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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两份判决[(2018)浙0192民初4603号]及[(2019)京73民终3696号],将“IPTV限时回看”属于广播权调整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问题重新拉回公众视野.两份判决引发业界关注之余,也激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三网融合背景下行业发展与利益格局的深层次讨论.本文以此为起点,试论“IPTV限时回看”业务涉及的技术、法律与行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