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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租佃制下地租率为50%及更高。本文从地租征收对象、自然灾害以及农民抗欠地租行为三个方面论证这些因素影响了地租的实际征收情况,地租率不足50%及更高。
关键词地租率 征收对象 自然灾害 农民抗欠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
关于地租率,尤其是它是否在50%及以上的问题是土地制度研究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仍在争论之中”。①这一问题上,传统观点认为农民产出的50%及以上被作为地租。张锦鹏指出“五五分成是竞争性租佃市场所形成的市场均衡价格,这一均衡价格对于个体地主和个体客户都没有能力改变”。②不少学者也列举出各种史料,如:“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董仲舒《汉书·食货志》)“田之所出,已得其半,耕者的其半”(苏洵《田制》)等等。针对此,也有学者提出传统租佃制下的实际地租率没有过去所说的50%及更高,最具代表性的是高王凌。
那么,地租率究竟是否有50%及更高呢?是不是因为种种原因而达不到50%呢?我们仅就明清时期的有关史料管窥当时的地租率。
研究地租率,我们要看地租的实际征收情况,也就是地租实收率。如果地租不是或不能做到租约所规定的租额,甚至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就不能说明“地租率”是50%及更高。在明朝末年,据时人耿橘大说:江苏常熟田租之入,“最上每亩不过一石二斗,而实入之数,不过一石”,实额约为虚额的83%;又据陈继儒所说,计算地租折实率,约为76%。所以,对一种制度不能只看它的规定,而不看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对于地租率,也不能只看一纸租约,更要看地租的实际征收。
基于高王凌的研究,我们从地租征收的对象、自然灾害、佃农的抗租行为等几个方面来了解明清时期地租的实际征收情况及其对地租率的影响。
1 地租征收对象与地租率
在研究地租征收率时会联想到如何计租的问题:征收的对象是全部耕地上的全部产品,还是只计部分耕地和部分产量贸然认为“主佃对分”即是田主、佃户各取全部田土、全部产量的一半,是不妥当的。例如江南等地小麦并不计租:
“吴俗以麦予佃农,而稻归于业田之家,故佃农乐种麦,不乐早稻。……一麦一稻,岂非再熟乎?”(林则徐《江南催耕科稻编》)
“广种杂粮,可当再熟。……且谷之利归富,杂粮之利在贫,租种不重科,胼胝家恃以济青黄不接者,此耳。”(乾隆《岳州府志》
小麦不计租,是不是因为其收益低呢?那这些地方的小春作物的产量有多少呢?据说是相当高的。而且因为“麦七斗抵米五斗”,其收益不比双季稻低。③也有人认为种麦之利“倍于种稻”,地租率只有所说50%的一半左右。④
在江南,到清代中叶,田地“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对这些增产的“春熟,无论二麦菜子,例不还租”。⑤由材料可以看出在中岁收入外,佃户无论再种其他农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又如江西瑞金县,“瑞邑之田,价重租轻,大约佃户所获三倍于田主,又有晚造豆麦油菜及种烟与薯芋姜菜之利,例不收租”。(同治《瑞金县志》卷16)
我们还不能忽视清代的一个重要现象,即商品性农作物的发展。清代棉、丝、茶、蔗、果、蔬、油料等商品性农作物有很大发展,南北各地皆然。经济作物的价值要高于粮食作物的价值,如棉花是“利倍于谷”,甘蔗也是“利较谷倍”,种烟是“视百蔬则倍之,视五谷则三之”,种桑养蚕通常也是比种稻“利三倍”。因“大约终岁获利过稻麦三倍,人争趋焉”。(嘉庆《四川通志》卷75)清代中叶,定额租处于主导地位,而各地俗例始终是按原议租额交纳粮食。经济作物的发展及不纳租无形之中增加了佃农的经济收入,地租率相对也就下降了。
因此,计算地租,有些地方并不是计算所有产品,而多是仅计“主产品”或“正产品”。
由上我们看到并不是全部产品计租,那是否全部田土计租?
高王凌在《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中提到有些地方虽说主佃各居其半,但只有田(水田)才计租,其他如土(旱地)、山(山林)、塘(水塘)等等是附在“田”上,但并不计租,而且往往连面积都没有计数。作者举一纸田契在“水田四十八亩”后写着“山场、围园、菜土、正杂树木、塘池、港坝、车埠、粪荡、余坪、基地”等项,一概出售。除水田外,皆无地亩数量的记载,而这些“山场、围园、菜土”等,无一不可从事生产,有所收获。
可见,计租的仅是部分田土和部分产量,这都相对增加了佃农的收入,因此地租也就无形之中达不到所说的其产量的一半。
还有人指出:计算佃农的经济收入,不但应包括农作物收入,还应包括农家副业(如鸡豚之畜等)收入,特别是家庭手工业收入。这样,地租率就更要低于所谓“什伍”的比例了。⑥
2 自然灾害与地租率
在定额租制下,租佃契约一般都注明土地面积和地租数量。但是,自然灾害造成产量歉收,佃农是否仍按原议租额交租对此,各地普遍形成了看收成定分数的俗例。
清代江南地区,地租是“看收成定分数,大率不能过八分”;(包世臣《安吴四种》卷4)定额租“犹虚租也,例以八折算之,小歉则再减”。(陶煦《 租核》)两江总督那苏图说“江南民例,凡十成收成之年,则照额完租。九分收成者,只完九分八分之租,其余以次递减”。如江苏崇明县“崇明田土,向无一定租额,总在八月内,田主验明丰歉,酌议应收租额,此是历来旧规”。⑦浙江吴兴县,佃农交租是“视丰歉为盈缩”。福建晋江县,佃农以该年“得雨迟了,收成欠好,只肯完纳五分”。 ⑧乾隆三十四年,武进县因“雨水过多,秋收歉薄,各乡大例每亩只还七八成不等”。⑨广东保昌县,佃农是“按照收成丰歉折算交收”。⑩
在北方,直隶顺德府一带,地主与佃农之间“视年之丰歉”,确定租额。(乾隆《顺德府志》卷15)张家口一带地主“每岁查看青苗之多寡,而租额随之增减”。(乾隆《口北三厅志》卷5 )
由上可以看出,在定额租制下,我们几乎看不到“铁板租”的例证,地租始终是在变化和调整中,佃农很难做到按租佃契约的规定交纳实际租额。然而,风调雨顺的年成总是少数,小歉一般难以避免,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粮食减收使地租率往往达不到50%及更高。
3 佃农抗欠与地租率
佃农抗欠地租有许多史料都曾提及。如曾国藩在《备陈民间疾苦疏》中说:江南几府,“每田一亩,产米自一石五六至二石不等,除去佃户平分之数与抗欠之数,计业主所收,牵算不过八斗”,可见“佃户抗欠”是当时人所皆知。
“迩来人情骄恣,即丰稔之年,亦有抗租不交者。至今佃主虚纳无租之粮,而佃户坐享无税之田。轻则互殴伤人,重则酿成人命”。(乾隆十年《成案汇编》)
“业户输赋,佃户交租,分虽殊而情则一。乃始也患业户之侵凌,今则忧佃户之抗欠。盖业户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吞声饮气无可如何者,……(有不得不减价出售者)顽佃得业之后,遂以抗租之故智,易为抗粮之刁风。”(《皇朝经世文编》卷十)
“佃户顽梗不应,无论荒熟,总归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辙。”(康熙《嘉定县志》卷四)
“农人田亩大半佃耕,视米为宝,恒多欠租,即有还者,总无嘉谷,甚且疲癃挟制,妇稚号呼。田主以收租为畏途,以有产为累事。丰年完课而外,所余无几”。(光绪《石门县志》卷十一引道光志)
以上所述多为民田,在“官田”或“准官田”中,情况更为突出,如山东汶上县孔府庄田,实收率只有五成左右,而直隶八项旗租地中,18世纪末叶已完数仅占额征数的三至五成。这类现象在各种学田、书院田以及族田中也是程度不等的存在着。
高王凌在《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中对农民的抗租行为做了具体的分析。作者把农民的抗租行为分为了九种: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佃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农民因为种种原因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拖欠地租,抗租行为普遍存在。
由上可以看出,抗欠地租现象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而对此多数情况下地主的干涉也无济于事,抗欠让地主对此隐隐作痛。佃农的抗欠地租行为使地租不能实额交纳,必然也就影响了地租率的高低。
综上所述,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地租的征收对象、佃农的抗租等都影响了地租的实际征收情况,使地租率不能如传统观点所说的是50%及更高。
关于地租率问题,由于知识的欠缺,本文仅对明清这一时期的地租现象稍作论证。关于其他朝代,我们均应做一个具体的分析及综合的比较,以对地租率有一个宏观的考证和全面的把握。
注释
①陈廷煊.近代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4).
②张锦鹏.宋朝租佃经济效率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1).
③郭松义.清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产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1).
④王建革.人口、生态与地租制度.中国农史,1998(3).
⑤包世臣.安吴四种.卷26 .姜皋.浦泖农咨.清代租佃制度述略.
⑥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4).
⑦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11.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北京:中华书局,1988:700.
⑨同上,第686 页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北京:中华书局,1982:116.
赵冈.地主经济制质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2).
衣保中.清代八项旗租地的租佃关系.洛阳师专学报,1987(1).
参考文献
[1]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4]郑志章.明清时期江南的地租率和利息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3).
关键词地租率 征收对象 自然灾害 农民抗欠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
关于地租率,尤其是它是否在50%及以上的问题是土地制度研究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仍在争论之中”。①这一问题上,传统观点认为农民产出的50%及以上被作为地租。张锦鹏指出“五五分成是竞争性租佃市场所形成的市场均衡价格,这一均衡价格对于个体地主和个体客户都没有能力改变”。②不少学者也列举出各种史料,如:“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董仲舒《汉书·食货志》)“田之所出,已得其半,耕者的其半”(苏洵《田制》)等等。针对此,也有学者提出传统租佃制下的实际地租率没有过去所说的50%及更高,最具代表性的是高王凌。
那么,地租率究竟是否有50%及更高呢?是不是因为种种原因而达不到50%呢?我们仅就明清时期的有关史料管窥当时的地租率。
研究地租率,我们要看地租的实际征收情况,也就是地租实收率。如果地租不是或不能做到租约所规定的租额,甚至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就不能说明“地租率”是50%及更高。在明朝末年,据时人耿橘大说:江苏常熟田租之入,“最上每亩不过一石二斗,而实入之数,不过一石”,实额约为虚额的83%;又据陈继儒所说,计算地租折实率,约为76%。所以,对一种制度不能只看它的规定,而不看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对于地租率,也不能只看一纸租约,更要看地租的实际征收。
基于高王凌的研究,我们从地租征收的对象、自然灾害、佃农的抗租行为等几个方面来了解明清时期地租的实际征收情况及其对地租率的影响。
1 地租征收对象与地租率
在研究地租征收率时会联想到如何计租的问题:征收的对象是全部耕地上的全部产品,还是只计部分耕地和部分产量贸然认为“主佃对分”即是田主、佃户各取全部田土、全部产量的一半,是不妥当的。例如江南等地小麦并不计租:
“吴俗以麦予佃农,而稻归于业田之家,故佃农乐种麦,不乐早稻。……一麦一稻,岂非再熟乎?”(林则徐《江南催耕科稻编》)
“广种杂粮,可当再熟。……且谷之利归富,杂粮之利在贫,租种不重科,胼胝家恃以济青黄不接者,此耳。”(乾隆《岳州府志》
小麦不计租,是不是因为其收益低呢?那这些地方的小春作物的产量有多少呢?据说是相当高的。而且因为“麦七斗抵米五斗”,其收益不比双季稻低。③也有人认为种麦之利“倍于种稻”,地租率只有所说50%的一半左右。④
在江南,到清代中叶,田地“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对这些增产的“春熟,无论二麦菜子,例不还租”。⑤由材料可以看出在中岁收入外,佃户无论再种其他农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又如江西瑞金县,“瑞邑之田,价重租轻,大约佃户所获三倍于田主,又有晚造豆麦油菜及种烟与薯芋姜菜之利,例不收租”。(同治《瑞金县志》卷16)
我们还不能忽视清代的一个重要现象,即商品性农作物的发展。清代棉、丝、茶、蔗、果、蔬、油料等商品性农作物有很大发展,南北各地皆然。经济作物的价值要高于粮食作物的价值,如棉花是“利倍于谷”,甘蔗也是“利较谷倍”,种烟是“视百蔬则倍之,视五谷则三之”,种桑养蚕通常也是比种稻“利三倍”。因“大约终岁获利过稻麦三倍,人争趋焉”。(嘉庆《四川通志》卷75)清代中叶,定额租处于主导地位,而各地俗例始终是按原议租额交纳粮食。经济作物的发展及不纳租无形之中增加了佃农的经济收入,地租率相对也就下降了。
因此,计算地租,有些地方并不是计算所有产品,而多是仅计“主产品”或“正产品”。
由上我们看到并不是全部产品计租,那是否全部田土计租?
高王凌在《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中提到有些地方虽说主佃各居其半,但只有田(水田)才计租,其他如土(旱地)、山(山林)、塘(水塘)等等是附在“田”上,但并不计租,而且往往连面积都没有计数。作者举一纸田契在“水田四十八亩”后写着“山场、围园、菜土、正杂树木、塘池、港坝、车埠、粪荡、余坪、基地”等项,一概出售。除水田外,皆无地亩数量的记载,而这些“山场、围园、菜土”等,无一不可从事生产,有所收获。
可见,计租的仅是部分田土和部分产量,这都相对增加了佃农的收入,因此地租也就无形之中达不到所说的其产量的一半。
还有人指出:计算佃农的经济收入,不但应包括农作物收入,还应包括农家副业(如鸡豚之畜等)收入,特别是家庭手工业收入。这样,地租率就更要低于所谓“什伍”的比例了。⑥
2 自然灾害与地租率
在定额租制下,租佃契约一般都注明土地面积和地租数量。但是,自然灾害造成产量歉收,佃农是否仍按原议租额交租对此,各地普遍形成了看收成定分数的俗例。
清代江南地区,地租是“看收成定分数,大率不能过八分”;(包世臣《安吴四种》卷4)定额租“犹虚租也,例以八折算之,小歉则再减”。(陶煦《 租核》)两江总督那苏图说“江南民例,凡十成收成之年,则照额完租。九分收成者,只完九分八分之租,其余以次递减”。如江苏崇明县“崇明田土,向无一定租额,总在八月内,田主验明丰歉,酌议应收租额,此是历来旧规”。⑦浙江吴兴县,佃农交租是“视丰歉为盈缩”。福建晋江县,佃农以该年“得雨迟了,收成欠好,只肯完纳五分”。 ⑧乾隆三十四年,武进县因“雨水过多,秋收歉薄,各乡大例每亩只还七八成不等”。⑨广东保昌县,佃农是“按照收成丰歉折算交收”。⑩
在北方,直隶顺德府一带,地主与佃农之间“视年之丰歉”,确定租额。(乾隆《顺德府志》卷15)张家口一带地主“每岁查看青苗之多寡,而租额随之增减”。(乾隆《口北三厅志》卷5 )
由上可以看出,在定额租制下,我们几乎看不到“铁板租”的例证,地租始终是在变化和调整中,佃农很难做到按租佃契约的规定交纳实际租额。然而,风调雨顺的年成总是少数,小歉一般难以避免,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粮食减收使地租率往往达不到50%及更高。
3 佃农抗欠与地租率
佃农抗欠地租有许多史料都曾提及。如曾国藩在《备陈民间疾苦疏》中说:江南几府,“每田一亩,产米自一石五六至二石不等,除去佃户平分之数与抗欠之数,计业主所收,牵算不过八斗”,可见“佃户抗欠”是当时人所皆知。
“迩来人情骄恣,即丰稔之年,亦有抗租不交者。至今佃主虚纳无租之粮,而佃户坐享无税之田。轻则互殴伤人,重则酿成人命”。(乾隆十年《成案汇编》)
“业户输赋,佃户交租,分虽殊而情则一。乃始也患业户之侵凌,今则忧佃户之抗欠。盖业户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吞声饮气无可如何者,……(有不得不减价出售者)顽佃得业之后,遂以抗租之故智,易为抗粮之刁风。”(《皇朝经世文编》卷十)
“佃户顽梗不应,无论荒熟,总归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辙。”(康熙《嘉定县志》卷四)
“农人田亩大半佃耕,视米为宝,恒多欠租,即有还者,总无嘉谷,甚且疲癃挟制,妇稚号呼。田主以收租为畏途,以有产为累事。丰年完课而外,所余无几”。(光绪《石门县志》卷十一引道光志)
以上所述多为民田,在“官田”或“准官田”中,情况更为突出,如山东汶上县孔府庄田,实收率只有五成左右,而直隶八项旗租地中,18世纪末叶已完数仅占额征数的三至五成。这类现象在各种学田、书院田以及族田中也是程度不等的存在着。
高王凌在《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中对农民的抗租行为做了具体的分析。作者把农民的抗租行为分为了九种: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佃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农民因为种种原因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拖欠地租,抗租行为普遍存在。
由上可以看出,抗欠地租现象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而对此多数情况下地主的干涉也无济于事,抗欠让地主对此隐隐作痛。佃农的抗欠地租行为使地租不能实额交纳,必然也就影响了地租率的高低。
综上所述,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地租的征收对象、佃农的抗租等都影响了地租的实际征收情况,使地租率不能如传统观点所说的是50%及更高。
关于地租率问题,由于知识的欠缺,本文仅对明清这一时期的地租现象稍作论证。关于其他朝代,我们均应做一个具体的分析及综合的比较,以对地租率有一个宏观的考证和全面的把握。
注释
①陈廷煊.近代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4).
②张锦鹏.宋朝租佃经济效率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1).
③郭松义.清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产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1).
④王建革.人口、生态与地租制度.中国农史,1998(3).
⑤包世臣.安吴四种.卷26 .姜皋.浦泖农咨.清代租佃制度述略.
⑥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4).
⑦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11.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北京:中华书局,1988:700.
⑨同上,第686 页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北京:中华书局,1982:116.
赵冈.地主经济制质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2).
衣保中.清代八项旗租地的租佃关系.洛阳师专学报,1987(1).
参考文献
[1]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4]郑志章.明清时期江南的地租率和利息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