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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传统价值取向主要是以职权主义的方式存在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是将职权主义的诉讼方式开始了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的转变.入世后主要应从四个方面来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取向.一是应该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心理特征以及政治结构的特点等综合因素来思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价值取向.二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中来思考我国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际上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的问题.三是在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