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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有的架构下,政府对金融分业分管有一定范围内的开放,但受限于我国的基本法律体制,一定范围内的开放反而无法有效达到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目的。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况,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引进,建立专一的金融监管单位,有其必要存在,且刻不容缓。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分业监管;金融综合经营
一、金融分业经营的分析
金融分业经营的优点在于风险的有效管控,何谓风险的有效管控,主要系指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分业经营可以筑起防火墙并使金融监理易于落实管理,金融业业者亦专心经营于本业,不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与利益冲突,这是为何采取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因。当然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同时,金融业要发挥综效较为困难,即资源整合。究竟是要迎向国际化建立强而有力的金融产业,还是求内部的稳定发展,以内需为导向的金融产业,都涉及金融政策的决定,当然这中间也有折衷的作法,如何来运行,有待全方面的考量。
二、金融综合经营的分析
金融综合经营即金融业者可同时兼营多项业务,兼营的方式有许多,通过转投资的方式或自身兼营的方式,综合经营可增加业者本身多元化的经营,提升金融业者的获利和资源综效的功能,对于提升竞争力有很大的帮助,但其缺点如分业经营的分析,其容易产生经营风险,且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其有可能产生金融托拉斯的情况,而金融业者在这些资源整合和集中的情况下,其本身就拥有庞大的市场支配力,甚至有垄断力。试想有一金融业者其本身有银行、证券和投资等机构,通过资金流的影响,这个金融业者的支配力将是十分巨大,再面对这样的一个巨兽,国家是否有能力去监管,一旦这样的金融业者发生道德风险,产生巨额的亏损时,其影响将十分巨大,而这也是对于金融综合经营的论者所持最重要的反对理由。
三、法律成本分析
金融业采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或是采综合经营统一监管何者较为妥适,作者认为无一定论,各有其优劣,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究竟法律要采哪一方式来做规定,需视社会的需求,从法律成本分析而言,任何一项法律的规定背后都有其成本的支出,如果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其所支出的成本便是政府必须针对各行样别,成立个别的监理机构,如我国的一银三会,且金融业者只能经营其本身的业务,其业务经营有其限度,要扩大规模发展有其难度,这便是机会成本的选择支出,但相对的选择综合经营其成本的支出便是为了防止经营风险的增加,政府必须加大金融监理的力度,同时承担综合经营所容易产生的关联经营风险。
因此,法律成本分析和未来国家发展目的就十分重要,世界潮流而言,欧美的金融业者朝大者恒大的局势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者必须面对此一趋势和挑战,适度的允许金融业综合经营势在必行,如此才能壮大我国的金融产业,使我国金融产业可以面对世界金融市场的挑战。但就法律成本的分析而言,任何的制度确立,都有其成本的支出,而市场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循制度去做最佳性的调整,制度的确立会影响市场的发展,且确立制度,势必会支出相应的法律成本,而要有效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作者认为金融控股法的引进和立法便成为重要的事,因为金融控股法是一部专门针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
四、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引进
金融控股公司法是要对金融综合经营提出管理立法。综合经营的营运模式有三种类型,每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可依目标发展来决定采何种类型,其可分为如下模式:第一种,以自身的业务为主,兼营其他业务。第二种,系以公司控股的方式进行综合经营。第三种,系以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综合经营,其本身并不经营任何业务,而是藉由所控股的公司来进行业务的经营。
而就我国现况而言,为了应付国际化竞争,形式上虽不认可金融业综合经营,但实际上金融综合经营已经存在,因此,不能单就因为公司法人格独立理论,就认为我国没有金融综合的情形存在,既然金融综合的情况存在,这就需要法律去进行规范,使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朝正面发展,并避免相关的金融弊病发生。而此规范的法律,本人认为可参考欧美和台湾地区所订立的金融控股等相关法律,配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立一符合我国现况的金融控股公司法。
五、欧美与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
不论欧美或台湾地区的金融综合经营的情况如何,基本上都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这些法律基本上就是金融控股法,而之所以会有这些法律的规范存在,主要系为了面对国际化的竞争,当金融业要面对市场的挑战,其利器就是资金与业务面的扩展,而金融控股公司刚好可以就资金和业务面提供最大效能,就世界性的金融集团而言,其本身即为综合经营,如ING、花旗集团、JP摩根大通、汇丰集团等,这些跨国的金融集团藉由综合经营,将其经营触角延伸多方面的金融业务,而这些拓展都需要资源,综合经营刚好可以达到资源互补的作用。[1]
六、金融监理机制的统一
金融控股法主要系针对金融综合经营的开放进行规制,而金融综合经营所面临的问题在于经营风险的管控,而要避免金融综合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和择取金融分业经营的优点,金融监理的加强势在必行,这时候金融监理机制究竟采取单一监理机制或多方监理机制,势必成为重要的抉择,而就笔者的看法单一和多方监理机制各有其优缺点,就单一而言,其可收事权集中的优点,统一性地进行监理,且各业务的资料容易达到相互流通,互相参考降低监理成本,但其缺点为各项金融业务差异仍大,只采专一监理制,可能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理,且单一监理制缺少竞争,是否会形成监理机关权力过大,却缺乏相对性的监督制裁机制;当然多方监理,各监理机关可对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监督,加强各自监督的专业程度,但缺点系为各自为政,不容易与相关联的监理机关彼此联系,达到加强监理的效果,就目前的金融综合经营来看[2],各自独立的监理因各监理机关联系的机制较为薄弱,且各机关间的本位意识,较不如单一监理机关来进行统合般的监理机制来得妥适,如前述,单一监理机制有其缺陷,但从执行成本与优缺点的比较,就综合经营而言,单一监理机制仍是执行成本较低且效果较好的监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阮品嘉.金融控股公司及集体之规范与实务[M].台湾地区:元照出版社,2012
[2]周淑芬.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及前景分析[J].财政金融,2010(2)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分业监管;金融综合经营
一、金融分业经营的分析
金融分业经营的优点在于风险的有效管控,何谓风险的有效管控,主要系指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分业经营可以筑起防火墙并使金融监理易于落实管理,金融业业者亦专心经营于本业,不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与利益冲突,这是为何采取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因。当然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同时,金融业要发挥综效较为困难,即资源整合。究竟是要迎向国际化建立强而有力的金融产业,还是求内部的稳定发展,以内需为导向的金融产业,都涉及金融政策的决定,当然这中间也有折衷的作法,如何来运行,有待全方面的考量。
二、金融综合经营的分析
金融综合经营即金融业者可同时兼营多项业务,兼营的方式有许多,通过转投资的方式或自身兼营的方式,综合经营可增加业者本身多元化的经营,提升金融业者的获利和资源综效的功能,对于提升竞争力有很大的帮助,但其缺点如分业经营的分析,其容易产生经营风险,且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其有可能产生金融托拉斯的情况,而金融业者在这些资源整合和集中的情况下,其本身就拥有庞大的市场支配力,甚至有垄断力。试想有一金融业者其本身有银行、证券和投资等机构,通过资金流的影响,这个金融业者的支配力将是十分巨大,再面对这样的一个巨兽,国家是否有能力去监管,一旦这样的金融业者发生道德风险,产生巨额的亏损时,其影响将十分巨大,而这也是对于金融综合经营的论者所持最重要的反对理由。
三、法律成本分析
金融业采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或是采综合经营统一监管何者较为妥适,作者认为无一定论,各有其优劣,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究竟法律要采哪一方式来做规定,需视社会的需求,从法律成本分析而言,任何一项法律的规定背后都有其成本的支出,如果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其所支出的成本便是政府必须针对各行样别,成立个别的监理机构,如我国的一银三会,且金融业者只能经营其本身的业务,其业务经营有其限度,要扩大规模发展有其难度,这便是机会成本的选择支出,但相对的选择综合经营其成本的支出便是为了防止经营风险的增加,政府必须加大金融监理的力度,同时承担综合经营所容易产生的关联经营风险。
因此,法律成本分析和未来国家发展目的就十分重要,世界潮流而言,欧美的金融业者朝大者恒大的局势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者必须面对此一趋势和挑战,适度的允许金融业综合经营势在必行,如此才能壮大我国的金融产业,使我国金融产业可以面对世界金融市场的挑战。但就法律成本的分析而言,任何的制度确立,都有其成本的支出,而市场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循制度去做最佳性的调整,制度的确立会影响市场的发展,且确立制度,势必会支出相应的法律成本,而要有效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作者认为金融控股法的引进和立法便成为重要的事,因为金融控股法是一部专门针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
四、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引进
金融控股公司法是要对金融综合经营提出管理立法。综合经营的营运模式有三种类型,每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可依目标发展来决定采何种类型,其可分为如下模式:第一种,以自身的业务为主,兼营其他业务。第二种,系以公司控股的方式进行综合经营。第三种,系以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综合经营,其本身并不经营任何业务,而是藉由所控股的公司来进行业务的经营。
而就我国现况而言,为了应付国际化竞争,形式上虽不认可金融业综合经营,但实际上金融综合经营已经存在,因此,不能单就因为公司法人格独立理论,就认为我国没有金融综合的情形存在,既然金融综合的情况存在,这就需要法律去进行规范,使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朝正面发展,并避免相关的金融弊病发生。而此规范的法律,本人认为可参考欧美和台湾地区所订立的金融控股等相关法律,配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立一符合我国现况的金融控股公司法。
五、欧美与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
不论欧美或台湾地区的金融综合经营的情况如何,基本上都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这些法律基本上就是金融控股法,而之所以会有这些法律的规范存在,主要系为了面对国际化的竞争,当金融业要面对市场的挑战,其利器就是资金与业务面的扩展,而金融控股公司刚好可以就资金和业务面提供最大效能,就世界性的金融集团而言,其本身即为综合经营,如ING、花旗集团、JP摩根大通、汇丰集团等,这些跨国的金融集团藉由综合经营,将其经营触角延伸多方面的金融业务,而这些拓展都需要资源,综合经营刚好可以达到资源互补的作用。[1]
六、金融监理机制的统一
金融控股法主要系针对金融综合经营的开放进行规制,而金融综合经营所面临的问题在于经营风险的管控,而要避免金融综合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和择取金融分业经营的优点,金融监理的加强势在必行,这时候金融监理机制究竟采取单一监理机制或多方监理机制,势必成为重要的抉择,而就笔者的看法单一和多方监理机制各有其优缺点,就单一而言,其可收事权集中的优点,统一性地进行监理,且各业务的资料容易达到相互流通,互相参考降低监理成本,但其缺点为各项金融业务差异仍大,只采专一监理制,可能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理,且单一监理制缺少竞争,是否会形成监理机关权力过大,却缺乏相对性的监督制裁机制;当然多方监理,各监理机关可对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监督,加强各自监督的专业程度,但缺点系为各自为政,不容易与相关联的监理机关彼此联系,达到加强监理的效果,就目前的金融综合经营来看[2],各自独立的监理因各监理机关联系的机制较为薄弱,且各机关间的本位意识,较不如单一监理机关来进行统合般的监理机制来得妥适,如前述,单一监理机制有其缺陷,但从执行成本与优缺点的比较,就综合经营而言,单一监理机制仍是执行成本较低且效果较好的监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阮品嘉.金融控股公司及集体之规范与实务[M].台湾地区:元照出版社,2012
[2]周淑芬.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及前景分析[J].财政金融,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