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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虽名为权利,但在资本多数决的股东大会决议机制下却分化为意思表达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各异的权利,而其原因在于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属性和特殊法律效力,在于股东表决的不同性质——意思通知和单方法律行为,并由此导致对一系列关乎股东表决权制度的重新评价和审视,如表决权排除、类别股东表决、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以及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