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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法学原理出发,通过域外判例考察、立法规范解释、法律适用效果观察可知,"利用职务便利"作为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的构成要件缺乏法理支撑,会导致规则本身存在逻辑瑕疵及法律适用困难。因此,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要件缺乏规范价值,该规定应从《公司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