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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受到各种法外因素的干扰,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也历来备受社会的关注和诟病。每当有成为“公共事件”的审判不公案例呈现在舆论聚焦之下时,除了法官自身法律专业素养不足的因素之外,人们大多都更看到来自个人或者公权的影子。
人们通常基于生活常识或者工作经验,强调法官应当坚守中立的立场,做到不偏不倚,因为中国还是一个法治初建的社会,纲常伦理的传统文化渊源深厚并且不断地获得代代传承。法官也是“人”,似乎也逃脱不了人际之网,而且现在越发讲究世态人情,没有更多的“特别之处”。因此,当审判的职业角色需要他保持客观、理性并且公正地做出裁决时,人们首先感到忧虑的,自然是法官能不能在履行职务时,真正做到“超凡脱俗”,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并勇于使自己变得“孤单”,甚至面临“孤独”乃至“孤立”。由于世风犹然、无处不在,人们一定可以想象得到这是一件非常艰难,倘若做到了也绝对可算是难能可贵之事。
从另一个方向,为了防范私情的蚁穴掏空法律的长堤,法律做出了不少预防性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法官审案“回避”制度。虽说饱受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在不久之前下达了配偶或者子女是律师的法官,必须有条件地实行任职回避的规范性文件,还做出了对人情请托必须书面登记的规定。其目的,无非是想在案件审判和私情往来之间构筑一道制度“屏障”。现实地看,这些规定虽然不可能在生活实践中完全阻却已经日益严重的“关系案”、“人情案”,但它毕竟增加了“友情”操作的难度,增加了关系案的成本,应该还是会有正面的效果。
然而,法外因素干扰审判,远远不止“人情案”一种。根据笔者在基层两级司法机关工作的经历,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地方党政领导等以各种名义“关心”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进行“批示”的情况,对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案的影响,比一般人情关系更为严重。而且,由于这样的影响处于“体制之内”,一方面不容易为外界所知,也很少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监督;另一方面,此类影响又常常借助法院内部事实上的行政关系,具有变相的“强制力”,审案法官更加难以直接抗衡。而法外因素以“群众关切”、“服务大局”、“化解矛盾”或者“维护稳定”之类的名义介入案件时,法院不得不十分慎重,认真对待。
事实上,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尤其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一直面临着来自上下左右、里里外外不时的人情和权力因素的干扰,不少法官忙于应付、“斗智斗勇”、身心疲惫。久而久之,自身都对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产生了信念上的怀疑与动摇,重创了法官的职业尊严和独立品格。这种状态如果持续不改,必将积重难返,最终必将损害司法的权威,也影响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须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
笔者在基层司法机关任职时,曾主持探索涉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上级法院、党政机关领导“过问(批示)案件”等情况实行内部登记制度,并实行一月一报。我也了解到不少法院合议庭法官为了“将来说得清楚”和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自行将涉案“指示意见”予以共同记载,以备查考。最高人民法院其实也早在200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就曾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真正依照这一规定执行的法院极少,也未见公布过“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实例。所以,此次各级法院是否真能排除权力干扰或者对“因履行职责需要”指导案件的“意见”,予以登记入案,恐怕依然有待观察。
(作者系知名法律学者)▲
人们通常基于生活常识或者工作经验,强调法官应当坚守中立的立场,做到不偏不倚,因为中国还是一个法治初建的社会,纲常伦理的传统文化渊源深厚并且不断地获得代代传承。法官也是“人”,似乎也逃脱不了人际之网,而且现在越发讲究世态人情,没有更多的“特别之处”。因此,当审判的职业角色需要他保持客观、理性并且公正地做出裁决时,人们首先感到忧虑的,自然是法官能不能在履行职务时,真正做到“超凡脱俗”,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并勇于使自己变得“孤单”,甚至面临“孤独”乃至“孤立”。由于世风犹然、无处不在,人们一定可以想象得到这是一件非常艰难,倘若做到了也绝对可算是难能可贵之事。
从另一个方向,为了防范私情的蚁穴掏空法律的长堤,法律做出了不少预防性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法官审案“回避”制度。虽说饱受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在不久之前下达了配偶或者子女是律师的法官,必须有条件地实行任职回避的规范性文件,还做出了对人情请托必须书面登记的规定。其目的,无非是想在案件审判和私情往来之间构筑一道制度“屏障”。现实地看,这些规定虽然不可能在生活实践中完全阻却已经日益严重的“关系案”、“人情案”,但它毕竟增加了“友情”操作的难度,增加了关系案的成本,应该还是会有正面的效果。
然而,法外因素干扰审判,远远不止“人情案”一种。根据笔者在基层两级司法机关工作的经历,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地方党政领导等以各种名义“关心”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进行“批示”的情况,对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案的影响,比一般人情关系更为严重。而且,由于这样的影响处于“体制之内”,一方面不容易为外界所知,也很少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监督;另一方面,此类影响又常常借助法院内部事实上的行政关系,具有变相的“强制力”,审案法官更加难以直接抗衡。而法外因素以“群众关切”、“服务大局”、“化解矛盾”或者“维护稳定”之类的名义介入案件时,法院不得不十分慎重,认真对待。
事实上,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尤其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一直面临着来自上下左右、里里外外不时的人情和权力因素的干扰,不少法官忙于应付、“斗智斗勇”、身心疲惫。久而久之,自身都对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产生了信念上的怀疑与动摇,重创了法官的职业尊严和独立品格。这种状态如果持续不改,必将积重难返,最终必将损害司法的权威,也影响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须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
笔者在基层司法机关任职时,曾主持探索涉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上级法院、党政机关领导“过问(批示)案件”等情况实行内部登记制度,并实行一月一报。我也了解到不少法院合议庭法官为了“将来说得清楚”和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自行将涉案“指示意见”予以共同记载,以备查考。最高人民法院其实也早在200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就曾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真正依照这一规定执行的法院极少,也未见公布过“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实例。所以,此次各级法院是否真能排除权力干扰或者对“因履行职责需要”指导案件的“意见”,予以登记入案,恐怕依然有待观察。
(作者系知名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