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在人权维度上的证成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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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主张儿童应该享有权利的学者往往诉诸人权理论来证成儿童的权利,这种证成固然有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过于简单和粗糙,是不能够令人满意的,我们需要寻找到更为精细的理论来证成儿童权利的正当性,并认真对待儿童权利。
  【关键词】儿童权利 人权 证成 批判
  
  人权理论概述
  关于人权的证成,当代的法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普遍倾向于从人的本质、人性或人类的基本价值的角度来为人权证成和辩护。人权往往被定义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①
  人权理论要求平等地对待人。“普遍平等的人权学说是以平等和普遍的人的价值概念为前提的,这个概念与人的优良品质的观念有明显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人的才能、技艺、特征、个性特征和其他各种可以品评的性质将人们分等评定,但就‘人的价值’而言,一切人都必须相等。”②这种平等和普遍的人的价值观念来源于人类的本性和人的存在方式,如果要对此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就要回归到康德的理论。“作为自由主义内核的康德理想可以作如下表述:每个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么是好的作出他自己的决定。每个人都应该被允许去形成他们自己的关于何者为好的概念,去作出他们自己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社会必须对每个人作出决定的能力以及他对那些决定所承担的义务表示尊敬。社会不应该把个人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它应该在价值上把每个人看作他们自身的目的,而不是取得某些目标的工具。换言之,每个个人应该被以尊严相待,这种尊严就是,他们应该被看作其自身的目的,而非之于目的的手段。”③
  人权具有普遍的平等性恰恰是深深植根于“人是目的”这一基本命题,而“所谓将人视为一个目的,就是把人看成一个价值主体,人是意识、价值、决定、行为、经验、感情、意志等的源泉。个人有独立的知情意的表现,同时,亦是知情意的根据,这种独特性就是人的道德价值及人的尊严,而权利正是用来肯定及保障人的价值与尊严的”。④可见,人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使得人的尊严获得平等的尊重和保障。鉴于此,对于儿童的尊重与保障我们完全可以诉诸人权的理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权理念是儿童权利的价值基础,也正是基于此,许多主张儿童应该享有权利的学者往往诉诸人权理论来证成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在人权维度上的证成
  从人权的含义——人之作为人的权利;人权的证成——人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他是一个人;人权的基本特征——具有普遍的平等性;到人权的本质——使人的尊严获得平等的尊重。我们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儿童是人,那么儿童也应当拥有权利。但令我们尴尬的是,成人世界对于儿童到底有没有权利,儿童是否与成人一样应该拥有权利的思考却是相当晚的事情。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西洋在16世纪发现了人,18世纪发现了妇女,19世纪发现了儿童。”⑤直到19世纪,儿童保护问题才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儿童解放运动的迅速展开,成人世界再也无法回避和忽视儿童了,20世纪的早期,人们开始渐渐认识到儿童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儿童与成人一样也应该是有权利的,到20世纪的中后期,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们开始真正确立起儿童作为权利主体这样的理念,此后这一理念在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实践。
  当我们反思儿童的道德地位时,最初的思考就是在人权维度上展开的。主张儿童应当拥有权利的学者往往依据人权的论证逻辑来论证儿童权利的正当性,他们遵循这样的论证逻辑,儿童是人,所以儿童应当被赋予同成人一样的道德考量,换句话说,道德地位及于所有的人,包括儿童。如果否认这一点,那么就意味着主张儿童不是人,或者意味着主张人不能从被他们作为人的地位中获得道德地位。显然这两种主张都是不合理的,所以从逻辑上讲,儿童必然是基于其为人的事实而获得平等的道德考量,儿童与成人一样拥有人权。
  给予儿童和成人同样的道德考量,这种哲学反思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可否认,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行动规则完全是由成人为其制定的。人们更多是把儿童当作弱小、缺乏理性的保护对象来看待,儿童基本就等同于非理性。基于这样的认识,成人往往将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强加到儿童身上,而很少从儿童自身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儿童的需要和愿望。只有重新思考儿童的道德地位,将儿童看成价值主体,赋予儿童应有的道德权利,才能真正做到对人的价值及尊严给予同样的尊重和承认,才能真正体现人权所具有的普遍的平等性。对于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地位的反思无疑将人类自我存在的反思推向了更深入的层次。
  对儿童权利在人权维度上论证的批判
  当然我们在肯定这种反思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这种在人权维度上证成儿童权利正当性的论证方式本身存在着逻辑问题。
  首先,这种论证是对于人权理论中的“人”的含义的重大误解。在自由主义传统下,人权理论隐含的逻辑出发点是平等和自治的人,而非生理意义上的人,在这种逻辑的隐喻下,儿童是被排除在“人”的含义之外,也即儿童是不被赋予“人权”的。事实上,儿童权利观念的兴起恰恰是建立在对自由主义传统中“理性的成年人”假设的反思和批判之上的,正是在对成人世界排斥儿童参与理性世界进行批判之后,才产生了儿童是有其独立的内在价值,且拥有自己的权利的理念。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儿童权利理论兴起之前的任何理论实际上都缺失了对儿童的反思,而只是将儿童作为消极、被动的保护对象来看待,这与对待动物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亚契就曾尖锐地指出:“自约翰.洛克以来,说儿童是‘人’是有争议的,因为‘人’这个术语意指那些拥有道德主体地位和能够为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人’。”⑥
  由此可见,在论证儿童拥有人权时,简单地套用人权的论证逻辑,说儿童是人,所以儿童拥有人权,这样的论证是非法的。我们应该到人权的本质中寻求对于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论证,也即,人权的本质是对人的尊严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障,那么既然说儿童是人(自然事实意义上的人),并声称他们应当被赋予一定意义的道德考量,那么对他们的尊严给予同成人一样的尊重和承认就是正当的。当我们在肯定儿童作为权利主地位的时候,已经是对人权内涵的一个重大扩展。此时,可以说人权中“人”的含义应当及于所有自然事实状态的人,这是人权理论应有之意,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儿童作为特殊自然事实状态的人,真正需要我们努力反思的恰恰是儿童非成人的特殊状态,从而能够恰当地对待儿童这样的群体,这也对人权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其次,这种论证还常常造成对儿童应当被赋予同成人一样的道德考量观念的误解。我们说儿童应当被赋予同成人一样的道德考量,但并不意味着儿童与成人拥有同样的权利。从逻辑上说如果儿童与成人拥有同样的权利,那么将儿童权利从权利理论中分离出来进行特别的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或是多此一举的。无可否认,儿童是人,但儿童却是特殊的人,这种认识在心理学、生理学等方面都得到了有力的论证。之所以主张儿童权利,恰恰是希望成人世界能够关注到儿童的非成人的特殊状态。因此在探讨儿童权利时,既要注意到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儿童应当被赋予同成人同样的道德考量,同时又要注意到儿童非成人的特殊状态,要给予他们不同于成人的对待,正如布伦南和诺格尔所言,“我们认为任何能够令人满意的关于儿童道德地位的理论必须要调和以下三种主张,即儿童应当被给予同成人一样的道德考量,但他们能够以不同于成人的方式被对待,而且父母在养育他们的子女方面具有有限的权威。”⑦
  基于以上的考察,我们看到,儿童权利在人权维度的证成固然有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这种证成过于简单和粗糙,是不能够令人满意的,我们需要寻找到更为精细的理论来证成儿童权利的正当性,并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作者单位:沈阳化工大学社会科学系)
  
  注释
  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30页。
  ②[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王守昌、戴栩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29~130页。
  ③夏勇:《中国民权哲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350~351页。
  ④叶保强:《人权的理念与实践》,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1年,第42页。
  ⑤周作人:《救救孩子》,现收入《苦茶随笔》(周作人自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转引自:王雪梅:《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6页。
  ⑥David William Archard,Children, Family and the State,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3,29.
  ⑦Samantha Brennan; Robert Noggle, “The Moral Status of Children: Children’s Rights, Parents’ Rights, and Family Justice”,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1997,No.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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