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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改革的动因还是从改革的进程亦或成效看,清末新政都是一个复杂的多元体,具有鲜明的多元性与异质性。清末新政法律改革大体上分"根本大法"的草拟和一些具体法规的制定两个层面,前者的主导权操诸欲"皇位永固"的满族王公之手,后者则主要是由一些希冀中国实现近代化的法学专家进行和完成,两者的动因和历史作用,都呈现出迥然不同的面相。