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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完善高校财务监管体制的有效形式。本文归纳了高校会计委派的实现形式及适用范围,并根据高校的现实情况和会计委派制显现的问题,从加强委派会计的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高校会计委派制的若干建議。
关键词:高校;会计委派;会计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为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并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在加强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降低财务监控成本、防止腐败、降低财务风险、维护和保障所有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会计委派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高校应选择适宜的委派形式,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会计委派制的应用效果。
一、高校会计委派的实现形式
根据高校的社会职能、经济业务特点可将高校二级单位分为以下四类[1]:1.教学、科研机构。主要包括高校内部的院、系、部、科研所等教学研究机构。2.高校后勤机构。承担学校的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并从事部分经营性活动。3.校办企业。主要包括高校以自有资金,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设立的各种经济实体。4.其他附属机构。主要包括校医院、附属学校等机构,其规模一般较小,业务较为单一,会计核算相对简单。根据高校二级单位的构成及特点,会计委派的实现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成立核算中心
在保证二级单位预算管理体制、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对二级单位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各单位不再设立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具体会计业务由会计核算中心处理。这种委派方式适应于高校教学和科研等二级单位,这些单位运用财政拨款和校级预算资金培养人才和提供科研服务,财务收支口径相近或基本一致,实行集中核算提高了会计核算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加强了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同时也整合了校内的人力资源,提高了效率。
(二)委派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
委派会计主管形式是由学校财务部门或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委派会计人员担任该单位的会计主管,领导二级单位的会计工作。委派会计人员是学校财务部门对二级单位的所有财务人员实行全员委派,代理被委派单位的全部会计业务。对于后勤服务中心、校办企业等业务量较大的二级单位,可考虑委派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选择会计主管还是会计人员委派制应考虑到受派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强弱、经营自主权的大小、委派成本的高低等多种因素。对会计基础工作较好、无经费领拨关系并完全自负盈亏的单位委派会计主管即可。
(三)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制
对那些占有学校资产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如资产经营公司、上市公司、产业集团公司等可实行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委派制。委派主体为学校,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以校方代表身份进入监事会,对校方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列席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决策提供战略性意见,实施控制职能。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发放。
(四)代理记账
主要适用于对高校其他附属机构的会计监督。由于高校其他附属机构规模较小、日常业务简单、业务量较小,因此可考虑取消高校其他附属机构中的会计机构,而在高校一级财务机构设立代理记账中心,进行统一记账和统一的财务管理。
二、会计委派制在高校运行中的问题
(一)在适当的领域内缺乏这一制度安排
目前,大多数高校基本都成立了核算中心,对学院、系及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实行集中核算,规范了会计核算,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会计委派在校办企业、后勤集团、附属单位等生产经营实体中推行力度不是很大,没有建立起覆盖全部具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会计委派制度。而这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大多较为薄弱,会计核算操作流程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学校利益与部门利益发生冲突时,部门管理者出于利己动机,就会不惜损害学校利益而保全部门利益,如编报虚假利润、隐瞒、截留收入,少缴利润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学校无法对经营者进行适时监督,只能根据其提供的报表制定决策,从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缺乏与会计委派制相适应的配套措施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实现委派会计监督的初衷,会计委派的制度设计使原处于同一利益共同体的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在人事关系和经济利益上相互分离,委派会计的身份、地位使其缺乏加强管理、提高受派单位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导致委派会计的服务职能弱化。另一方面,委派会计人员存在道德风险,有可能受企业管理者的金钱或其他利诱,而与受派单位达成某种默契,或串通舞弊,使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会计委派制固有的特点使单纯的会计委派难以奏效,必须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将高校委派会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落到实处。
三、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完善
对于还未完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高校,在需要进行适时财务监管的校办企业、附属单位和其他二级单位,应逐步建立起会计委派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下面从两个方面提出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完善途径。
(一)加强委派会计的服务职能
1.明确岗位职责。应根据学校委派的侧重点和被委派单位的具体情况,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并在委派合同中加以规定。比如及时处理受派单位的会计业务、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运转,服从受派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受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努力提高受派单位的经济效益等。
2.建立会计联系制度。在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代理记账的会计委派形式下,会计的核算职能较为强化,较少考虑到被核算单位个体需求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会计联系制度,指定会计人员为某一二级单位的联系会计,除了日常核算工作外,负责为联系单位提供咨询、编制报表、财务分析、预算编制等与财务密切相关的服务,如果受派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还应承担所核算单位的税务申报以及财务报表和各类与财务信息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报送,从而在规范核算的同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确保受派单位有序运转。 3.完善委派会计的考核奖惩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的利益不再与经济实体的利益挂钩,其工作积极性不可避免地难以提高,激励机制的作用未能发挥,必须建立合理薪酬和考核机制。在薪酬的发放上,考虑到委派人员的特殊性,应与学校其他财务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业绩津贴的确定要考虑到受派单位的规模、业务量等因素,同时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外勤补贴[2]。由于委派会计受学校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委派会计的考核应由受派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完成,受派单位考核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履行、派出单位考核其监督职能的履行,并将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降低考核中的人为因素,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要加大奖罚力度,对堅持原则,忠于职守及在校办企业财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派人员要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或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委派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不适合委派的会计人员应调离委派岗位。
(二)强化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
1.强化监督责任。在委派合同中明确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责,如监督受派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以及对国家财政法规、学校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上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国有资产的安全性负责等。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高校要明确委派会计主管或总会计师在受派单位议事程序中的参与权、审批权等权限,在此基础上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除了对受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情况,重大经营计划与方案的执行等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外,对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损失的确认、基本建设、工资分配方案、大额资金收支等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派出单位[3]。实行报告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委派会计人员与派驻单位的信息沟通;另一方面,有利于学校及时掌握受派单位情况,为决策层提供依据。
3.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在派出机构(或部门)对委派人员监督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委派人员可能会逐渐与受派单位形成利益关系,违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初衷。因此应增加委派会计人员的流动性,采取在某个范围内对所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打破长期协作形成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开展会计监督工作。
4.委派会计的责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在被委派单位任职期满时,应进行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以客观、公正的评价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委派会计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调离、撤职、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或指示委派会计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惩处。
5.加快高校财务信息网络化建设。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大多数高校都是多校区办学、会计核算点和二级单位相对分散。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高校财务处为中心,建立覆盖全校各级财务部门的信息网络,共享信息资源,为学校财务部门充分了解和监控被委派单位资金运行情况提供通道,更好地发挥计算机技术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便利。
参考文献:
[1]陈小玲.谈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实现形式[J].财会月刊(理论),2006,11:62-63.
[2]朱延辉.浅议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的会计委派制[J].现代教育科学,2010,1:14-16.
[3]张立英,张吉.高校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内部利益关系探讨[J].中国农业会计,2006,2:62-63.
作者简介: 刘雪艳(1970-),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计划财务处会计师,从事高校财务管理方向的研究。
关键词:高校;会计委派;会计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为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并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在加强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降低财务监控成本、防止腐败、降低财务风险、维护和保障所有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会计委派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高校应选择适宜的委派形式,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会计委派制的应用效果。
一、高校会计委派的实现形式
根据高校的社会职能、经济业务特点可将高校二级单位分为以下四类[1]:1.教学、科研机构。主要包括高校内部的院、系、部、科研所等教学研究机构。2.高校后勤机构。承担学校的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并从事部分经营性活动。3.校办企业。主要包括高校以自有资金,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设立的各种经济实体。4.其他附属机构。主要包括校医院、附属学校等机构,其规模一般较小,业务较为单一,会计核算相对简单。根据高校二级单位的构成及特点,会计委派的实现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成立核算中心
在保证二级单位预算管理体制、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对二级单位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各单位不再设立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具体会计业务由会计核算中心处理。这种委派方式适应于高校教学和科研等二级单位,这些单位运用财政拨款和校级预算资金培养人才和提供科研服务,财务收支口径相近或基本一致,实行集中核算提高了会计核算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加强了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同时也整合了校内的人力资源,提高了效率。
(二)委派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
委派会计主管形式是由学校财务部门或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委派会计人员担任该单位的会计主管,领导二级单位的会计工作。委派会计人员是学校财务部门对二级单位的所有财务人员实行全员委派,代理被委派单位的全部会计业务。对于后勤服务中心、校办企业等业务量较大的二级单位,可考虑委派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选择会计主管还是会计人员委派制应考虑到受派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强弱、经营自主权的大小、委派成本的高低等多种因素。对会计基础工作较好、无经费领拨关系并完全自负盈亏的单位委派会计主管即可。
(三)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制
对那些占有学校资产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如资产经营公司、上市公司、产业集团公司等可实行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委派制。委派主体为学校,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以校方代表身份进入监事会,对校方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列席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决策提供战略性意见,实施控制职能。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发放。
(四)代理记账
主要适用于对高校其他附属机构的会计监督。由于高校其他附属机构规模较小、日常业务简单、业务量较小,因此可考虑取消高校其他附属机构中的会计机构,而在高校一级财务机构设立代理记账中心,进行统一记账和统一的财务管理。
二、会计委派制在高校运行中的问题
(一)在适当的领域内缺乏这一制度安排
目前,大多数高校基本都成立了核算中心,对学院、系及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实行集中核算,规范了会计核算,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会计委派在校办企业、后勤集团、附属单位等生产经营实体中推行力度不是很大,没有建立起覆盖全部具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会计委派制度。而这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大多较为薄弱,会计核算操作流程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学校利益与部门利益发生冲突时,部门管理者出于利己动机,就会不惜损害学校利益而保全部门利益,如编报虚假利润、隐瞒、截留收入,少缴利润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学校无法对经营者进行适时监督,只能根据其提供的报表制定决策,从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缺乏与会计委派制相适应的配套措施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实现委派会计监督的初衷,会计委派的制度设计使原处于同一利益共同体的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在人事关系和经济利益上相互分离,委派会计的身份、地位使其缺乏加强管理、提高受派单位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导致委派会计的服务职能弱化。另一方面,委派会计人员存在道德风险,有可能受企业管理者的金钱或其他利诱,而与受派单位达成某种默契,或串通舞弊,使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会计委派制固有的特点使单纯的会计委派难以奏效,必须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将高校委派会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落到实处。
三、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完善
对于还未完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高校,在需要进行适时财务监管的校办企业、附属单位和其他二级单位,应逐步建立起会计委派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下面从两个方面提出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完善途径。
(一)加强委派会计的服务职能
1.明确岗位职责。应根据学校委派的侧重点和被委派单位的具体情况,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并在委派合同中加以规定。比如及时处理受派单位的会计业务、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运转,服从受派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受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努力提高受派单位的经济效益等。
2.建立会计联系制度。在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代理记账的会计委派形式下,会计的核算职能较为强化,较少考虑到被核算单位个体需求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会计联系制度,指定会计人员为某一二级单位的联系会计,除了日常核算工作外,负责为联系单位提供咨询、编制报表、财务分析、预算编制等与财务密切相关的服务,如果受派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还应承担所核算单位的税务申报以及财务报表和各类与财务信息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报送,从而在规范核算的同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确保受派单位有序运转。 3.完善委派会计的考核奖惩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的利益不再与经济实体的利益挂钩,其工作积极性不可避免地难以提高,激励机制的作用未能发挥,必须建立合理薪酬和考核机制。在薪酬的发放上,考虑到委派人员的特殊性,应与学校其他财务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业绩津贴的确定要考虑到受派单位的规模、业务量等因素,同时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外勤补贴[2]。由于委派会计受学校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委派会计的考核应由受派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完成,受派单位考核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履行、派出单位考核其监督职能的履行,并将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降低考核中的人为因素,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要加大奖罚力度,对堅持原则,忠于职守及在校办企业财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派人员要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或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委派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不适合委派的会计人员应调离委派岗位。
(二)强化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
1.强化监督责任。在委派合同中明确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责,如监督受派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以及对国家财政法规、学校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上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国有资产的安全性负责等。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高校要明确委派会计主管或总会计师在受派单位议事程序中的参与权、审批权等权限,在此基础上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除了对受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情况,重大经营计划与方案的执行等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外,对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损失的确认、基本建设、工资分配方案、大额资金收支等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派出单位[3]。实行报告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委派会计人员与派驻单位的信息沟通;另一方面,有利于学校及时掌握受派单位情况,为决策层提供依据。
3.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在派出机构(或部门)对委派人员监督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委派人员可能会逐渐与受派单位形成利益关系,违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初衷。因此应增加委派会计人员的流动性,采取在某个范围内对所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打破长期协作形成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开展会计监督工作。
4.委派会计的责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在被委派单位任职期满时,应进行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以客观、公正的评价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委派会计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调离、撤职、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或指示委派会计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惩处。
5.加快高校财务信息网络化建设。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大多数高校都是多校区办学、会计核算点和二级单位相对分散。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高校财务处为中心,建立覆盖全校各级财务部门的信息网络,共享信息资源,为学校财务部门充分了解和监控被委派单位资金运行情况提供通道,更好地发挥计算机技术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便利。
参考文献:
[1]陈小玲.谈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实现形式[J].财会月刊(理论),2006,11:62-63.
[2]朱延辉.浅议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的会计委派制[J].现代教育科学,2010,1:14-16.
[3]张立英,张吉.高校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内部利益关系探讨[J].中国农业会计,2006,2:62-63.
作者简介: 刘雪艳(1970-),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计划财务处会计师,从事高校财务管理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