期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很多重要原则都是直接从外国引入的,但是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选择和适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加以分析和研究。
  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发明人尽早把他的发明向全社会公开,以增加公众的科技知识,减少重复研究,更有效地调配与科研有关的人力和物力。鼓励发明人公开其发明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一种制度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交换的条件。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通过专利法来实现这一目的,即通过专利法授予发明人在一定的时间内的一种独占性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权。对权利人而言,正是专利权的排他性特征,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专利权人在法律保护下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从理论方面看,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经贸往来进一步发展,专利侵权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大量增加,国外一些公司也频繁利用TRIPS协议的相关规则对我国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使我国企业措手不及。这种情形下,加强我国专利侵权认定方面的理论研究,构建一套较为系统、完整、实用的专利侵权判定理论,对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又是判定理论的核心理论,只有深入研究,才能最终完善我国的专利侵权判定理论。
  (二)从实践方面看,由于专利能够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日益猖獗,给专利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所以,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权,就成为专利法的核心工作。但由于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往往难以把握,专利侵权认定是整个专利法的核心部分,在实践中,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牵涉到许多复杂的技术与法律问题,使专利侵权判定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文旨在通过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研究能够对于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判定中的具体原则适用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是我国判断专利侵权的理论依据。但是具体的侵权判定原则,专利法没有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的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相同侵权的判定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通过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从第26到30条用了5个条文对相同侵权中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因为相同侵权的判断比较简单,各个法院对其适用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之处。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相同侵权,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術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也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在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立法目前还没有以规范性的形式明确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实践中还存在原则滥用、原则与原则适用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较为核心的原则之一,它的适用与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技术方案等实际情况直接相关,目前还难以划定统一的标准。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等同原则时由于判断指标的选取不同,判断人不同往往会造成不同的判定结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用的结果。在过去理论界更多的是对单个原则的使用和探讨,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原则的多样性,会使得原则之间产生影响和制约,有的甚至形成矛盾。例如,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审查、无效过程中与专利审查和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当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因此,不能在专利审查时,将权利范围解释得很小以回避在先技术,不至于被无效驳回,而在专利侵权审查时,又将权利范围解释得很大以覆盖被指控的产品。而多余指定会破坏专利制度中有效(无效)审查与侵权判定的统一,以致与禁止反悔原则产生矛盾。
  在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立法目前还没有以规范性的形式明确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实践中还存在原则滥用、原则与原则适用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较为核心的原则之一,它的适用与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技术方案等实际情况直接相关,目前还难以划定统一的标准。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等同原则时由于判断指标的选取不同,判断人不同往往会造成不同的判定结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用的结果。在过去理论界更多的是对单个原则的使用和探讨,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原则的多样性,会使得原则之间产生影响和制约,有的甚至形成矛盾。例如,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审查、无效过程中与专利审查和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当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因此,不能在专利审查时,将权利范围解释得很小以回避在先技术,不至于被无效驳回,而在专利侵权审查时,又将权利范围解释得很大以覆盖被指控的产品。而多余指定会破坏专利制度中有效(无效)审查与侵权判定的统一,以致与禁止反悔原则产生矛盾。
  我国学者尹新天认为,等同的概念不能拘泥于某种僵化的模式,也不能脱离具体案情来凭空地进行论述。等同不是指每一个方面都是一样的,甲与乙等同,乙与丙等同,并不意味着甲与丙也等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不等同的两个东西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又可能被认为等同,确定等同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两个技术特征是可以彼此互换。
  对先用权原有范围进行量化限定,是目前我国法官判案的普遍做法。而国外绝大部分专利立法对先用权的行使范围没有量化标准的限制,认为先用者应当有权合理地扩大先使用行为的实施规模。如果先用权人超出了申请日前限定的原有生产设备范围而生产,即构成专利侵权。这样会使先用权人的生产能力停滞不前,不符合市场竞争的体制要求,从而也丧失了先用权制度保护先用权人利益的意义。
  二、外国专利侵权判定现状
  以美国为例:等同原则肇始于美国,通过一系列经典的判例,美国法院确立了该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并逐步得到各国的重视。
  美国著名学者哈罗德·C·威格纳的理论认为,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要素不一样,但二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在专利法看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那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
  當初所谓的"等同"是指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貌似不同"而实际相同。1817年,大法官华盛顿在格雷诉詹母斯一案中又首次提出了"实质一致"的检验标准;1849年,美国著名专利学家乔治·J·柯蒂斯首次使用了"机械等同原则"这一术语。至此,"等同原则"作为美国的普通法原则基本确立。
  美国最高法院1950年在著名的Graver Tank 判例中确立了"等同侵权"原则。该判例首先肯定了等同原则的重要性,指出:必须意识到如果允许他人在稍加变动后就可以利用专利发明,那么专利保护就会变得空洞无用,因为完全一模一样的照抄是十分少见的。美国法院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逐渐发展出两种理论。其一,整体等同理论,是指被控侵权技术缺少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也没有采取替代物或替代步骤,但若将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作为一个整体的看待,并进行对比分析,其结论是两者总的功能实现的方式效果都基本相同,仍然可以得出等同侵权的结论;其二,逐一技术特征等同理论,即被控侵权技术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上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它们分别具有基本上相同的功能方式和效果,则可以得出等同侵权成立的结论。
  美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52 年颁布并编入美国联邦法典第35篇。美国法院在确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时,首先依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判断,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落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之内,则构成"字面上侵权"(相同侵权)。由于美国于1870 年改用"周边界定"制度,即完全依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所定义的发明创造来确定某项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法官在解释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性质和范围后对被控侵权的产品进行分析,并与权利要求逐一比较,如果两者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即构成"字面上侵权"(相同侵权)但由于"周边界定"制度主张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
  美国最高法院在两个案例中认为,如果专利申请人为了可专利性,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一些修改,那么所有的修改都将可能导适用致禁止反悔原则。如果不能确定专利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因时,就可以推定专利申请人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实质性规定而进行的修改。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专利权人选择对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缩小方式获得专利时,法院认为就可以主张专利申请人知道放弃的权利不可以用主张等同原则的途径得以恢复。
  美国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理论较我国更为发达,其在实践的总结和发展判定原则,尤其在典型案例中判定原则的适用尤为突出,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美国的专利侵权判定研究都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三、结语
  在专利保护不断强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高新技术是不够的,只有对这些技术加以有效保护,才能最终形成市场竞争优势。随着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地不断发展,我国专利申请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相关的专利纠纷案件亦逐年增加。近十年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占专利纠纷案件总数的80%以上。这也使专利侵权判定成为专利保护的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程永顺,专利侵权判定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1-39
  [2]张玉敏,邓宏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三论,学术论坛,2006,1:141-144
  [3]康添雄,田晓玲,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判例与抗辩,世界知识产权,2006,6:87-89
  [4]钱菁,浅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6,21(6):48
  [5]冯晓青,胡梦云.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河北法学,2006,24(11):62
  作者简介:王静怡(1986-),女,甘肃天水人,2009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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