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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它可以克服经济法非法典化表现形式的局限,协调市场经济领域各主体的关系等等,它的内容也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因而对经济法的原则的确立至关重要,只有确立了其原则也才能对其原则有个清楚的认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 基本原则 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 实质公平原则
一、绪论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经济法也因此经历了从经济法原则的确立到经济法原则的各种认识。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己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最后,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
(二)众说不一的经济法原则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各执己见。可归纳为如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一原则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二原则说认为应有两个,分别是计划原则和反垄断原则。三原则说认为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七原则说即指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都不尽完善合理。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主要反映于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第三,权责一致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原则。这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基本反映和要求。所谓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必须一致而不管其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是否一致。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及实质公平原则。它们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并在国家干预与市场逻辑的良性互动中演绎着其各自的含义与价值。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自由市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二)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与经济独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79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行经济民主,是经济法主体行动的根据、行动的原则以及行动的目的。如果缺乏经济民主这一行动的限度安排,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民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民主契合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优势在于其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主体的潜力,而这一点正是通过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潜力达到的。在经济民主的旗帜下,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同时,对于妨害自由竞争的行为,市场主体可以寻求法律框架限度内的救济。2.经济民主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各自的优势,对于国家而言,经济民主的要求基本上确立了其行动的限度,使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的国家行动是有限度的、有边界的。这使得国家的干预以市场失灵危险并且要注重经济民主这样的一个价值性的取向。对于市场而言,由于国家的干预必须遵循经济民主的原则,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会得到削弱。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民主调动的是国家与市场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各自的优势。3.经济民主秉承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精髓一方面,经济民主使得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进行救助有了正当的依据。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失败者,这是市场铁律。但是,人类社会毕竟不同于动物世界的弱肉强食,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进行救济是文明社会表现,同时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
(三)社会本位原则
本位乃承王伯琦先生之说,是指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因此,法律本位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使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二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四)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一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在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作为法律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实现这一人类社会的重要价值,历史上有各种不同的方法。在原始社会,宗教和巫术是求得公平的重要手段,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通过树立对君权神授的迷信而求得社会的公平,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公平的实现才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的。传统的法律公平的经典表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进一步讲就是每一个公民,他或者她在适用法律时是平等的,即大家都适用同样的法律。
四、结束语
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为晚近,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前面提出的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各种不同见解,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本文只是试图在一定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并力图使其更简明,更有法律性和经济法特色,更能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更能体现出各项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求有助于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完善。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原则的概括就应是相对稳定的,这对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很重要。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而且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关键词:经济法 基本原则 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 实质公平原则
一、绪论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经济法也因此经历了从经济法原则的确立到经济法原则的各种认识。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己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最后,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
(二)众说不一的经济法原则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各执己见。可归纳为如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一原则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二原则说认为应有两个,分别是计划原则和反垄断原则。三原则说认为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七原则说即指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都不尽完善合理。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主要反映于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第三,权责一致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原则。这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基本反映和要求。所谓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必须一致而不管其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是否一致。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及实质公平原则。它们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并在国家干预与市场逻辑的良性互动中演绎着其各自的含义与价值。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自由市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二)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与经济独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79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行经济民主,是经济法主体行动的根据、行动的原则以及行动的目的。如果缺乏经济民主这一行动的限度安排,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民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民主契合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优势在于其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主体的潜力,而这一点正是通过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潜力达到的。在经济民主的旗帜下,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同时,对于妨害自由竞争的行为,市场主体可以寻求法律框架限度内的救济。2.经济民主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各自的优势,对于国家而言,经济民主的要求基本上确立了其行动的限度,使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的国家行动是有限度的、有边界的。这使得国家的干预以市场失灵危险并且要注重经济民主这样的一个价值性的取向。对于市场而言,由于国家的干预必须遵循经济民主的原则,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会得到削弱。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民主调动的是国家与市场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各自的优势。3.经济民主秉承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精髓一方面,经济民主使得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进行救助有了正当的依据。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失败者,这是市场铁律。但是,人类社会毕竟不同于动物世界的弱肉强食,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进行救济是文明社会表现,同时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
(三)社会本位原则
本位乃承王伯琦先生之说,是指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因此,法律本位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使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二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四)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一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在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作为法律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实现这一人类社会的重要价值,历史上有各种不同的方法。在原始社会,宗教和巫术是求得公平的重要手段,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通过树立对君权神授的迷信而求得社会的公平,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公平的实现才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的。传统的法律公平的经典表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进一步讲就是每一个公民,他或者她在适用法律时是平等的,即大家都适用同样的法律。
四、结束语
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为晚近,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前面提出的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各种不同见解,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本文只是试图在一定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并力图使其更简明,更有法律性和经济法特色,更能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更能体现出各项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求有助于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完善。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原则的概括就应是相对稳定的,这对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很重要。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而且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