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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居二线的老检察官,偶然有幸拜读了《检察日报》2015年1月11日头版文章:“‘太多的没想到’让被告人心服口服”,不仅撩起我30多年的从检思绪,无尽的追忆,仿佛就在昨天。
我是1982年从祖国世界屋脊——西藏高原调回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从事经济检察工作。接手办理的第一起案件是基层乡政府的会计兼财政所长王某某贪污公款案件。此案涉及建设乡政府办公大楼,相对案情比较复杂。经初查后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继而由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该被告人入狱后拒不认罪,并称:“肉烂在锅里,我没有贪污。”由于该被告人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收支单据存放、记载凌乱,许多问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为此,我在深挖细查,耐心讯问,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利用我做过财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将其乱如豆叶一样的原始单据逐张整理,把银行存款账、库存现金账,其他往来账等逐笔逐月进行核对,并依据原始单据重新制作记账凭证和资金平衡表等。然后,我带着算盘和他的原始单据、我的记账凭证等到看守所与他相互重新逐笔核对。当时看守所的老所长感慨的说:“我干看守那么多年没见过带着算盘来提讯的!”此案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和对被告人用法、情、理的说服教育工作,不仅使其心服口服、低頭认罪,而且还在狱内写下上万字的心得体会和忏悔书,后经院检委会决定对其依法免于起诉。当把他从看守所释放时,他不禁双膝跪地,放声痛哭:“我原来在电视里看过包青天,可没想到我真的遇到了青天啊!”
此类案例,在我的检察生涯中,不胜枚举。因为,从我能办理案件的那天起,我就信守三个原则,直到我工作终结的那一天。即:一是对法律负责,国家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威严而神圣,不可猥亵;二是对当事人负责,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纵一个坏人,且每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政治生涯和家庭幸福,有罪的绳之以法,无罪的还其清白;三是对自己负责,绝不能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执法权而不作为或乱作为。我认为,犯罪分子虽然犯了罪,但他也是人,也有血有肉有感情,要尊重他的人格,依法办案,依理服人,依情感人。30多年来,我采取“法、理、情”融为一体的方法,打击了一批批犯罪分子,也教育和挽救了一个个犯了罪和构不成犯罪的人,同时也感化年一个个犯罪分子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他人。经我办理的无论自侦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案件,对案件当事人,我都能做到耐心细致,不辞劳苦,不怕麻烦,辩解到哪里查到哪里,直至当事人最终心服口服,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曾记得在1990年经我查办的县某厂3起挪用公款案件中,面对推销员混乱不清、胡冲乱转的往来账目,我不怕麻烦,以李某挪用公款案件为突破口,从厂总账查对明细账及业务员与用户的往来帐、对码单、发票、交款收据逐笔逐户核对,查处该厂13名业务人员中有11人长期挪用或拖欠货款达170多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的就有3人,金额少的也有10余万元,竟占厂流动资金总额的20%。于是在核准内部账目的基础上,我在该厂有关同志的配合下,不顾盛夏高温,乘公共汽车昼夜不停调查取证。先后走访调查河南、安徽两省4个地区10个县市的业务用户,取证、追款同步进行。在很短的时间内,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3起,直接追赃10多万元。结合办案,为该厂挽回经济损失162万元,对构成犯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先后采取依法逮捕的强制措施。同时,注重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和教育挽救工作,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用1年的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等8个方面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一位“老检察”,我为建设法治国家的英明决策而高兴,更为规范司法行为做重大举措而欣慰。
我是1982年从祖国世界屋脊——西藏高原调回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从事经济检察工作。接手办理的第一起案件是基层乡政府的会计兼财政所长王某某贪污公款案件。此案涉及建设乡政府办公大楼,相对案情比较复杂。经初查后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继而由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该被告人入狱后拒不认罪,并称:“肉烂在锅里,我没有贪污。”由于该被告人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收支单据存放、记载凌乱,许多问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为此,我在深挖细查,耐心讯问,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利用我做过财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将其乱如豆叶一样的原始单据逐张整理,把银行存款账、库存现金账,其他往来账等逐笔逐月进行核对,并依据原始单据重新制作记账凭证和资金平衡表等。然后,我带着算盘和他的原始单据、我的记账凭证等到看守所与他相互重新逐笔核对。当时看守所的老所长感慨的说:“我干看守那么多年没见过带着算盘来提讯的!”此案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和对被告人用法、情、理的说服教育工作,不仅使其心服口服、低頭认罪,而且还在狱内写下上万字的心得体会和忏悔书,后经院检委会决定对其依法免于起诉。当把他从看守所释放时,他不禁双膝跪地,放声痛哭:“我原来在电视里看过包青天,可没想到我真的遇到了青天啊!”
此类案例,在我的检察生涯中,不胜枚举。因为,从我能办理案件的那天起,我就信守三个原则,直到我工作终结的那一天。即:一是对法律负责,国家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威严而神圣,不可猥亵;二是对当事人负责,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纵一个坏人,且每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政治生涯和家庭幸福,有罪的绳之以法,无罪的还其清白;三是对自己负责,绝不能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执法权而不作为或乱作为。我认为,犯罪分子虽然犯了罪,但他也是人,也有血有肉有感情,要尊重他的人格,依法办案,依理服人,依情感人。30多年来,我采取“法、理、情”融为一体的方法,打击了一批批犯罪分子,也教育和挽救了一个个犯了罪和构不成犯罪的人,同时也感化年一个个犯罪分子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他人。经我办理的无论自侦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案件,对案件当事人,我都能做到耐心细致,不辞劳苦,不怕麻烦,辩解到哪里查到哪里,直至当事人最终心服口服,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曾记得在1990年经我查办的县某厂3起挪用公款案件中,面对推销员混乱不清、胡冲乱转的往来账目,我不怕麻烦,以李某挪用公款案件为突破口,从厂总账查对明细账及业务员与用户的往来帐、对码单、发票、交款收据逐笔逐户核对,查处该厂13名业务人员中有11人长期挪用或拖欠货款达170多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的就有3人,金额少的也有10余万元,竟占厂流动资金总额的20%。于是在核准内部账目的基础上,我在该厂有关同志的配合下,不顾盛夏高温,乘公共汽车昼夜不停调查取证。先后走访调查河南、安徽两省4个地区10个县市的业务用户,取证、追款同步进行。在很短的时间内,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3起,直接追赃10多万元。结合办案,为该厂挽回经济损失162万元,对构成犯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先后采取依法逮捕的强制措施。同时,注重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和教育挽救工作,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用1年的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等8个方面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一位“老检察”,我为建设法治国家的英明决策而高兴,更为规范司法行为做重大举措而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