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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环境规制的勃兴推动了规制工具论的发展,排污收费作为经济诱因工具,成为规制工具理论与制度实践的焦点之一。反观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则一直遵循行政行为论的指引,基于行政征收的形式合法性而展开。在现代环境国家背景下,我国排污收费的制度改良一方面需要克服法律保留密度过低与授权明确性不足的合法化危机;另一方面,亟待引入规制工具理论,确保排污收费的效率与效能,以实现环境规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