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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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影响力交易犯罪,它包括“请求他人进行影响力交易罪”与“利用自身影响力交易罪”两个具体犯罪,我国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约》第十八条的内容,但与捌日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刑法,使之与《公约》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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