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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的极度落后以及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因此破产一词在我国根本没有“生存的土壤”,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之后。随着1986年尤其是2006年破产法的实施,我国破产制度已基本成型。但是。关于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却迟迟未能得以确立。从保护债的当事人、完善法律体系以及效益最优化上来看,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有其必要性的。为此,我们从破产原因、破产前提以及破产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建构,以求对破产立法的完善提供些许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