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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发[200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