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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挥着直接证据的诉讼功能,建立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非常必要和迫切。《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充其量只是具有证据补强意义的制度设计,而不是补强证据规则本身。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基本问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笔者主对补强证据的主体进行概述,深入剖析口供补强证据的条件,认为存在辅证补强或单独证明两类情况。我国对口供没有明确的定义,同时,对被补强口供范围的规定也较为模糊,补强证据到底应具有什么样的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这些都需进一步具体化。针对这些问题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