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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改革和检察实践是顺应时代和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真正地实现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改革与检察实践才能真正地回应时代、国家与人民的愿望。检察权依法独立的核心是检察权的自主判断能力的法制建设,检察权公正行使的核心是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社会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规范化;运行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改革和检察实践是顺应时代和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真正地实现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改革与检察实践才能真正地回应时代、国家与人民的愿望。坚持从宪法文本出发,确定检察机关与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坚持从司法实践出发,在坚守司法精神的前提下,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势,科学调配检察法律监督权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话语权,服务群众,服务人民——这是本文的支援意识。检察权依法独立的核心是检察权的自主判断能力的法制建设,检察权公正行使的核心是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社会要求。
一、规范检察权运行的原则
1.效能价值原则
检察权的运行首先要注重社会发展的效果,归根结蒂,检察机关要在维护社会发展秩序,打击破坏社会发展犯罪,增进社会发展效果的原则下配置检察权的运行,要“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以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
2.司法性原则
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是宪法文本确立的,国家在推动整个检察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检察权的司法性原则,不断强化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司法性原则,也是宪法确立的相对司法独立原则在检察权运作机制中的体现。在学界对检察权的反思中,有学者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主导建立检察行政权为核心的检察部门,这种观点首先不符合宪法意义,其次不符合国家权力架构,最后不符合国情。因此,坚持司法性原则,是检察改革,建立规范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意愿。
3.自下而上原则
基层检察工作的实践在整个检察改革过程中的意义是不言而喻是,自下而上的检察改革能够集中体现检察权的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其中最关键一点是基层的检察权实验场域可以提供西方检察理论或者现代法学理论不具备的非规则之治问题,这种问题对于检察权的运行而言,是一种烛照千年的力量,亦是笔丰厚的财富。不过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在实行中会形成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战的局面,所以改革既要注重地方性又要考量总体性。
二、试论规范检察权运行的机制构架
1.从运行外部因素出发,尝试建立纵向相对独立的领导机制
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机制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目前看来,检察机关受地方党委机关的政策影响较大,极大地损伤了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机体,挫伤了司法相对独立性的信仰精神。可以考虑建立打破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考察这一变化的可行性也是从基层社会出发的。上述表明,领导机制的选择与国家权力结构、社会变迁以及政策发动力有关,打破行政区划建立检察院的设想考虑了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需求,但其操作性难度可想而知,不仅仅是地方利益化的冲击还有检察权与地方行政权的冲突问题,宪法之上的政治力量是否能够驾驭这种冲突?这些问题是现实且尖锐的。
明确检察官主体地位,科学检察官管理工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尝试冲击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科学的人员配比应该考虑到阶梯型检察人才配备、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高度独立,建立独立于一般公务员队伍的晋升序列。可以尝试“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探索主诉检察官办公室设置,发挥检察人员专业化优势。
2.从运行内部因素出发,尝试建立横向去行政化的机构运转机制
上述提到了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这是去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尝试,类似与一个办案组,其困难是要避免“独立王国”的出现。独立办案与汇报制度相结合,与过去的案件汇报制度不同,改革后的检委会更加强调案件的司法亲历性,在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专业性前提下,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严格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外,在解决“决而不诉、诉而不决”的问题上,增加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承担。
科学整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以去行政化、地方化为方向,建立有别于公务员的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配置的问题总归还是个资源的利用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司法属性设置,是内部运行的改革的重点。
3.从宪法地方性试验出发,主张法、检、公职能协同配合的机制探索
“十二字原则”是法、检、公三权力运行的模式纲领。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与排斥现象使得笔者越发感觉要在宪法地方性试验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职能优势,最终实现宪法价值与人民的价值统一。“分工负责”是三者的前提条件,其中强调权力的有限性,“互相配合”解释了三者权力关系的基础,“互相制约”是法律适用公正性的保障,“原罪”是权力无法自我约束的属性。
客观来看,特别在基层社会,法院与检察院的冲突来自于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冲突,审判权要求排除一切干扰包括监督的干扰,这是审判独立性最集中的表现,两者的矛盾在民事行政领域越发集中。
三、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具体提出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以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指出,这里特别要提出“检察权”,因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被反复提出,但是“检察权”这是第一次提出。“检察权”主要包括四种权力:诉讼监督权、审查批捕权、提起公诉权,以及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即反贪、反渎工作),而反贪、反渎职权尤其值得关注。
关键词:检察权;规范化;运行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改革和检察实践是顺应时代和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真正地实现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改革与检察实践才能真正地回应时代、国家与人民的愿望。坚持从宪法文本出发,确定检察机关与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坚持从司法实践出发,在坚守司法精神的前提下,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势,科学调配检察法律监督权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话语权,服务群众,服务人民——这是本文的支援意识。检察权依法独立的核心是检察权的自主判断能力的法制建设,检察权公正行使的核心是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社会要求。
一、规范检察权运行的原则
1.效能价值原则
检察权的运行首先要注重社会发展的效果,归根结蒂,检察机关要在维护社会发展秩序,打击破坏社会发展犯罪,增进社会发展效果的原则下配置检察权的运行,要“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以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
2.司法性原则
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是宪法文本确立的,国家在推动整个检察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检察权的司法性原则,不断强化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司法性原则,也是宪法确立的相对司法独立原则在检察权运作机制中的体现。在学界对检察权的反思中,有学者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主导建立检察行政权为核心的检察部门,这种观点首先不符合宪法意义,其次不符合国家权力架构,最后不符合国情。因此,坚持司法性原则,是检察改革,建立规范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意愿。
3.自下而上原则
基层检察工作的实践在整个检察改革过程中的意义是不言而喻是,自下而上的检察改革能够集中体现检察权的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其中最关键一点是基层的检察权实验场域可以提供西方检察理论或者现代法学理论不具备的非规则之治问题,这种问题对于检察权的运行而言,是一种烛照千年的力量,亦是笔丰厚的财富。不过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在实行中会形成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战的局面,所以改革既要注重地方性又要考量总体性。
二、试论规范检察权运行的机制构架
1.从运行外部因素出发,尝试建立纵向相对独立的领导机制
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机制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目前看来,检察机关受地方党委机关的政策影响较大,极大地损伤了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机体,挫伤了司法相对独立性的信仰精神。可以考虑建立打破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考察这一变化的可行性也是从基层社会出发的。上述表明,领导机制的选择与国家权力结构、社会变迁以及政策发动力有关,打破行政区划建立检察院的设想考虑了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需求,但其操作性难度可想而知,不仅仅是地方利益化的冲击还有检察权与地方行政权的冲突问题,宪法之上的政治力量是否能够驾驭这种冲突?这些问题是现实且尖锐的。
明确检察官主体地位,科学检察官管理工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尝试冲击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科学的人员配比应该考虑到阶梯型检察人才配备、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高度独立,建立独立于一般公务员队伍的晋升序列。可以尝试“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探索主诉检察官办公室设置,发挥检察人员专业化优势。
2.从运行内部因素出发,尝试建立横向去行政化的机构运转机制
上述提到了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这是去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尝试,类似与一个办案组,其困难是要避免“独立王国”的出现。独立办案与汇报制度相结合,与过去的案件汇报制度不同,改革后的检委会更加强调案件的司法亲历性,在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专业性前提下,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严格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外,在解决“决而不诉、诉而不决”的问题上,增加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承担。
科学整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以去行政化、地方化为方向,建立有别于公务员的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配置的问题总归还是个资源的利用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司法属性设置,是内部运行的改革的重点。
3.从宪法地方性试验出发,主张法、检、公职能协同配合的机制探索
“十二字原则”是法、检、公三权力运行的模式纲领。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与排斥现象使得笔者越发感觉要在宪法地方性试验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职能优势,最终实现宪法价值与人民的价值统一。“分工负责”是三者的前提条件,其中强调权力的有限性,“互相配合”解释了三者权力关系的基础,“互相制约”是法律适用公正性的保障,“原罪”是权力无法自我约束的属性。
客观来看,特别在基层社会,法院与检察院的冲突来自于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冲突,审判权要求排除一切干扰包括监督的干扰,这是审判独立性最集中的表现,两者的矛盾在民事行政领域越发集中。
三、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具体提出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以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指出,这里特别要提出“检察权”,因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被反复提出,但是“检察权”这是第一次提出。“检察权”主要包括四种权力:诉讼监督权、审查批捕权、提起公诉权,以及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即反贪、反渎工作),而反贪、反渎职权尤其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