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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交往行为理论话语影响下,翻译作为人类特殊的社会交往活动。其主体间进行着对话交往。译者成为社会交往主体之一,被赋予社会性主体间性。
关键词:译者 交往行为理论 社会性主体间性
引言
在漫长的中国翻译史上。译者的地位几经波折。间或被忽略。间或被放纵。虽然很多翻译家曾经谈到过译者在翻译中的作用,译者被戴上“舌人”、“媒婆”、“传声筒”、“学舌鹦鹉”以及“叛逆者”等各式各样的帽子,然而。相对而言,“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这种三位一体的中心地位,在许多关于翻译本质和特征的讨论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张冲,1997:17-18)。传统的语文学翻译研究中,翻译理论大多是译者的经验之淡:结构主义翻译研究注重语言的内部规律,忽视言语活动的社会制约性和规律性,文本基本上成为客观的封闭自足的体系;后结构主义翻译研究中。解释学、接受美学理论和解构主义下意义任意生成,因而译者的个性、能动性得到了凸显张扬。面对这种现状。不同的翻译理论话语相互辩难,许多学者纷纷关注起了译者并提出了各自的研究理论和依据。希望能对翻译研究有所促动。尤其以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为哲学基础的翻译是两个主体间借助语言这个媒介在他们所处的世界中进行平等对话、达到相互理解的社会性行为过程。我们只有研究交往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言语规则,才能正确地解释文本中的语言问题,这种语言观的改变就会改变原来的语义一句法翻译模式而变成语义一语用翻译模式(吕俊,2003:73)。这为我们如何看待翻译研究中的译者主体提供了有力依据。
1、走进交往行为理论
随着现代西方的“语言学转向”,主体性哲学中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模式的应声凸现。研究者们更关注翻译本质性的问题,即一个主体怎样与另一个主体相互交流、相互作用的主体间性问题。当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受现代语言哲学尤其是奥斯汀、塞尔等人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创立了交往行为理论,通过语言进行主体间的诚实对话,在人与人、文化与文化交往中达成相互理解和相互协调,即建立“交往理性”,以实现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
1.1 语言理解是交往的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是主体间通过语言对话达到共识的行为。交往离不开对话,语言的相互理解成为交往行动的核心。在交往手段多样化、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交往者和受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对话”原则,才能达到交流和沟通?而要达成共识与理解,实现平等对话与交往,行为主体在交往过程中首先必须尊重语言的规律性,遵守语言的语用性规范,这样才能建立合理的交往模式。这正是为什么哈贝马斯建立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语言哲学理论基础。哈贝马斯认为,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话语中对句子的使用——也可以进行规范分析。换言之。“言语”作为运用语言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现象,在人们进行交往沟通时,使用的虽然是“言语”而不是“语言”,但是若要保证交往沟通的有效与合理,我们不可能不用一定规范去制约(吕俊,2001:229)。为此,哈贝马斯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三个“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和可领会性(哈贝马斯,1989:299),并用它们来衡量普遍语用学的三种功能,即程式性陈述功能、表达意向功能、建立合法人际关系的以言行事功能的实现。这样,语言交往的人文性和社会性得到了强调。语言活动成为一种受社会准则与规范制约的主体间对话。
1.2 主体间性是交往的实质
为了实现主体间“达成共识”的目标,哈氏指出,应当用以个体主体性为前提的平等的、合理的“主体间性结构”或“主体——主体结构”取代“主体——客体结构”,通过建筑在三大有效性要求之上的话语共识来建立一致的伦理道德规范,从而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并维护生活世界的合理结构。我们可以看出,交往行动理论重心就是主体与主体交往的主体间性,并从中去寻找交际中所存在的合理性。所谓“主体间性”,是人的主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主体与主体间相互交往的特性,表现为主体之间的规范。主体是以主体间的方式存在,其本质又是个体性的。主体间性就是个体问性的共在。后结构主义语言学翻译研究中解释哲学也一直提倡主体间性,但强调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主体际性,认为客观性由主体间意见的可沟通性、可传达性和一致性来定位。于是主体之间对话所生成的意义失去了衡量依据。主体的个体意识失去约束而肆意膨胀。而哈贝马斯认为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与交往之中,不仅要有符合客观性的知识基础,又不能任凭主体个体意识的自由泛滥。因此,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强调“共社会性”的社会理解,关注的是社会性、规约性,以保障人类的交往活动的合理有效。
为了保证交往的合理性,哈贝马斯提出了重要理论“交往伦理学”(communicative ethics)。交往活动必须是以公平、平等为原则的道德对话,哈贝马斯指出两个主要原则:“第一,规范的有效性具有认知的意义。可以看作类似于真理的东西;第二,关于规范和道德命令的证明只能产生于真正的对话协商,而不能产生于独白话语。”(姚大志,2000:45)总而言之,交往行为理论下,交往行为成为一种“共社会性”主体间性的对话,无论是言说主体还是接受主体都是平等的受社会规范制约的交往主体。
2、交往理论对译者主体性研究的启示
哈贝马斯上述观点给译者主体性研究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启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2.1 翻译即社会交往
交往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交往存在于人的一切社会活动之中。翻译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中展开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以共同的课题为中介所构成的交往活动。由此来理解,翻译的本质是人类在生活中的一种极其重要的交往行为,译者和受者作为具有自觉意识的主体,根据一定社会和个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共同遵循有效性的翻译规范,以语言符号形式的文本为媒介而达到他们之间相互理解而形成共识。其过程就是通过多极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的交往活动,以实现翻译社会化的过程。
2.2 翻译过程中译者与受者互为交往的主体
“交往行为理论”倡导交往行为合理化,强调主体间平等自然的对话。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是主体,“文本”是客体,译者与文本之间构成主客体关系,形成一个文本的创作过程,而“原文本”是作者创作的。作者和“文本”同样也是主客体关系,因此,在一个完整的翻译过程中,相对于“文本”而言,即译者与受者都可以作为主体而存在。主体间平等的交流在翻译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求译者与受者在人格上完全平等;其次,强调双方同时作为翻译的主体,要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译者只能是对话者,而不是权威者、统治者。意义是不可能在人们的头脑中自发产生的,没有译者的指导,社会意义不能自 发地转化出来。但是,有了译者的指导,没有受者自觉的接受和主体性的发挥。也是不能实现转化的。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只有强调译者与受者必须通过双向平等的交往和对话,才可以实现翻译复归生活世界——与社会的需要合拍,与受者的需要合拍。
2.3 回归平等交往的社会行为主体
我们看到,基于普遍语用学思想的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主体间的平等交流言语行为规定了普遍有效性要求以达到共识,同时强调了社会世界(即群体主体)对言语行动的接受与理解的准则与规范。每一位交往活动的参与者,只有同时满足三种有效性要求,才能进入相互理解的过程。即使是一种关于客观世界的陈述。如果是面向读者群体主体,它除了满足真实性要求,还应遵循正确的人际关系规范,体现真诚的主观愿望和态度。相反。任何一种有效性要求的破坏和违反,都将导致交往活动的失败,或人际关系的损害。
交往行动理论话语下,翻译注重主体与主体在话语交流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间性。主体间性的主体所具有和表现出的力量,作为人,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关联中才能得以显现和确认。离开了社会群体,所谓自我与主体都无从谈起。因此,主体和主体性归根结底是人的社会性的最本质的体现,脱离社会性来谈论主体和主体性是毫无意义的(哈贝马斯哈勒,2001:200)。翻译中,强调“自我”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凸显出来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显然不是个体的,主体间性是“共社会性”。从这一意义上讲。在主客体相互关联中,译者作为人(主体)所具有和表现出的力量,只有在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才能得以显现和确认。译者是翻译过程的运作主体,一直遵循着交往伦理规范。运用自身的“交往资质”对文本进行理性的审美接受与批判,检验语言的有效性和论证语言的合理性。在与翻译的其他主体进行双向交往中,履行着自己的责任:一方面,倾注情感以直觉感受去体验文本世界,直接参与理解和阐释文本;另一方面,用话语的普遍性原则和论证性原则去检验与论证(吕俊,2001:286)。归根结底,翻译这一特殊的社会交往过程中,无论是哪一种角色,译者都要与之对话,以达到真正的理解。该范式下译者成为了平等对话的交往主体之一,其主体间性具有了社会性的特性。
结语
在当今工具理性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哈贝马斯呼吁人们回归生活世界,重视主体间交往的合理性,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翻译在生活世界中的意义基础和具体实践。翻译过程中。包括译者、原作和作者、译文和译文读者在内的各个构成要素环环相扣。译者不仅是原文接受主体,理解和解释主体,更是译文创作主体,译者主体是翻译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在交往行为理论下,翻译成为人类特殊的社会交往活动,主体间进行着平等对话交往,译者成为社会交往主体,被赋予社会性主体间性。翻译研究关注的焦点从主体性转向了主体间性,主体之间平等对话的可理解性、可沟通性成为译者主体性研究的中心问题。总之,交往行为理论为我们能够更加合理辩证地阐释和审视译者主体的主体性地位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关键词:译者 交往行为理论 社会性主体间性
引言
在漫长的中国翻译史上。译者的地位几经波折。间或被忽略。间或被放纵。虽然很多翻译家曾经谈到过译者在翻译中的作用,译者被戴上“舌人”、“媒婆”、“传声筒”、“学舌鹦鹉”以及“叛逆者”等各式各样的帽子,然而。相对而言,“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这种三位一体的中心地位,在许多关于翻译本质和特征的讨论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张冲,1997:17-18)。传统的语文学翻译研究中,翻译理论大多是译者的经验之淡:结构主义翻译研究注重语言的内部规律,忽视言语活动的社会制约性和规律性,文本基本上成为客观的封闭自足的体系;后结构主义翻译研究中。解释学、接受美学理论和解构主义下意义任意生成,因而译者的个性、能动性得到了凸显张扬。面对这种现状。不同的翻译理论话语相互辩难,许多学者纷纷关注起了译者并提出了各自的研究理论和依据。希望能对翻译研究有所促动。尤其以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为哲学基础的翻译是两个主体间借助语言这个媒介在他们所处的世界中进行平等对话、达到相互理解的社会性行为过程。我们只有研究交往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言语规则,才能正确地解释文本中的语言问题,这种语言观的改变就会改变原来的语义一句法翻译模式而变成语义一语用翻译模式(吕俊,2003:73)。这为我们如何看待翻译研究中的译者主体提供了有力依据。
1、走进交往行为理论
随着现代西方的“语言学转向”,主体性哲学中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模式的应声凸现。研究者们更关注翻译本质性的问题,即一个主体怎样与另一个主体相互交流、相互作用的主体间性问题。当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受现代语言哲学尤其是奥斯汀、塞尔等人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创立了交往行为理论,通过语言进行主体间的诚实对话,在人与人、文化与文化交往中达成相互理解和相互协调,即建立“交往理性”,以实现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
1.1 语言理解是交往的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是主体间通过语言对话达到共识的行为。交往离不开对话,语言的相互理解成为交往行动的核心。在交往手段多样化、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交往者和受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对话”原则,才能达到交流和沟通?而要达成共识与理解,实现平等对话与交往,行为主体在交往过程中首先必须尊重语言的规律性,遵守语言的语用性规范,这样才能建立合理的交往模式。这正是为什么哈贝马斯建立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语言哲学理论基础。哈贝马斯认为,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话语中对句子的使用——也可以进行规范分析。换言之。“言语”作为运用语言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现象,在人们进行交往沟通时,使用的虽然是“言语”而不是“语言”,但是若要保证交往沟通的有效与合理,我们不可能不用一定规范去制约(吕俊,2001:229)。为此,哈贝马斯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三个“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和可领会性(哈贝马斯,1989:299),并用它们来衡量普遍语用学的三种功能,即程式性陈述功能、表达意向功能、建立合法人际关系的以言行事功能的实现。这样,语言交往的人文性和社会性得到了强调。语言活动成为一种受社会准则与规范制约的主体间对话。
1.2 主体间性是交往的实质
为了实现主体间“达成共识”的目标,哈氏指出,应当用以个体主体性为前提的平等的、合理的“主体间性结构”或“主体——主体结构”取代“主体——客体结构”,通过建筑在三大有效性要求之上的话语共识来建立一致的伦理道德规范,从而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并维护生活世界的合理结构。我们可以看出,交往行动理论重心就是主体与主体交往的主体间性,并从中去寻找交际中所存在的合理性。所谓“主体间性”,是人的主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主体与主体间相互交往的特性,表现为主体之间的规范。主体是以主体间的方式存在,其本质又是个体性的。主体间性就是个体问性的共在。后结构主义语言学翻译研究中解释哲学也一直提倡主体间性,但强调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主体际性,认为客观性由主体间意见的可沟通性、可传达性和一致性来定位。于是主体之间对话所生成的意义失去了衡量依据。主体的个体意识失去约束而肆意膨胀。而哈贝马斯认为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与交往之中,不仅要有符合客观性的知识基础,又不能任凭主体个体意识的自由泛滥。因此,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强调“共社会性”的社会理解,关注的是社会性、规约性,以保障人类的交往活动的合理有效。
为了保证交往的合理性,哈贝马斯提出了重要理论“交往伦理学”(communicative ethics)。交往活动必须是以公平、平等为原则的道德对话,哈贝马斯指出两个主要原则:“第一,规范的有效性具有认知的意义。可以看作类似于真理的东西;第二,关于规范和道德命令的证明只能产生于真正的对话协商,而不能产生于独白话语。”(姚大志,2000:45)总而言之,交往行为理论下,交往行为成为一种“共社会性”主体间性的对话,无论是言说主体还是接受主体都是平等的受社会规范制约的交往主体。
2、交往理论对译者主体性研究的启示
哈贝马斯上述观点给译者主体性研究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启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2.1 翻译即社会交往
交往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交往存在于人的一切社会活动之中。翻译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中展开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以共同的课题为中介所构成的交往活动。由此来理解,翻译的本质是人类在生活中的一种极其重要的交往行为,译者和受者作为具有自觉意识的主体,根据一定社会和个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共同遵循有效性的翻译规范,以语言符号形式的文本为媒介而达到他们之间相互理解而形成共识。其过程就是通过多极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的交往活动,以实现翻译社会化的过程。
2.2 翻译过程中译者与受者互为交往的主体
“交往行为理论”倡导交往行为合理化,强调主体间平等自然的对话。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是主体,“文本”是客体,译者与文本之间构成主客体关系,形成一个文本的创作过程,而“原文本”是作者创作的。作者和“文本”同样也是主客体关系,因此,在一个完整的翻译过程中,相对于“文本”而言,即译者与受者都可以作为主体而存在。主体间平等的交流在翻译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求译者与受者在人格上完全平等;其次,强调双方同时作为翻译的主体,要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译者只能是对话者,而不是权威者、统治者。意义是不可能在人们的头脑中自发产生的,没有译者的指导,社会意义不能自 发地转化出来。但是,有了译者的指导,没有受者自觉的接受和主体性的发挥。也是不能实现转化的。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只有强调译者与受者必须通过双向平等的交往和对话,才可以实现翻译复归生活世界——与社会的需要合拍,与受者的需要合拍。
2.3 回归平等交往的社会行为主体
我们看到,基于普遍语用学思想的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主体间的平等交流言语行为规定了普遍有效性要求以达到共识,同时强调了社会世界(即群体主体)对言语行动的接受与理解的准则与规范。每一位交往活动的参与者,只有同时满足三种有效性要求,才能进入相互理解的过程。即使是一种关于客观世界的陈述。如果是面向读者群体主体,它除了满足真实性要求,还应遵循正确的人际关系规范,体现真诚的主观愿望和态度。相反。任何一种有效性要求的破坏和违反,都将导致交往活动的失败,或人际关系的损害。
交往行动理论话语下,翻译注重主体与主体在话语交流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间性。主体间性的主体所具有和表现出的力量,作为人,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关联中才能得以显现和确认。离开了社会群体,所谓自我与主体都无从谈起。因此,主体和主体性归根结底是人的社会性的最本质的体现,脱离社会性来谈论主体和主体性是毫无意义的(哈贝马斯哈勒,2001:200)。翻译中,强调“自我”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凸显出来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显然不是个体的,主体间性是“共社会性”。从这一意义上讲。在主客体相互关联中,译者作为人(主体)所具有和表现出的力量,只有在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才能得以显现和确认。译者是翻译过程的运作主体,一直遵循着交往伦理规范。运用自身的“交往资质”对文本进行理性的审美接受与批判,检验语言的有效性和论证语言的合理性。在与翻译的其他主体进行双向交往中,履行着自己的责任:一方面,倾注情感以直觉感受去体验文本世界,直接参与理解和阐释文本;另一方面,用话语的普遍性原则和论证性原则去检验与论证(吕俊,2001:286)。归根结底,翻译这一特殊的社会交往过程中,无论是哪一种角色,译者都要与之对话,以达到真正的理解。该范式下译者成为了平等对话的交往主体之一,其主体间性具有了社会性的特性。
结语
在当今工具理性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哈贝马斯呼吁人们回归生活世界,重视主体间交往的合理性,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翻译在生活世界中的意义基础和具体实践。翻译过程中。包括译者、原作和作者、译文和译文读者在内的各个构成要素环环相扣。译者不仅是原文接受主体,理解和解释主体,更是译文创作主体,译者主体是翻译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在交往行为理论下,翻译成为人类特殊的社会交往活动,主体间进行着平等对话交往,译者成为社会交往主体,被赋予社会性主体间性。翻译研究关注的焦点从主体性转向了主体间性,主体之间平等对话的可理解性、可沟通性成为译者主体性研究的中心问题。总之,交往行为理论为我们能够更加合理辩证地阐释和审视译者主体的主体性地位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