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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
自动续费的套路该治
只想买1个月VIP会员,可是到期后平台竟自动续费,取消的按钮极其隐蔽,不注意根本找不到;网购体验不佳,提交差评后却遭商家删除或者评论无法显示……在网络交易中,不少人遭遇过这样的烦心事。
针对网友吐槽最集中的部分——自动续费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下单前先看一下评价,是不少人的习惯,而齐刷刷的好评尤其是当评价内容都出自同一个模板时,就可能涉嫌造假,将真实的个性化评价屏蔽。《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過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可以说是“对症下药”,这让消费者吃下了“定心丸”。
直播带货有规矩了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还对网络交易领域的许多新生事物和现象进行了规范。近几年来迅速走红的电商直播对于互联网购物来说是一个新兴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平台和主播成为消费者代言人,在消费者购买行为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同时,主播推荐的产品质量“翻车”等现象并不鲜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征求意见稿》对直播带货进行规定,明确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参照适用平台内经营者的有关规定。另外,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内容进行了解释。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处罚力度须加强
除了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少,如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网络交易的条款,共同构成了对该领域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站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角度进行规划,对双方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对平台的行为也进行了适当约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补充,将有助于网络交易健康化、规范化发展。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很多平台和业内的规则细化,更具操作性了。但网络交易行业创新密集,对新兴事物的监管需要技术投入和人力成本等,仅靠立法,滞后性会比较强,需要司法和监管衔接更紧密一些,在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上也可适度加大。
(文/叶子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
自动续费的套路该治
只想买1个月VIP会员,可是到期后平台竟自动续费,取消的按钮极其隐蔽,不注意根本找不到;网购体验不佳,提交差评后却遭商家删除或者评论无法显示……在网络交易中,不少人遭遇过这样的烦心事。
针对网友吐槽最集中的部分——自动续费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下单前先看一下评价,是不少人的习惯,而齐刷刷的好评尤其是当评价内容都出自同一个模板时,就可能涉嫌造假,将真实的个性化评价屏蔽。《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過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可以说是“对症下药”,这让消费者吃下了“定心丸”。
直播带货有规矩了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还对网络交易领域的许多新生事物和现象进行了规范。近几年来迅速走红的电商直播对于互联网购物来说是一个新兴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平台和主播成为消费者代言人,在消费者购买行为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同时,主播推荐的产品质量“翻车”等现象并不鲜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征求意见稿》对直播带货进行规定,明确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参照适用平台内经营者的有关规定。另外,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内容进行了解释。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处罚力度须加强
除了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少,如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网络交易的条款,共同构成了对该领域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站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角度进行规划,对双方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对平台的行为也进行了适当约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补充,将有助于网络交易健康化、规范化发展。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很多平台和业内的规则细化,更具操作性了。但网络交易行业创新密集,对新兴事物的监管需要技术投入和人力成本等,仅靠立法,滞后性会比较强,需要司法和监管衔接更紧密一些,在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上也可适度加大。
(文/叶子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