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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按照国家“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规划,逐步启动我国一项重要的税改项目-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营改增既触及税率、征税范围等变化,也涉及到地税系统的征管和财政收入分配问题。交通运输业在生产性服务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
关键词:营改增;陆路交通运输业
一、交通运输业及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
2010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召开,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规划纲要中提到“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为我国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这次会议第一次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概念正式引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便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的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纲要同时还强调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制,这些要求构成了我国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和主题内容。
核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是深化货物和劳务税制改革。在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时,我国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结构就基本确定,由称之为流转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个税种共同组成。到2008年,为和国际接轨,采用国际通用的称谓,将流转税改为货物和劳务税。增值税作为货物和劳务税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取代营业税已是历史发展的潮流趋势。在国家提出增值税扩围的背景下提出交通运输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首批试点行业。
二、陆路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分析
组成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制的两个重要部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多企业生产加工产品的同时也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多数情况下一项经济行为中涉及两个及以上的税种,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就应运而生。销售混合行为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也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于零售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视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征收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指既提供应税劳务又经营货物销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现行营业税对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则按两个税种各自征收范围进行分别核算、分贝申报;未分别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营业额。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陆路运输业产生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也需要对会计核算进行调整。新的税收政策推出,企业相关的涉税会计处理也要随之调整。会计处理的不同相应的也会导致企业税负、利润等财务指标变化。
(一)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金额达到500万元,应税服务没有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和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金额由企业存货、支付应税劳务和劳务费用和固定资产构成。交通运输企业不同于普通工业企业,其存货在提供运输劳务过程中起到协助作用被耗用掉,耗用的价值被运输对象负担。主要分为:
(二)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交通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业务结构相对简单,会计核算也不复杂,增值税核算也只是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当发生应税劳务时,按照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陆路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的应对措施
(一)不同类型业务模块不同的会计核算
虽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已经包含陆路交通运输业,但是还有许多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其他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也就是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的优惠;除此之外,企业外购商品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付价款所包含的进项税不能作为销项税的减项进行抵扣,因此企业如果把营业税作为增值说应税项目进行核算,一方面使得原按照3%或5%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要按照11%或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会直接增加税负,另一方面还让营业成本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间接增加税负。因此,陆路交通运输业从实施改革开始就应当加强增值税应税项目与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的会计核算,避免不合规定的会计核算,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二)管理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项目
一部分陆路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是进项税可抵扣金额的不足,因此相关企业就该重视和加强可抵扣项目的成本管理,提高进项税抵扣的量:①数量:进项税金额;②质量:在保证数量的同时不能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根据企业实际发展要求来确定营业成本结构,指引企业持续发展。
(三)小规模纳税人需健全会计核算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没有像部分陆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那样出现短暂的上升,但就其企业自身发展来讲,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下游企业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抵扣凭证,而其他陆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会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老客户向一般纳税人方向转移,随之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业务量下降的风险。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要求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因此,小规模纳税企业自身应该积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3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2].财税[2011] 11号,2011-11-16.
[3]黄洪.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0)
关键词:营改增;陆路交通运输业
一、交通运输业及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
2010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召开,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规划纲要中提到“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为我国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这次会议第一次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概念正式引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便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的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纲要同时还强调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制,这些要求构成了我国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和主题内容。
核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是深化货物和劳务税制改革。在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时,我国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结构就基本确定,由称之为流转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个税种共同组成。到2008年,为和国际接轨,采用国际通用的称谓,将流转税改为货物和劳务税。增值税作为货物和劳务税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取代营业税已是历史发展的潮流趋势。在国家提出增值税扩围的背景下提出交通运输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首批试点行业。
二、陆路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分析
组成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制的两个重要部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多企业生产加工产品的同时也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多数情况下一项经济行为中涉及两个及以上的税种,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就应运而生。销售混合行为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也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于零售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视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征收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指既提供应税劳务又经营货物销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现行营业税对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则按两个税种各自征收范围进行分别核算、分贝申报;未分别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营业额。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陆路运输业产生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也需要对会计核算进行调整。新的税收政策推出,企业相关的涉税会计处理也要随之调整。会计处理的不同相应的也会导致企业税负、利润等财务指标变化。
(一)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金额达到500万元,应税服务没有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和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金额由企业存货、支付应税劳务和劳务费用和固定资产构成。交通运输企业不同于普通工业企业,其存货在提供运输劳务过程中起到协助作用被耗用掉,耗用的价值被运输对象负担。主要分为:
(二)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交通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业务结构相对简单,会计核算也不复杂,增值税核算也只是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当发生应税劳务时,按照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陆路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的应对措施
(一)不同类型业务模块不同的会计核算
虽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已经包含陆路交通运输业,但是还有许多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其他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也就是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的优惠;除此之外,企业外购商品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付价款所包含的进项税不能作为销项税的减项进行抵扣,因此企业如果把营业税作为增值说应税项目进行核算,一方面使得原按照3%或5%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要按照11%或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会直接增加税负,另一方面还让营业成本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间接增加税负。因此,陆路交通运输业从实施改革开始就应当加强增值税应税项目与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的会计核算,避免不合规定的会计核算,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二)管理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项目
一部分陆路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是进项税可抵扣金额的不足,因此相关企业就该重视和加强可抵扣项目的成本管理,提高进项税抵扣的量:①数量:进项税金额;②质量:在保证数量的同时不能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根据企业实际发展要求来确定营业成本结构,指引企业持续发展。
(三)小规模纳税人需健全会计核算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没有像部分陆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那样出现短暂的上升,但就其企业自身发展来讲,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下游企业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抵扣凭证,而其他陆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会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老客户向一般纳税人方向转移,随之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业务量下降的风险。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要求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因此,小规模纳税企业自身应该积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3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2].财税[2011] 11号,2011-11-16.
[3]黄洪.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