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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相加不能自动带来《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以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体系连接点,实现实体/程序的系统整合.目的论在我国开创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是改革开放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具体成果.受比较法认识和实体法规模的双重时代局限,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在我国并未获得足够重视.以民法典对诉讼实施的约束力为标准,“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呈递减趋势.以《德国民法典》的诉讼实施为参照,权利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有相同的初衷,二者的区别更多体现在理念而非具体实现方法上.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是权利保护说的题中之义.由于忽视权利保护说的基石作用,囿于自身概念的模糊性,纠纷解决说在我国存在偏离《民法典》的重大风险,催生出任意超越和轻易否定实体权利的倾向,甚至将实体法律适用和民事纠纷解决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