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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一中外合资企业因经营所需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向当地A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从1991年1月3日起,企业用厂房、机器设备价值200万元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经当地公证机夭依法进行了公证。合同中双方协订本合同经公证证明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企业在合同到期前已将所借款归还120万元,尚欠30万元。该企业于1992年2月再次向该银行申请借款150万元,银行考虑该企业原借款能基本到期归还,至于所欠30万元借款是该企业一时困难,于是银行决定由双方签订一份展期合同,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