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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就“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他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一案以3比2多数作出临时性判决。终审法院多数意见认为,鉴于案件涉及对非自治范围的法律条款的理解,故决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款作出解释。刚果案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仅澄清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关法条的含义,更是厘清了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包括特区法院)之间的宪法关系和中央政府之于关涉特区外交事务的权责。终审法院第一次主动地提出司法呈请从而正面验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的可操作性,树立了以判例法落实《基本法》的先例。本文在简介刚果案的发生背景、发展脉络之后,将展示案件提出待决的若干重大的关涉国际法、宪法与基本法的法律(和法理)问题及其复杂性。本文认为,刚果案提出的核心宪法问题是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文章将对直接关涉主题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研究,这些问题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事务权、特区法院对“国家行为”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及其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