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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不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还维护了市场的交易安全、稳定了经济秩序、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为促进物尽其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与历史沿革
1、 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
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在心理活动状况。作为法律概念,善意(拉丁语Bona fides)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占有之诉(actio publicaca)。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善意解释为"善良的心意、好意"。我认为此处应理解为"不知道"的意思。
取得(acquisition),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得到",即拿到身边来的意思。我认为应理解为占有、拥有的意思。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学者有的解释为即时取得,即以设定所有权和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也有的解释为: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相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我更赞成即时取得说,即指无财产处分权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不知情的受让人,如果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依据物权取得原则进行了公示,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能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吸纳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善意要件而发展起来的。我国最早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是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经历了一个逐渐认识和完善的过程。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将善意取得制度明确规定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不仅使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争论画上句号,还将善意取得的对象范围从传统的动产领域扩大不动产交易领域,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不法转让人是被转让财产的合法占有者
此处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中除处分权以外的其他三个权能之一,即占有、使用、收益。所有权对外都具有公示公信力,只有不法转让人合法占有被转让财产,才能使交易相对人相信或有理由相信其处分财产是合法的。才能保证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的"善意"。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应出于善意
善意,指受让人取得标的物占有时,不知道让与人无处分财产之权利。关于"善意"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一般认为在于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者,当然亦有由受让人举证自己善意的情形,王利明教授认为以下情形者为善意推定的例外:(1)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或习惯交易价相比较,过于低廉;(2)转让人身份可疑;(3)受让人与转让人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的可能;(4)其他依受让人的知识、经验足以发觉转让人有可疑情况的情形。
3、标的物为依法允许流转的财产
依法允许流转的财产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枪支、弹药、毒品、爆炸物、国有森林、矿藏、水源等财产,国家只允许在指定主体间进行流通或者明文禁止其在市面上流通。对于这些国家立法严格限流转财物,一般不会发生受让人不知情的问题,故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此外窃赃物和遗失物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只要是盗脏或遗失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
4、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交换,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通过买卖、互易、出资等方式,实现财产的转移占有,同时要求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必须符合当下市场对交易财产的价格评估。这就排除了无偿取得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和过分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取得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善意取得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而非保护一般财产流转的安全,若不强调有偿且等价为之要件,显然有悖于建立该制度的本意。
5、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公示制度是我国物权变动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财物的所有权在进行变动时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不动产登记制度一般来说都很严格,都用法律加以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登记,即是公示于第三人。但动产的交付,却分为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观念交付,在适用善意取得时,无论采取哪种交付方式都可产生物权变动公示于第三人的效果。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物尽其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1、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为什么说作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呢?其理由在于无处分权的权利人公然、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人们常常认为他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在不告知相对人其真实权利关系的情况下,在该物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都会使相对人信以为真。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时刻出于不安全感的状态下,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善意取得制度就是通过保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即占有的状态)达到维护市场交易活动的动的安全目的的,即通过对占有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承认从而达到维护与占有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
英国经济学家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明确界定的产权制度可以保护人们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模糊的产权制度则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善意取得制度制度通过赋予自主、和平、公然达一定期间的"占有人"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消除原所有权与事实占有权相分离的状况,解决了模糊产权的问题。在很大意义上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客观上也使整个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并诱使闲置资源得以重新配置与利用。
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也具有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善意取得制度通过赋予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权能,从反面敦促原所有权人积极行使其权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源的浪费,达到了促进物尽其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思佳,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8.22
【2】王崇敏,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论坛,2008.6.12。
【3】法律快车网,善意取得新论,2010.8.26
作者简介:马慧洁(1983.8-),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
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与历史沿革
1、 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
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在心理活动状况。作为法律概念,善意(拉丁语Bona fides)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占有之诉(actio publicaca)。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善意解释为"善良的心意、好意"。我认为此处应理解为"不知道"的意思。
取得(acquisition),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得到",即拿到身边来的意思。我认为应理解为占有、拥有的意思。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学者有的解释为即时取得,即以设定所有权和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也有的解释为: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相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我更赞成即时取得说,即指无财产处分权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不知情的受让人,如果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依据物权取得原则进行了公示,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能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吸纳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善意要件而发展起来的。我国最早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是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经历了一个逐渐认识和完善的过程。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将善意取得制度明确规定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不仅使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争论画上句号,还将善意取得的对象范围从传统的动产领域扩大不动产交易领域,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不法转让人是被转让财产的合法占有者
此处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中除处分权以外的其他三个权能之一,即占有、使用、收益。所有权对外都具有公示公信力,只有不法转让人合法占有被转让财产,才能使交易相对人相信或有理由相信其处分财产是合法的。才能保证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的"善意"。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应出于善意
善意,指受让人取得标的物占有时,不知道让与人无处分财产之权利。关于"善意"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一般认为在于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者,当然亦有由受让人举证自己善意的情形,王利明教授认为以下情形者为善意推定的例外:(1)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或习惯交易价相比较,过于低廉;(2)转让人身份可疑;(3)受让人与转让人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的可能;(4)其他依受让人的知识、经验足以发觉转让人有可疑情况的情形。
3、标的物为依法允许流转的财产
依法允许流转的财产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枪支、弹药、毒品、爆炸物、国有森林、矿藏、水源等财产,国家只允许在指定主体间进行流通或者明文禁止其在市面上流通。对于这些国家立法严格限流转财物,一般不会发生受让人不知情的问题,故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此外窃赃物和遗失物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只要是盗脏或遗失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
4、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交换,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通过买卖、互易、出资等方式,实现财产的转移占有,同时要求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必须符合当下市场对交易财产的价格评估。这就排除了无偿取得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和过分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取得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善意取得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而非保护一般财产流转的安全,若不强调有偿且等价为之要件,显然有悖于建立该制度的本意。
5、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公示制度是我国物权变动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财物的所有权在进行变动时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不动产登记制度一般来说都很严格,都用法律加以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登记,即是公示于第三人。但动产的交付,却分为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观念交付,在适用善意取得时,无论采取哪种交付方式都可产生物权变动公示于第三人的效果。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物尽其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1、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为什么说作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呢?其理由在于无处分权的权利人公然、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人们常常认为他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在不告知相对人其真实权利关系的情况下,在该物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都会使相对人信以为真。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时刻出于不安全感的状态下,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善意取得制度就是通过保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即占有的状态)达到维护市场交易活动的动的安全目的的,即通过对占有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承认从而达到维护与占有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
英国经济学家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明确界定的产权制度可以保护人们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模糊的产权制度则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善意取得制度制度通过赋予自主、和平、公然达一定期间的"占有人"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消除原所有权与事实占有权相分离的状况,解决了模糊产权的问题。在很大意义上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客观上也使整个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并诱使闲置资源得以重新配置与利用。
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也具有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善意取得制度通过赋予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权能,从反面敦促原所有权人积极行使其权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源的浪费,达到了促进物尽其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思佳,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8.22
【2】王崇敏,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论坛,2008.6.12。
【3】法律快车网,善意取得新论,2010.8.26
作者简介:马慧洁(1983.8-),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