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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乡(镇、市)体制确定之依据源于1950年4月公布的“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的行政命令,而后于1994年7月经由“省县自治法”与“直辖市自治法”的立法而得以法制化。1999年,“立法院”将“省县自治法“与“直辖市自治法”以及“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等三项自治法令加以统整,通过“地方制度法”,明确“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并规定“直辖市”、“县(市)”与“乡(镇、市)”等皆为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亦使得台湾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进入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