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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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移动支付方式和运营模式的创新,出现了共享经济,现阶段共享单车的出现让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骑得舒心,騎得放心;但是共享单车却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深究,本文主要研究共享经济中的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等。
  【关键词】 共享经济 互联网 法律责任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也称分享经济,是指能让商品、服务、数据(资源)及(人的)才能等具有共享渠道的经济社会体系。[ 陆首群:分享经济是信息经济发展的典型创新2.0模式 . 下一代创新研究 . [2015-10-16]]近期,大量自行车突然遍布国内大街小巷,地铁站和公交站周边更是成为集散地。这些自行车面向大众、按需使用、服务短距离出行,被称为共享单车。共享单车的雏形是政府为倡导绿色出行推广的公共自行车。公共自行车依赖财政资金的支持,受限于停车桩布局,未能出现大规模普及。而共享单车模式依靠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摆脱了传统停车桩的束缚,移动支付方式和运营模式的创新,解决了计费和支付难题。共享单车的出现,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既满足了大量短距离出行需求,又有助于解决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问题,呼应了绿色环保的主题。共享单车短期内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进入,为共享经济点燃了新“火种”。
  一、共享单车里的法律关系
  “共享”模式和车辆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存在不成熟之处,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过受制于复杂的城市环境、道路通行条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较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从其运营和引发的问题看,单车公司、平台、消费者之间主要是租赁关系。
  单车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扫码租赁单车后,就与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的义务。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等。
  二、民事侵权、违约责任
  因单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如单车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虽然符合,但在使用中因保养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的状态(电刹车系统失灵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维权时,消费者也可通过租赁合同关系来要求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共享单车的管理机构如何证明自己尽到了检修义务,如何证明单车损坏并非自然损耗,如何取信于消费者是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从这方面来看,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说明、规范的法律问题未做详细补充,给共享单车的发展留下了隐患。其实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租赁的关系。供方当然有义务提供保证安全的单车,而租借方也有义务保证单车的完好,并在租借时有检查的责任。就跟租赁汽车一样,难道不用试车就提走吗?如果发生损坏责任如何界定呢?单就“单车刹车失灵”事件来说,不能简单的说谁有责任、谁没责任,也不能简单的判定谁的责任大一些、谁的责任小一些。还需要更多的举证、论证材料来做判断支撑,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也好为后续的法律补充打下现实基础。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一)盗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部分单车的成本高达6000元左右,如果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看到单车就把锁撬开带回家,则可能涉嫌盗窃犯罪。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见,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一千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被法律制裁。
  (二)故意毁坏财物
  我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另外,对于损害、随意破坏的行为,如无座或者轮胎坏掉,或者将单车扔到河里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等。根据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相关行为人一旦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经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那么行为人就可能面临刑事的处罚。
  (三)诈骗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重者,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诈骗罪起点),具体准确数额由各省规定。   (四)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如果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
  四、行政责任问题
  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毁单车,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如治安拘留等;当然,即使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达不到5000元,也可以根据前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拘留或罰款。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就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被发现就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共享单车在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其实并不仅仅是其自身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可以说是城市现行的公共管理模式滞后的结果,因此,强化管理势在必行。解决共享单车系统在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管理以及持续发展上面临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出台规定健全运营机制共享型经济模式,为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还需要共享单车的受益单位加大投入管理,更需要提升国民素质,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要依靠市场力量,高效配置资源,大力发展共享单车。完善交通路网自行车道规划和建设,在重点区域铺设自行车专用干道,为单车提供便捷出行环境,进一步完善共享单车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首群:分享经济是信息经济发展的典型创新2.0模式 . 下一代创新研究 . 2015-10-16.
  [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 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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