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与重建:教师教育公共教育学课程建设的“乡土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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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学是教师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自2016年开始,江苏省每年在高考本科提前批次定向招录乡村定向师范生,开展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教学对象的变化促进公共教育学课程建设的改革创新,如何推动实践导向的课程模式和教学方法创新,强化定向乡村师范生的职业认同感;如何将乡土文化融入“准乡村教师”职业道德从而“铸魂塑魄”;如何重新理解和重建更具乡土性、在地化、开放性的教学逻辑,成为公共教育学课程的价值追求.教师教育公共教育学课程建设的乡土实践转向包含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重构与重建,将来自真实的乡村生活情境,具有乡土性的知识体系、价值观念和文化体验与“准乡村教师”的职业生命体验相融合,同时将教育学体系的理论形态转向乡土的实践形态,让地域性和地方性知识走进课堂,促进具身教学和案例教学以及数字化学习资源与学习内容深度融合,紧扣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展开双向评估,最终实现教师教育公共教育学课程建设的“乡土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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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育部启动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师范类专业认证具有鲜明的线性思维特征,包括射线形态的“主线”思维、线段形态的“双向细目”思维和环线形态的“底线”思维.线性思维一旦被专业认证参与者固化为线性思维方式,其势必遭遇转型升级的社会发展、综合的师范生素养和一体化办学实际的困境.高校和师范专业面向教师教育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应充分尊重专业认证的线性思维价值,但同时又应该避免陷入线性思维方式,坚守师范专业的价值立场和学科立场,用心用情地办好师范类专业.
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并非“铁板一块”,在不同的条款中指涉不同的意义.狭义的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强制措施、教育矫治对应,广义的教育惩戒包括这些处分措施.多重视角下教育惩戒的分类有助于深化对教育惩戒的理解.规则为教育惩戒提供了明确的构成要件,教育惩戒适用应贯彻谦抑精神和比例原则,符合教育惩戒构成要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受教育惩戒.校规校纪不能规定开除学籍等重惩戒,也不得降低重惩戒的标准.教育惩戒程序已经相对完善,救济途径更加明确,这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强力制约.教育惩戒的约束时效和管辖时
中小学生主要是未成年人,这决定了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 是教育,直接目的 是“戒”,惩罚仅仅是手段而已.在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应当侧重于戒除违规违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育目的 .有必要建立“戒”的考察机制,考察学生的戒除效果,进行家校协作,共同考察.针对学生的特点制定惩戒方案,防止学生受到不利影响;学校和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应当做到合法惩戒、公平惩戒和程序正当.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空白要件”的形式为教育惩戒权行使留出较大的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教育惩戒裁量基准是指对《规则》中裁量事项的具体化,旨在为学校和教师在作出惩戒决定时提供判断选择标准.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发挥着为惩戒权行使提供具体化裁判标准、为受教育权提供能动性保护和实现惩戒权自我约束的多重功能.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应遵循过惩相当、平等对待和明确性的法治原则.建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制度,应厘清裁量基准的创制主体与效力位阶,引入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二元技术框架,并完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中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