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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城居保)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